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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正文部分


第十七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
第二十条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适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三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二十四条  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二十五条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五、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二十八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GB/T20001.1和《标准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GB/T20001.2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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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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