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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住宅安全性能的评定应包括结构安全、建筑防火、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日常安全防范措施和室内污染物控制5个评定项目,满分为200分。
7.1.2 住宅安全性能的评定指标见本标准附录D 。
条文说明
7.1.1 住宅是居民日常生活起居的空间,在建筑结构上应是安全可靠的,且应具有足够的防火、抗风及抗地震等防灾功能,并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本标准根据国内外的设计经验,从结构安全、建筑防火、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日常安全防范措施和室内污染物控制5个项目,对住宅安全性能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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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住宅性能认定的申请和评定
- 4 适用性能的评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单元平面
- 4.3 住宅套型
- 4.4 建筑装修
- 4.5 隔声性能
- 4.6 设备设施
- 4.7 无障碍设施
- 5 环境性能的评定
- 5.1 一般规定
- 5.2 用地与规划
- 5.3 建筑造型
- 5.4 绿地与活动场地
- 5.5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 5.6 水体与排水系统
- 5.7 公共服务设施
- 5.8 智能化系统
- 6 经济性能的评定
- 6.1 一般规定
- 6.2 节 能
- 6.3 节水
- 6.4 节地
- 6.5 节材
- 7 安全性能的评定
-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安全
- 7.3 建筑防火
- 7.4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
- 7.5 日常安全防范措施
- 7.6 室内污染物控制
- 8 耐久性能的评定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工程
- 8.3 装修工程
- 8.4 防水工程与防潮措施
- 8.5 管线工程
- 8.6 设备
- 8.7 门窗
- 附录A 住宅适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B 住宅环境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C 住宅经济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D 住宅安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E 住宅耐久性能评定指标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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