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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第九十一条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有数值的单位应采用符号表示,不应使用中文、外文单词(或缩略词)代替。
第九十二条  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项。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例如:
       正确书写                                      不正确书写
(1)钢筋每米重量                   (1)钢筋每m重量
(2)搭接长度应大于12倍板厚 (2)搭接长度应>12倍板厚
(3)测量结果以百分数表示     (3)测量结果以%表示
第九十三条  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
    单位的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物理量的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角标、下角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为斜体。
    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第九十四条  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值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10、12、14、16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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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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