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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  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 附录;
    2、 标准用词说明;
    3、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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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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