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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前引部分


第八条  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
           (对象)   (用途)  (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  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
    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
    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
    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
第十四条  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
    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五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六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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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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