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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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库房的布置


4.2.1 库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运输线路宜短,应避免迂回和交叉。
      2 冷藏间平面柱网尺寸和层高应根据贮藏食品的主要品种、包装规格、运输堆码方式、托盘规格和堆码高度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等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综合考虑建筑模数及结构选型。
      3 当采用氟制冷机组时,可设置于库房穿堂内。
      4 冷间应按不同的设计温度分区、分层布置。
      5 冷间建筑应尽量减少其隔热围护结构的外表面积。
4.2.2 每座冷库冷藏间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4.2.2的要求。
表4.2.2  每座冷库冷藏间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表4.2.2  每座冷库冷藏间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注:1 当设地下室时,只允许设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间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不应大于1500㎡。
       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冷库为高层冷库。
       3 本表中“一”表示不允许建高层冷库。
4.2.3 冷藏间与穿堂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该防火隔墙上的冷藏门可为非防火门。
4.2.4 冷藏间的分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贮藏食品的特性及冷藏温度等要求分间。
      2 有异味或易串味的贮藏食品应设单间。
      3 宜按不同经营模式和管理需要分间。
4.2.5 库房应设穿堂,温度应根据工艺需要确定。
4.2.6 库房公路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宽度不宜小于5m。
      2 站台边缘停车侧面应装设缓冲橡胶条块,并应涂有黄、黑相间防撞警示色带。
      3 站台上应设罩棚,靠站台边缘一侧如有结构柱时,柱边距站台边缘净距不宜小于0.6m;罩棚挑檐挑出站台边缘的部分不应小于1.00m,净高应与运输车辆的高度相适应,并应设有组织排水。
      4 根据需要可设封闭站台,封闭站台应与冷库穿堂合并布置。
      5 封闭站台的宽度及其内的温度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其外围护结构应满足相应的保温要求。
      6 封闭站台的高度、门洞数量应与货物吞吐量相适应,并应设置相应的冷藏门和连接冷藏车的密闭软门套。
      7 在站台的适当位置应布置满足使用需要的上、下站台的台阶和坡道。
4.2.7 库房的铁路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宽度不宜小于7m。
      2 站台边缘顶面应高出轨顶面1.1m,边缘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应为1.75m。
      3 站台长度应与铁路专用线装卸作业段的长度相同。
      4 站台上应设罩棚,罩棚柱边与站台边缘净距不应小于2m,檐高和挑出长度应符合铁路专用线的限界规定。
      5 在站台的适当位置应布置满足使用需要的上、下台阶和坡道。
4.2.8 多层、高层库房应设置电梯。电梯轿厢的选择应充分利用电梯的运载能力。
4.2.9 库房设置电梯的数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5t型电梯运载能力,可按34t/h计;3t型电梯运载能力,可按20t/h计;2t型电梯运载能力可按13t/h计。
      2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冷库及港口中转冷库的电梯数量应按一次进出货吞吐量和装卸允许时间确定。
      3 全部为公路运输的冷库电梯数量应按日高峰进出货吞吐量和日低谷进出货吞吐量的平均值确定。
      4 在以铁路、水运进出货吞吐量确定电梯数量的情况下,电梯位置可兼顾日常生产和公路进出货使用的需要,不宜再另设电梯。
4.2.10 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穿堂附近,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向穿堂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首层楼梯出口应直通室外或距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大于15m。
4.2.11 带水作业的加工间和温度高、湿度大的房间不应与冷藏间毗连;当生产流程必须毗连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4.2.12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冷藏间应至少设两个冷藏门(含隔墙上的门),面积不大于1000㎡的冷藏间可只设一个冷藏门。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并应有醒目的标识。
4.2.13 冻结物冷藏间的门洞内侧应设置构造简易、可以更换的回笼间。
4.1.14 冷藏门外侧应设置冷风幕或在其冷藏门内侧设置耐低温的透明塑料门帘。
4.2.15 库房的计量设备应根据进出货操作流程短捷的原则和需要设置。
4.2.16 库房附属的办公室、安保值班室、烘衣室、更衣室、休息室及卫生间等与库房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辅助房间可布置于穿堂附近,多层、高层冷库应设置在首层(卫生间除外),但应至少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卫生间内应设自动冲洗(或非手动式冲洗)的便器和洗手盆。
4.2.17 在库房内严禁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条文说明
4.2.1 同原规范相比,本条增加了第3款,以适应氟制冷机组新增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对此作如下重点说明:
    1 原规范中库房冷藏间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是总结我国当时30年来建库经验得出的,具体是根据20世纪50年代当时建库需要测算和确定的,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和国内人民生活对冷冻食品的需要,冷库建设规模日益扩大,近年来在深圳、上海、福州、厦门、杭州等沿海城市相继建设的万吨、几万吨的冷库数不胜数,其冷藏间建筑占地面积、单层已突破10000㎡,多层已突破7000㎡,承重木屋架、木吊顶的三级耐火冷藏间建筑已很少建设。本次修订对一、二级单层冷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作了适当增加,即“冷藏间建筑”单层、多层调至7000㎡,并增加了高层5000㎡的规定。
    2 原规范中未明确高层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只在“最多允许层数”栏内列出一、二级层数不限,为在执行中更确切理解,故本次修订表4.2.2增加了高层和地下室规定。
    3 对冷库建筑火灾危险性的分析:
    1)据现有调查了解的资料看,国内、外冷库建筑的火灾事故大多发生在新建和大修施工中,由于带火作业与可燃的隔热层、防水层等交叉施工,管理不善而引起火灾,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的冷库还没有,这说明经过实践证明冷库火灾的危险性是极小的。
    2)冷库中贮存物为冷冻食品,大多以水产、肉类、蔬菜、果品为主,其火灾危险性,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划为“丙类”,这应该理解为是在正常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它的火灾危险性,而冷库库房的工况是高湿低温,所贮存物也是高湿低温的,且正常使用中无火源引入的可能,工作人员极少。因此长期实践中冷库正常使用中还未出现过火灾事故。
    3)冷库库房内的贮存物一旦与火源接触,由于高湿低温也不易点燃,即使点燃后达到一定火势也是要有较长的延迟时间,此时这种一旦有火源的出现时间必然是在工作时间,由于延迟时间会早被工作人员发现,会及时扑灭,故也不具有火势蔓延成火灾事故的危险性。非工作时间冷间内是没有人的,因此也就不会有火源的引入。
    4)历史上曾偶有在投产后发生火灾事故的,其隔热材料为稻壳,火源为穿过隔热层的电线设置不当,短路而引发的。因此,为避免类似的事故的发生,本规范在电气专业的第7.3.6条、第7.3.9条均作了加强防护的规定。
    4 对于一旦发生火灾的消防措施:
    1)从安全角度考虑,一定要从突发事故出发,采取有应急的消防措施。对于冷库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合理,对其设防目的等作如下分析:第一,要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第二,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贮存物品的损失;第三,要对冷库建筑本身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第四,技术上可能,而且技术经济合理。
    从上述设置消防设施的目的出发,作如下分析和配置。
    第一,冷库内工作人员仅有很少的管理和货物运输人员,一旦出现火情,库房所设置的门和通道均能做到及时撤离和疏散。
    第二,对于贮存物内冷藏间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淋消防设施,因其冷藏间工况均在0℃以下(或0℃左右),故对于启动的控制温度难以设定,如设定过低,则误启动的可能性很大,反而对贮存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按正常火情温度设定,则冷藏间内如能达到正常火情温度才启动,则冷藏间火情已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贮存物由解冻、回化到可以燃烧的情况,那火势会相当严重。因此在冷藏间内设置自动报警对冷库的冷藏间而言,意义不大,且工程建设投资和日常维护、管理费用也不小,且不会减少对贮存物的损失,故此措施不可取。
    第三,冷库建筑工程中投资最大的部分,主要是隔热层工程部分,该部分最怕水浸受潮,根据对冷藏间内火情发展的过程的分析,一般是最初在局部,且一定是可能带入火源的工作时间,在有人的情况下,会及时发现,局部扑救是完全可能的,不致对建筑工程本身造成整体破坏。
    综上情况,冷库中设置自动报警不是合理的消防设施,应在冷藏间外附近穿堂处设置固定式室内消火栓和移动式手提消防器材更为合理和适用。
    2)为使库房建筑日常做到不产生火源,防止发生火灾隐患对库房、楼梯间的布置作了具体规定,详见本规范第4.2.10条、第4.2.12条。
4.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冷藏间与穿堂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隔墙作了明确规定,但因目前冷藏门在技术上尚不能做到防火门的要求,故也明确规定冷藏门为非防火门。这样做的实效是一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只限定在门洞范围,仍减小了火势蔓延的趋势。
4.2.4 对比原规范增加了第3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经营、管理上的功能需要作了相应规定。
4.2.6 根据调查了解使用功能上的需要,本条比原规范增加了第2款、第7款规定。
4.2.9 根据冷库吞吐量的不断加大,本条增加了5t型电梯运载能力的规定。
4.2.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冷库防火要求上作了相应的规定。
4.2.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应急疏散作了规定。
4.2.13、4.2.14 这两条在减少冷藏间入口的冷热交换和节能上作了相应规定。
4.2.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库房安全使用,避免火灾等事故隐患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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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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