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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锚喷支护
8.5.1 喷射混凝土施工前,应根据围岩裂隙及渗漏水的情况,预先采用引排或注浆堵水。
采用引抖》措施时,应采用耐侵蚀、耐久性好的塑料丝盲沟或弹塑性软式导水管等导水材料。
8.5.2 锚喷支护用作工程内衬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用于防水等级为三级的工程;
2 喷射棍凝土宜掺入速凝剂、膨胀剂或复合型外加剂、钢纤 维与合成纤维等材料,其品种及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 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应大于80mm,对地下工程变截面及轴线转折点的阳角部位,应增加50mm以上厚度的喷射混凝土;
4 喷射混凝土设置预埋件时,应采取防水处理;
5 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8.5.3 锚喷支护作为复合式衬砌的一部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用于防水等级为一、二级工程的初期支护;
2 锚喷支护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第2~5款的规定。
8.5.4 锚喷支护、塑料防水板、防水混凝土内衬的复合式衬砌,应根据工程情况选用,也可将锚喷支护和离壁式衬砌、衬套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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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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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设计
- 7.3 材料
- 7.4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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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沉井
- 8.3 地下连续墙
- 8.4 逆筑结构
- 8.5 锚喷支护
- 9 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
- 9.1 一般规定
- 9.2 方案设计
- 9.3 治理材料
- 9.4 施工
- 10 其他规定
- 附录A 安全与环境保护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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