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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条文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  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标准正文中的条文宜编写相应的条文说明;当正文条文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无需解释时,可不作说明;
    二、强制性条文必须编写条文说明,且必须表述作为强制性条文的理由;
    三、条文说明不得对标准正文的内容作补充规定或加以引伸;
    四、条文说明不得写入涉及国家规定的保密内容;
    五、条文说明不得写入有损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条文说明应包括封面页、制订(或修订)说明、目次、所需说明的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条文说明封面页应包括标准类别、标准名称、标准编号以及“条文说明”字样。
第一百一十条  制订(或修订)说明应简述标准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编制工作概况、重要问题说明以及尚需深入研究的有关问题。
    对修订标准,尚应包括上次标准内容变化的主要情况及编制单位、主要人员名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条文说明目次应根据条文说明的实际章节按顺序列出章名、节名及页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条文说明的章节标题和编号应与正文相一致。
第一百一十三条  条文说明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标准的章、节、条顺序,以条为基础进行说明。需对术语、符号说明时,可按章或节为基础进行说明;
    二、条文说明应主要说明正文规定的目的、理由、主要依据及注意事项等。对引用的重要数据和图表还应说明出处;
    三、条文说明的表述应严谨明确、简练易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四、内容相近的相邻条文可合写说明,其编号可采用“~”简写。例如:3.2.2~3.2.6;
    五、对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其修改条文的说明应作相应修改,并应对新旧条文进行对比说明。未修改的条文宜保留原条文说明,也可根据需要重新进行说明;
    六、条文说明的表格、图和公式编号,可分别采用阿拉伯数字按流水号连续编排;
    七、条文说明的内容不得采用注释;
    八、当条文说明与正文合订出版时,其页码应与正文连续编排,其中封面页应为暗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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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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