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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Ⅰ)一般规定
4.5.1本节适用于工业废渣堆场、垃圾填埋场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核废料处理场地的勘察尚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4.5.2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特征和气象水文条件;
2.地质构造、岩土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
3.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4.水文地质条件、岩土和废弃物的渗透性;
5. 场地、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6. 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7. 筑坝材料和防渗覆盖用黏土的调查;
8. 全新活动断裂、场地地基和堆积体的地震效应。
4.5.3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堆填场(库区)、初期坝、相关的管线、隧洞等构筑物和建筑物,以及邻近相关地段,并应进行地方建筑材料的勘察。
4.5.4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应配合工程建设分阶段进行。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主要采用踏勘调查,必要时辅以少量勘探工作,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
初步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辅以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对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场地的稳定性、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初步评价,并提出建议。
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进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获取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提出设计施工和监测工作的建议,并对不稳定地段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治理建议。
4.5.5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前,应搜集下列技术资料:
1. 废弃物的成分、粒度、物理和化学性质,废弃物的日处理量、输送和排放方式;
2. 堆场或填埋场的总容量、有效容量和使用年限;
3. 山谷型堆填场的流域面积、降水量、径流量、多年一遇 洪峰流量;
4. 初期坝的坝长和坝顶标高,加高坝的最终坝顶标高;
5. 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
6. 邻近的水源地保护带、水源开采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4.5.6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工程地质测绘应包括场地的全部范围及其邻近有关地段,其比例尺,初步勘察宜为1:2000~1:5000,详细勘察的复杂地段不应小于1:1000,除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着重调查下列内容:
1. 地貌形态、地形条件和居民区的分布;
2.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与场地稳定性有关的不良地质作用;
3. 有价值的自然景观、文物和矿产的分布,矿产的开采和采空情况;
4. 与渗漏有关的水文地质问题;
5. 生态环境。
4.5.7废弃物处理工程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要求,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5.8在可溶岩分布区,应着重查明岩溶发育条件,溶洞、土洞、塌陷的分布,岩溶水的通道和流向,岩溶造成地下水和渗出液的渗漏,岩溶对工程稳定性的影响。
4.5.9初期坝的筑坝材料勘察及防渗和覆盖用黏土材料的勘察,应包括材料的产地、储量、性能指标、开采和运输条件。可行性勘察时应确定产地,初步勘察时应基本完成。
(Ⅱ)工业废渣堆场
4.5.10工业废渣堆场详细勘察时,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宜平行于堆填场、坝、隧洞、管线等构筑物的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
2. 对初期坝,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满足分析稳定、变形和渗漏的要求;
3. 与稳定、渗漏有关的关键性地段,应加密加深勘探孔或专门布置勘探工作;
4. 可采用有效的物探方法辅助钻探和井探;
5. 隧洞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4.5.11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方法进行,并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已有堆积体的成分、颗粒组成、密实程度、堆积规律;
2. 堆积材料的工程特性和化学性质;
3. 堆积体内浸润线位置及其变化规律;
4. 已运行坝体的稳定性,继续堆积至设计高度的适宜性和稳定性;
5. 废渣堆积坝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和废渣材料的地震液化可能性;
6. 加高坝运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4.5.12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可按堆积规模垂直坝轴线布设不少于三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在堆场内可适当增大;一般勘探孔深度应进入自然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查明可能存在的软弱层。
4.5.13工业废渣堆场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的影响;
2. 坝基、坝肩和库岸的稳定性,地震对稳定性的影响;
3. 坝址和库区的渗漏及建库对环境的影响;
4. 对地方建筑材料的质量、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4.5.14工业废渣堆场的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本节第4.5.13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2. 对废渣加高坝的勘察,应分析评价现状和达到最终高度时的稳定性,提出堆积方式和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3. 提出边坡稳定、地下水位、库区渗漏等方面监测工作的建议。
(Ⅲ)垃圾填埋场
4.5.15垃圾填埋场勘察前搜集资料时,除应遵守本节第4.5.5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垃圾的种类、成分和主要特性以及填埋的卫生要求;
2. 填埋方式和填埋程序以及防渗衬层和封盖层的结构,渗出液集排系统的布置;
3. 防渗衬层、封盖层和渗出液集排系统对地基和废弃物的容许变形要求;
4. 截污坝、污水池、排水井、输液输气管道和其他相关构筑物情况。
4.5.16垃圾填埋场的勘探测试,除应遵守本节第4.5.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进行变形分析的地段,其勘探深度应满足变形分析的要求;
2. 岩土和似土废弃物的测试,可按本规范第10章和第11章的规定执行,非土废弃物的测试,应根据其种类和特性采用合适的方法,并可根据现场监测资料,用反分析方法获取设计参数;
3. 测定垃圾渗出液的化学成分,必要时进行专门试验,研究污染物的运移规律。
4.5.17垃圾填埋场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除应按本节第4.5.13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场地的整体稳定性以及废弃物堆积体的变形和稳定性;
2. 地基和废弃物变形,导致防渗衬层、封盖层及其他设施失效的可能性;
3. 坝基、坝肩、库区和其他有关部位的渗漏;
4. 预测水位变化及其影响;
5. 污染物的运移及其对水源、农业、岩土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5.18垃圾填埋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节第4.5.17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2. 提出保证稳定、减少变形、防止渗漏和保护环境措施的建议;
3. 提出筑坝材料、防渗和覆盖用黏土等地方材料的产地及相关事项的建议;
4. 提出有关稳定、变形、水位、渗漏、水土和渗出液化学性质监测工作的建议。
本节在《94规范》的基础上,有较大修改和补充,主要为:
1.《94规范》适用范围为矿山尾矿和火力发电厂灰渣,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矿山尾矿,火力发电厂灰渣、氧化铝厂赤泥等工业废料,还包括城市固体垃圾等各种废弃物;这是由于我国工业和城市废弃物处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建设日益增多,客观上有扩大本节适用范围的需要;同时,各种废弃物堆场的特点虽各有不同,但其基本特征是类似的,可作为一节加以规定;
2. 核废料的填埋处理要求很高,有核安全方面的专门要求,尚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3. 作为国家标准,本规范只对通用性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具体的专门性的技术要求由各行业标准自行规定,与《94规范》比,条文内容更为简明;
4. 《94规范》只规定了“尾矿坝”和“贮灰坝”的勘察;
事实上,对于山谷型堆填场,不仅有坝,还有其他工程设施。除山谷型外,还有平地型、坑埋型等,本次修订作了相应补充;
5. 需要指出,矿山废石、冶炼厂炉渣等粗粒废弃物堆场,目前一般不作勘察,故本节未作规定;但有时也会发生岩土工程问题,如引发泥石流,应根据任务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勘察。
4.5.3 本条规定了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范围。对于山谷型废弃物堆场,一般由下列工程组成:
1. 初期坝:一般为土石坝,有的上游用砂石、土工布组成反滤层;
2. 堆填场:即库区,有的还设截洪沟,防止洪水入库;
3. 管道、排水井、隧洞等,用以输送尾矿、灰渣,降水、排水,对于垃圾堆埋场,尚有排气设施;
4. 截污坝、污水池、截水墙、防渗帷幕等,用以集中有害渗出液,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对垃圾填埋场尤为重要;
5. 加高坝:废弃物堆填超过初期坝高后,用废渣材料加高坝体;
6. 污水处理厂,办公用房等建筑物;
7. 垃圾填埋场的底部设有复合型密封层,顶部设有密封层;赤泥堆场底部也有土工膜或其他密封层;
8. 稳定、变形、渗漏、污染等的监测系统。
由于废弃物的种类、地形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各不相同,工程建设运行过程有较大差别,勘察范围应根据任务要求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4.5.4 废弃物处理工程分阶段勘察是必要的,但由于各行业情况不同,各工程规模不同,要求不同,不宜硬性规定。废渣材料加高坝不属于一般意义勘察,而属于专门要求的详细勘察。
4.5.5 本条规定了勘探前需搜集的主要技术资料。这里主要规定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需要的专门性资料,未列入与一般场地勘察要求相同的地形图、地质图、工程总平面图等资料。各阶段搜集资料的重点亦有所不同。
4.5.6~4.5.8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地质灾害,对工程的稳定有严重威胁,应予查明。滑坡和泥石流还可挤占库区,减小有效库容。有价值的自然景观包括,有科学意义需要保护的特殊地貌、地层剖面、化石群等。文物和矿产常有重要的文化和经济价值,应进行调查,并由专业部门评估,对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的可行性有重要影响。与渗透有关的水文地质条件,是建造防渗帷幕、截污坝、截水墙等工程的主要依据,测绘和勘探时应着重查明。
4.5.9 初期坝建筑材料及防渗和覆盖用黏土的费用对工程的投资影响较大,故应在可行性勘察时确定产地,初步勘察时基本查明。
(Ⅱ)工业废渣堆场
4.5.10 对勘探测试工作量和技术要求,本节未作具体规定,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以能满足查明情况和分析评价要求为准。
(Ⅲ)垃圾填埋场
4.5.16 废弃物的堆积方式和工程性质不同于天然土,按其性质可分为似土废弃物和非土废弃物。似土废弃物如尾矿、赤泥、灰渣等,类似于砂土、粉土、黏性土,其颗粒组成、物理性质、强度、变形、渗透和动力性质,可用土工试验方法测试。非土废弃物如生活垃圾,取样测试都较困难,应针对具体情况,专门考虑。有些力学参数也可通过现场监测,用反分析确定。
4.5.17 力学稳定和化学污染是废弃物处理工程评价两大主要问题,故条文对评价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变形有时也会影响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土石坝的差异沉降可引起坝身裂缝;废弃物和地基土的过量变形,可造成封盖和底部密封系统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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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 号
-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 4.2 地下洞室
- 4.3 岸边工程
- 4.4 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 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 4.6 核电厂
- 4.7 边坡工程
- 4.8 基坑工程
- 4.9 桩基础
- 4.10 地基处理
- 4.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
- 5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 5.1 岩溶
- 5.2 滑坡
- 5.3 危岩和崩塌
- 5.4 泥 石 流
- 5.5 采空区
- 5.6 地面沉降
- 5.7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 5.8 活动断裂
- 6 特殊性岩土
- 6.1 湿陷性土
- 6.2 红黏土
- 6.3 软 土
- 6.4 混合土
- 6.5 填土
- 6.6 多年冻土
- 6.7 膨胀岩土
- 6.8 盐渍岩土
- 6.9 风化岩和残积土
- 6.10 污染土
- 7 地下水
- 7.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 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 8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 9 勘探和取样
- 9.1 一般规定
- 9.2 钻探
- 9.3 井探、槽探和洞探
- 9.4 岩土试样的采取
- 9.5 地球物理勘探
- 10 原位测试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载荷试验
- 10.3 静力触探试验
- 10.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 10.5 标准贯入试验
- 10.6 十字板剪切试验
- 10.7 旁压试验
- 10.8 扁铲侧胀试验
- 10.9 现场直接剪切试验
- 10.10 波速测试
- 10.11 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 10.12 激振法测试
- 11 室内试验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
- 11.3 土的压缩一固结试验
- 11.4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
- 11.5 土的动力性质试验
- 11.6 岩石试验
- 12 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
- 12.1 取样和测试
- 12.2 腐蚀性评价
- 13 现场检验和监测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
- 13.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 13.4 地下水的监测
- 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 14.3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 附录A 岩土分类和鉴定
- 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 附录C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 附录D 膨胀土初判方法
- 附录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 附录F 取土器技术标准
- 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
- 附录H 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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