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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用地与规划
5.2.1 用地与规划的评定应包括用地、空间布局、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4个分项,满分为70分。
5.2.2 用地 (12分) 的评定内容应包括:
1 原有地形利用;
2 自然环境及历史文化遗迹保护;
3 周边污染规避与控制。
评定方法:审阅地方政府有关土地使用、规划方案等批准文件和现场检查。
5.2.3 空间布局 (18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
1 建筑密度;
2 住栋布置;
3 空间层次;
4 院落空间。
评定方法:审阅住区规划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查。
5.2.4 道路交通(34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
1 道路系统构架;
2 出入口选择;
3 住区道路路面及便道;
4 机动车停车率;
5 自行车停车位;
6 标示标牌;
7 住区周边交通。
评定方法:审阅规划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查。
5.2.5 市政设施(6分)的评定内容应为:
市政基础设施。
评定方法:审阅有关市政设施的文件和现场检查。
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确定对场地内的文物进行保护的方案。在人文景观方面,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空间和环境保护;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动植物原有生态状况进行调查,以尽量减少建设活动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建筑形态和造型上尊重周围已经形成的城市空间、文化特色和景观。
大气污染源是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如车间等) 。远离污染源,避免住区内空气污染。本条还包括避免和有效控制水体、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若住区附近或住区内存在污染源,且对居住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不能评定为A级住宅。
5.2.3 住栋布置应优先选用环境条件良好的地段,注意合理的组合尺度及组团空间的营造,较好地形成小气候环境,方便日照、通风。住栋布置朝向满足住宅采光、通风、日照、防西晒的要求,住栋间距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空间层次与序列清晰、尺度恰当,是指住宅布置与组合的合理性,住区规划应尽可能形成层次清晰的室外空间序列。
5.2.4 住区道路系统构架清晰,小区路、组团路、宅间路分级明确。交通合理,人流、车流区分明确,既具通达性又不受外来干扰,避免区外交通穿越并与城市公交系统有机衔接。
机动车主出入口设置合理,方便与外界的联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的要求。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满足:(1) 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2) 距相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小于80m,次干道不小于70m;(3) 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边缘不小于30m;(4) 距公交站边缘不小于15m;(5) 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 ;(6) 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满足消防、防盗、防卫空间层次的要求,无安全巡逻和视线死角。
机动车停车率是住区内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本标准主要考虑到发达地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但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机动车停车率,但若低于本标准的数值要扣分。低层住宅应带有车位,其数量可以统计在内。
我国住区自行车拥有量很大,应合理规划设计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高层住宅自行车停车位可设置在地下室;多层住宅自行车停车位可设置在室外,自行车停车位距离主要使用人员的步行距离≤100m 。自行车在露天场所停放,应划分出专用场地并安装车架,周边或场内进行绿化,避免阳光直射,但要有一定的领域感。若多层住宅在楼内设置自行车停放场,要求使用方便,且隐蔽。
按要求设置标示标牌,标示标牌的位置应醒目,标牌夜间清晰可见,且不对行人交通及景观环境造成妨害。标志的色彩、造型设计应充分考虑其所在地区建筑、景观环境以及自身功能的需要。标志的用材应经久耐用,不易破损,方便维修。各种标志应确定统一的格调和背景色调以突出住区的识别性。
住区与外界交通方便,周围至少有一条公共交通线路,距离住区少于5分钟步行距离( 约400m范围 )有公共交通设施。
5.2.5 对A级住区要求市政基础设施( 包括供电系统、燃气系统、给排水系统与通信系统 )必须配套齐全、接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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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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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住宅性能认定的申请和评定
- 4 适用性能的评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单元平面
- 4.3 住宅套型
- 4.4 建筑装修
- 4.5 隔声性能
- 4.6 设备设施
- 4.7 无障碍设施
- 5 环境性能的评定
- 5.1 一般规定
- 5.2 用地与规划
- 5.3 建筑造型
- 5.4 绿地与活动场地
- 5.5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 5.6 水体与排水系统
- 5.7 公共服务设施
- 5.8 智能化系统
- 6 经济性能的评定
- 6.1 一般规定
- 6.2 节 能
- 6.3 节水
- 6.4 节地
- 6.5 节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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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安全
- 7.3 建筑防火
- 7.4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
- 7.5 日常安全防范措施
- 7.6 室内污染物控制
- 8 耐久性能的评定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工程
- 8.3 装修工程
- 8.4 防水工程与防潮措施
- 8.5 管线工程
- 8.6 设备
- 8.7 门窗
- 附录A 住宅适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B 住宅环境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C 住宅经济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D 住宅安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E 住宅耐久性能评定指标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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