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9 桩基础
4.9.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 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4.9.2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端承桩宜为12~24m,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1~2m;
2. 对摩擦桩宜为20~35m;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
3. 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勘探点。
4.9.3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宜采用钻探和触探以及其他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软土、黏性土、粉土和砂土的测试手段,宜采用静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对碎石土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
4.9.4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 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 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5. 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4.9.5岩土室内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需估算桩的侧阻力、端阻力和验算下卧层强度时,宜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三轴剪切试验的受力条件应模拟工程的实际情况;
2. 对需估算沉降的桩基工程,应进行压缩试验,试验最大压力应大于上覆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
3. 当桩端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采取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尚应进行软化试验;对软岩和极软岩,可进行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的岩石,宜进行原位测试。
4.9.6单桩竖向和水平承载力,应根据工程等级、岩土性质和原位测试成果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和缺乏经验的地区,应建议做静载荷试验。试验数量不宜少于工程桩数的1%,且每个场地不少于3个。对承受较大水平荷载的桩,应建议进行桩的水平载荷试验;对承受上拔力的桩,应建议进行抗拔试验。勘察报告应提出估算的有关岩土的基桩侧阻力和端阻力。必要时提出估算的竖向和水平承载力和抗拔承载力。
4.9.7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桩基工程,应提供计算所需的各层岩土的变形参数,并宜根据任务要求,进行沉降估算。
4.9.8桩基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要求,并按第4.9.6条、第4.9.7条提供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提出桩长、桩径方案的建议;
2. 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
3. 对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
4. 分析成桩的可能性,成桩和挤土效应的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
5. 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4.9.1 本节适用于已确定采用桩基础方案时的勘察工作。本条是对桩基勘察内容的总要求。
本条第2款,查明基岩的构造,包括产状、断裂、裂隙发育程度以及破碎带宽度和充填物等,除通过钻探、井探手段外,尚可根据具体情况辅以地表露头的调查测绘和物探等方法。本次修订,补充应查明风化程度及其厚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这对于选择基岩为桩基持力层时是非常必要的。查明持力层下一定深度范围内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对桩的稳定也是非常重要的。
本条第5款,桩的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打入预制桩和挤土成孔的灌注桩的振动、挤土对周围既有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设施和附近精密仪器设备基础等带来的危害以及噪声等公害。
4.9.2 为满足设计时验算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需要,勘察时应查明拟建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分布、岩土的均匀性。要求勘探点布置在柱列线位置上,对群桩应根据建筑物的体型布置在建筑物轮廓的角点、中心和周边位置上。
勘探点的间距取决于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根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等许多地区的经验,桩基持力层为一般黏性土、砂卵石或软土,勘探点的间距多数在12~35m之间。桩基设计,特别是预制桩,最为担心的就是持力层起伏情况不清,而造成截桩或接桩。为此,应控制相邻勘探点揭露的持力层层面坡度、厚度以及岩土性状的变化。本条给出控制持力层层面高差幅度为1~2m,预制桩应取小值。不能满足时,宜加密勘探点。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往往采用大口径桩,荷载很大,一旦出事,无以补救,结构设计上要求更严。实际工程中,每个桩位都需有可靠的地质资料。
4.9.3 作为桩基勘察已不再是单一的钻探取样手段,桩基础设计和施工所需的某些参数单靠钻探取土是无法取得的。而原位测试有其独特之处。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地质条件不同,难以统一规定原位测试手段。因此,应根据地区经验和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原位测试手段与钻探配合进行。如上海等软土地基条件下,静力触探已成为桩基勘察中必不可少的测试手段。砂土采用标准贯入试验也颇为有效,而成都、北京等地区的卵石层地基中,重型和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为选择持力层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4.9.4 设计对勘探深度的要求,既要满足选择持力层的需要,又要满足计算基础沉降的需要。因此,对勘探孔有控制性孔和一般性孔(包括钻探取土孔和原位测试孔)之分。勘探孔深度的确定原则,目前各地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有以下几种:
1. 按桩端深度控制:软土地区一般性勘探孔深度达桩端下3~5m处;
2. 按桩径控制:持力层为砂、卵石层或基岩情况下,勘探孔深度进入持力层(3~5)d(d为桩径);
3. 按持力层顶板深度控制:较多做法是,一般软土地区持力层为硬塑黏性土、粉土或密实砂土时,要求达到顶板深度以下 2~3m;残积土或粒状土地区要求达到顶板深度以下2~6m;而基岩地区应注意将孤石误判为基岩的问题;
4. 按变形计算深度控制:一般自桩端下算起,最大勘探深度取决于变形计算深度;对软土,如《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 08—11)一般算至附加应力等于土自重应力的20%处;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通过实测,以各种公式计算,认为群桩中变形计算深度主要与桩群宽度b有关,而与桩长关系不大;当群桩平面形状接近于方形时,桩尖以下压缩层厚度大约等于一倍b;但仅仅将钻探深度与基础宽度挂钩的做法是不全面的,还与建筑平面形状、基础埋深和基底的附加压力有关;根据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对若干典型住宅和办公楼的计算,对于比较坚硬的场地,当建筑层数在14、24、32层,基础宽度为25~45m,基础埋深为7~15m,以及地下水位变化很大的情况下,变形计算深度(从桩尖算起)为(0.6~1.25)b;对于比较软弱的地基,各项条件相同时,为(0.9~2.0)b。
4.9.5 基岩作为桩基持力层时,应进行风干状态和饱和状态下的极限抗压强度试验,但对软岩和极软岩,风干和浸水均可使岩样破坏,无法试验,因此,应封样保持天然湿度,做天然湿度的极限抗压强度试验。性质接近土时,按土工试验要求。破碎和极破碎的岩石无法取样,只能进行原位测试。
4.9.6 从全国范围来看,单桩极限承载力的确定较可靠的方法仍为桩的静载荷试验。虽然各地、各单位有经验方法估算单桩极限承载力,如用静力触探指标估算等方法,也都与载荷试验建立相应关系后采用。根据经验确定桩的承载力一般比实际偏低较多,从而影响了桩基技术和经济效益的发挥,造成浪费。但也有不安全不可靠的,以致发生工程事故,故本规范强调以静载荷试验为主要手段。
对于承受较大水平荷载或承受上拔力的桩,鉴于目前计算的方法和经验尚不多,应建议进行现场试验。
4.9.7 沉降计算参数和指标,可以通过压缩试验或深层载荷试验取得,对于难以采取原状土和难以进行深层载荷试验的情况,可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等综合评价,求得计算参数。
4.9.8 勘察报告中可以提出几个可能的桩基持力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推荐合理的桩基持力层。一般情况下应选择具有一定厚度、承载力高、压缩性较低、分布均匀,稳定的坚实土层或岩层作为持力层。报告中应按不同的地质剖面提出桩端标高建议,阐明持力层厚度变化、物理力学性质和均匀程度。
沉桩的可能性除与锤击能量有关外,还受桩身材料强度、地层特性、桩群密集程度、群桩的施工顺序等多种因素制约,尤其是地质条件的影响最大,故必须在掌握准确可靠的地质资料,特别是原位测试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对沉桩可能性的分析意见。必要时,可通过试桩进行分析。
对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挤土成孔的灌注桩等的挤土效应,打桩产生的振动,以及泥浆污染,特别是在饱和软黏土中沉入大量、密集的挤土桩时,将会产生很高的超孔隙水压力和挤土效应,从而对周围已成的桩和已有建筑物、地下管线等产生危害。灌注桩施工中的泥浆排放产生的污染,挖孔桩排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和地面沉降,对周围环境都可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应予分析和评价。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 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 号
-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 4.2 地下洞室
- 4.3 岸边工程
- 4.4 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 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 4.6 核电厂
- 4.7 边坡工程
- 4.8 基坑工程
- 4.9 桩基础
- 4.10 地基处理
- 4.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
- 5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 5.1 岩溶
- 5.2 滑坡
- 5.3 危岩和崩塌
- 5.4 泥 石 流
- 5.5 采空区
- 5.6 地面沉降
- 5.7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 5.8 活动断裂
- 6 特殊性岩土
- 6.1 湿陷性土
- 6.2 红黏土
- 6.3 软 土
- 6.4 混合土
- 6.5 填土
- 6.6 多年冻土
- 6.7 膨胀岩土
- 6.8 盐渍岩土
- 6.9 风化岩和残积土
- 6.10 污染土
- 7 地下水
- 7.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 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 8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 9 勘探和取样
- 9.1 一般规定
- 9.2 钻探
- 9.3 井探、槽探和洞探
- 9.4 岩土试样的采取
- 9.5 地球物理勘探
- 10 原位测试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载荷试验
- 10.3 静力触探试验
- 10.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 10.5 标准贯入试验
- 10.6 十字板剪切试验
- 10.7 旁压试验
- 10.8 扁铲侧胀试验
- 10.9 现场直接剪切试验
- 10.10 波速测试
- 10.11 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 10.12 激振法测试
- 11 室内试验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
- 11.3 土的压缩一固结试验
- 11.4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
- 11.5 土的动力性质试验
- 11.6 岩石试验
- 12 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
- 12.1 取样和测试
- 12.2 腐蚀性评价
- 13 现场检验和监测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
- 13.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 13.4 地下水的监测
- 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 14.3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 附录A 岩土分类和鉴定
- 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 附录C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 附录D 膨胀土初判方法
- 附录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 附录F 取土器技术标准
- 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
- 附录H 规范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