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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沉井
8.2.1 沉井主体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浇筑,分段制作时,施工缝的防水措施应根据其防水等级按本规范表3.3.1-1选用。
8.2.2 沉井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4.1.25条的规定。固定模板的螺栓穿过混凝土井壁时,螺栓部位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4.1.28条的规定。
8.2.3 沉井的干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应降至底板底高程500mm以下,降水作业应在底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且沉井内部结构完成并满足抗浮要求后,方可停止;
2 封底前井壁与底板连接部位应凿毛或涂刷界面处理剂,并应清洗干净;
3 待垫层混凝土达到50%设计强度后,浇筑混凝土底板,应一次浇筑,并应分格连续对称进行;
4 降水用的集水井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填筑密实。
8.2.4 沉井水下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下封底宜采用水下不分散混凝土,其坍落度宜为200±20mm;
2 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均匀浇筑,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深度不宜小于1.5m;
3 封底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并应检查封底质量,对渗漏水部位应进行堵漏处理;
4 防水混凝土底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设施工缝,底板与井壁接缝处的防水措施应按本规范表3.3.1-1选用,施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25条的规定。
8.2.5 当沉井与位于不透水层内的地下工程连接时,应先封住井壁外侧含水层的渗水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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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沉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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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方案设计
- 9.3 治理材料
- 9.4 施工
- 10 其他规定
- 附录A 安全与环境保护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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