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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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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
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第三十六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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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层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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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构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前引部分
第三节 正文部分
第四节 补充部分
第三章 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 层次划分
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三节 附录
第四章 格式编排
第五章 引用标准
第六章 编写细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典型用语
第三节 表
第四节 公式
第五节 图
第六节 数值
第七节 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第八节 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第九节 注
第七章 条文说明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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