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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补充部分


第二十九条  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附录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条  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第三十一条  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
    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四、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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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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