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6 水体与排水系统
5.6.1 水体与排水系统的评定应包括水体和排水系统2个分项,满分为10分。
5.6.2 水体 (6 分) 的评定内容应包括:
1 天然水体与人造景观水体水质;
2 游泳池水质。
评定方法:审阅水质检测报告和现场检查。
5.6.3 排水系统 (4 分) 的评定内容应为:
雨污分流排水系统。
评定方法:审阅雨污排水系统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查。
条文说明
5.6.2 居住区内天然水体水质应根据其功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中相应水质的标准。人造景观用水体 (水池) 水质应满足该标准中 C 类水质的要求。
在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中要求:“新建地区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应排入城市雨水管网或就近排人河道或天然水体。污水则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当居住区远离城市污水管网系统时,必须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 3025)。两种情况满足其中一种即可得分。
在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中要求:“新建地区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应排入城市雨水管网或就近排人河道或天然水体。污水则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当居住区远离城市污水管网系统时,必须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 3025)。两种情况满足其中一种即可得分。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5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 下一节:5.7 公共服务设施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住宅性能认定的申请和评定
- 4 适用性能的评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单元平面
- 4.3 住宅套型
- 4.4 建筑装修
- 4.5 隔声性能
- 4.6 设备设施
- 4.7 无障碍设施
- 5 环境性能的评定
- 5.1 一般规定
- 5.2 用地与规划
- 5.3 建筑造型
- 5.4 绿地与活动场地
- 5.5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 5.6 水体与排水系统
- 5.7 公共服务设施
- 5.8 智能化系统
- 6 经济性能的评定
- 6.1 一般规定
- 6.2 节 能
- 6.3 节水
- 6.4 节地
- 6.5 节材
- 7 安全性能的评定
-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安全
- 7.3 建筑防火
- 7.4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
- 7.5 日常安全防范措施
- 7.6 室内污染物控制
- 8 耐久性能的评定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工程
- 8.3 装修工程
- 8.4 防水工程与防潮措施
- 8.5 管线工程
- 8.6 设备
- 8.7 门窗
- 附录A 住宅适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B 住宅环境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C 住宅经济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D 住宅安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E 住宅耐久性能评定指标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