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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住宅性能,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统一住宅性能评定指标与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与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关系,推广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地、节约用材、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3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和改建住宅的性能评审和认定。
1.0.4 本标准将住宅性能划分成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五个方面。每个性能按重要性和内容多少规定分值,按得分分值多少评定住宅性能。
1.0.5 住宅性能按照评定得分划分为A 、 B两个级别,其中A级住宅为执行了国家现行标准且性能好的住宅;B级住宅为执行了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但性能达不到A级的住宅。A级住宅按照得分由低到高又细分为1A、2A、3A三等。
1.0.6 申请性能评定的住宅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7 住宅性能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本标准所指的住宅包括城镇新建和改建住宅。对既有住宅通过可靠性评估后,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性能评定。
1.0.4 、1.0.5 本标准从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将住宅的性能要求分成5个方面,即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通过5个方面的综合评定,体现住宅的整体性能,以保障消费者的居住质量。标准的性能指标以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为依据,有些指标适当提高,以满足人民生活日益发展和提高的要求,标准中将 A 级住宅的性能按得分高低细分成3等,目的是为了引导住宅性能的发展与提高,同时也可适应不同人群对居住质量的要求。
1.0.6 申请性能评定的住宅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者不能申请性能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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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住宅性能认定的申请和评定
- 4 适用性能的评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单元平面
- 4.3 住宅套型
- 4.4 建筑装修
- 4.5 隔声性能
- 4.6 设备设施
- 4.7 无障碍设施
- 5 环境性能的评定
- 5.1 一般规定
- 5.2 用地与规划
- 5.3 建筑造型
- 5.4 绿地与活动场地
- 5.5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 5.6 水体与排水系统
- 5.7 公共服务设施
- 5.8 智能化系统
- 6 经济性能的评定
- 6.1 一般规定
- 6.2 节 能
- 6.3 节水
- 6.4 节地
- 6.5 节材
- 7 安全性能的评定
-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安全
- 7.3 建筑防火
- 7.4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
- 7.5 日常安全防范措施
- 7.6 室内污染物控制
- 8 耐久性能的评定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工程
- 8.3 装修工程
- 8.4 防水工程与防潮措施
- 8.5 管线工程
- 8.6 设备
- 8.7 门窗
- 附录A 住宅适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B 住宅环境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C 住宅经济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D 住宅安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E 住宅耐久性能评定指标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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