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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埋设件


5.4.1 结构上的埋设件应采用预埋或预留孔(槽)等。
5.4.2 埋没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mm,当厚度小于250mm时,应采取局部加厚或其他防水措施(图5.4.2)。

图5.4.2  预埋件或预留孔(槽)处理
图5.4.2  预埋件或预留孔(槽)处理

5.4.3 预留孔(槽)内的防水层,宜与孔(槽)外的结构防水层保持连续。

条文说明
5.4.1 埋设件的预先埋设是为了避免破坏工程的防水层,如采用滑模式钢模施工确无预埋条件时,方可后埋,但必须采用有效的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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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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