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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污染土
6.10.1 由于致污物质的侵入,使土的成分、结构和性质发生了显著变异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工。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
6.10.2 本节适用于工业污染土、尾矿污染土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土的勘察,不适用于核污染土的勘察。污染土对环境影响 的评价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
6.10.3 污染土场地和地基可分为下列类型,不同类型场地和地基勘察应突出重点。
1. 已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
2. 已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
3. 可能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
4. 可能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
6.10.4 污染土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勘察手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现场调查为主,对工业污染应着重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污染场地已有建筑物受影响程度、周边环境等。对尾矿污染应重点调查不同的矿物种类和化学成分,了解选矿所采用工艺、添加剂及其化学性质和成分等。对垃圾填埋场应着重调查垃圾成分、日处理量、堆积容量、使用年限、防渗结构、变形要求及周边环境等。
2. 采用钻探或坑探采取土试样,现场观察污染土颜色、状态、气味和外观结构等,并与正常土比较,查明污染土分布范围和深度。
3. 直接接触试验样品的取样设备应严格保持清洁,每次取样后均应用清洁水冲洗后再进行下一个样品的采取;对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的样品,装样时应尽量减少土样与空气的接触时间,防止挥发性物质流失并防止发生氧化;土样采集后宜采取适宜的保存方法并在规定时间内运送试验室。
4. 对需要确定地基土工程性能的污染土,宜采用以原位测试为主的多种手段;当需要确定污染土地基承载力时,宜进行载荷试验。
6.10.5 对污染土的勘探测试,当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害或对机具仪器有腐蚀性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10.6 拟建场地污染土勘察宜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条件简单时,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初步勘察应以现场调查为主,配合少量勘探测试,查明污染源性质、污染途径,并初步查明污染土分布和污染程度;详细勘察应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可能采用的处理措施,有针对性地布置勘察工作量,查明污染土的分布范围、污染程度、物理力学和化学指标,为污染土处理提供参数。
6.10.7 勘探测试工作量的布置应结合污染源和污染途径的分布进行,近污染源处勘探点间距宜密,远污染源处勘探点间距宜疏。为查明污染土分布的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污染土。详细勘察时,采取污染土试样的间距应根据其厚度及可能采取的处理措施等综合确定。确定污染土与非污染土界限时,取土间距不宜大于1m。
6.10.8 有地下水的勘探孔应采取不同深度地下水试样,查明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空间分布。同一钻孔内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时,应采用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因采取混合水样而影响判别结论。
6.10.9 污染土和水的室内试验,应根据污染情况和任务要求进行下列试验:
1. 污染土和水的化学成分;
2. 污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3. 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评价指标;
4. 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指标;
5. 力学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充分考虑污染土的特殊性质,进行相应的试验,如膨胀、湿化、湿陷性试验等;
6. 必要时进行专门的试验研究。
6.10.10 污染土评价应根据任务要求进行,对场地和建筑物地基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染源的位置、成分、性质、污染史及对周边的影响;
2. 污染土分布的平面范围和深度、地下水受污染的空间范围;
3. 污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影响程度;
4. 工程需要时,提供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预测地基变形特征;
5. 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污染土和水对环境的影响;
7. 分析污染发展趋势;
8. 对已建项目的危害性或拟建项目适宜性的综合评价。
6.10.11 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和腐蚀等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6.10.12 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的影响程度可按表6.10.12划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强度、变形、渗透等工程特性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表6.10.12 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的影响程度
6.10.13 污染土和水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应结合工程具体要求进行,无明确要求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进行评价。
6.10.14 污染土的处置与修复应根据污染程度、分布范围、土的性质、修复标准、处理工期和处理成本等综合考虑。
6.10.1 [修订说明]
本规范关于污染土定义的原有条文不包括环境评价。经广泛听取意见,多数专家认为,随着人们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意识的增强,污染对土和地下水造成的环境影响,尤其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日益受到重视,国际上环境岩土工程也已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因此,本次修改对污染土的定义作了适当修改,不仅包括致污物质侵入导致土的物理力学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改变,也包括致污物质侵入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6.10.2 [修订说明]
工业生产废水废渣污染,因生产或储存中废水、废渣和油脂的泄漏,造成地下水和土中酸碱度的改变,重金属、油脂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增加,导致基础严重腐蚀,地基土的强度急剧降低或产生过大变形,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或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尾矿堆积污染,主要体现在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以及周围土体的污染,与选矿方法、工艺及添加剂和堆存方式等密切相关。
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污染,因许多生活垃圾未能进行卫生填埋或卫生填埋不达标,生活垃圾的渗滤液污染土体和地下水,改变了原状土和地下水的性质,对周围环境也造成不良影响。
核污染主要是核废料污染,因其具有特殊性,故本节不包括核污染勘察。实际工程中如遇核污染问题时,应建议进行专题研究。
因人类活动所致的地基土污染一般在地表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分布,部分地区地下潜水位高,地基土和地下水同时污染。因此在具体工程勘察时,污染土和地下水的调查应同步进行。
污染土勘察包括: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影响程度评价以及污染土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价。
考虑污染土对环境影响程度的评价需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大量的室内试验,故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
6.10.3 [修订说明]
污染土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可分为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勘察重点有所不同。已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的勘察,主要针对污染土、水造成建筑物损坏的调查,是对污染土处理前的必要勘察,重点调查污染土强度和变形参数的变化、污染土和地下水对基础腐蚀程度等。对已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则在初步查明污染土和地下水空间分布特点的基础上,重点结合拟建建筑物基础形式及可能采用的处理措施,进行针对性勘察和评价。对可能受污染的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则重点调查污染源和污染物质的分布、污染途径,判定土、水可能受污染的程度,为已建工程的污染预防和拟建工程的设计措施提供依据。
6.10.4 [修订说明]
本条列出污染土现场勘察的适用手段,其中现场调查和钻探(或坑探)取样分析是必要手段,强调污染土勘察以现场调查为主。根据已有工程经验,应先调查污染源位置及相关背景资料。如不重视先期调查,按常规勘察盲目布置很多勘察工作量,则针对性差,有可能遗漏和淡化严重污染地段,造成土、水试样采取量不足,以致影响评价结论的可靠性。
用于不同测试目的及不同测试项目的样品,其保存的条件和保存的时间不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对新鲜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的时间规定如表6.2所示。
表6.2 新鲜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
续表 6.2
根据国外文献资料,多功能静力触探在环境岩土工程中应用已较为广泛。需要时,也可采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如电阻率法、电磁法等),配合钻探和其他原位测试,查明污染土的分布。
6.10.5 [修订说明]
本条即原规范第6.10.6条,内容未作修改。
6.10.6 [修订说明]
由于污染土空间分布一般具有不均匀、污染程度变化大的特点,勘察过程是一个从表面认知到逐步查明的过程,且勘察工作量与处理方法密切相关,因此污染土场地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实际工程勘察也大多如此。第一阶段在承接常规勘察任务时,通过现场污染源调查、采取少量土样和地下水样进行化学分析,初步判定场地地基土和地下水是否受污染、污染的程度、污染的大致范围。第二阶段则在第一阶段勘察的基础上,经与委托方、设计方交流,并结合可能采用的基础方案、处理措施,明确详细的勘察方法并予以实施。第二阶段的勘察工作应有很强的针对性。
6.10.7 [修订说明]
考虑到全国范围内污染物的侵入途径、污染土性质及处理方法差异均很大,勘察时需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勘探点间距,不宜作统一规定。故本节对勘探点间距未作明确规定。
考虑污染土其污染的程度一般在深度方向变化较大,且处理方法也与污染土的深度密切相关,因此详细勘察时,划分污染土与非污染土界限时其取土试样的间距不宜过大。
6.10.8 [修订说明]
为了查明污染物在地下水不同深度的分布情况,需要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可以通过布设不同深度的勘探孔采取;当在同一钻孔中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样时,需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否则所取水试样是混合水样。
6.10.9 [修订说明]
污染土和水的化学成分试验内容,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无环境评价要求时,测试的内容主要满足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有环境评价要求时,则应根据相关标准与任务委托时的具体要求,确定需要测试的内容。
工程需要时,研究土在不同类型和浓度污染液作用下被污染的程度、强度与变形参数的变化以及污染物的迁移特征等。主要用于污染源未隔离或未完全隔离情况下的预测分析。
6.10.10 [修订说明]
对污染土的评价,应根据污染土的物理、水理和力学性质,综合原位和室内试验结果,进行系统分析,用综合分析方法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地基适宜性。
考虑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程度、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强度、变形、渗透性)指标的影响程度、污染土和水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三方面的判别标准不同,污染等级划分标准不同,且后期处理方法也有差异,勘察报告中宜分别评价。
污染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突出重点:对基岩地区,岩体裂隙和不良地质作用要重点评价。如有些垃圾填埋场建在山谷中,垃圾渗滤液是否沿岩体裂隙特别是构造裂隙扩散或岩体滑坡导致污染扩散等;对松软土地区,渗透性、土的力学性(强度和变形)评价则相对重要。
评价宜针对可能采用的处理方法突出重点,如挖除法处理, 则主要查明污染土的分布范围;对需要提供污染土承载力的地基土,则其力学性质(强度和变形参数)评价应作为重点;对污染源未隔离或隔离效果差的场地,污染发展趋势的预测评价是重点。
6.10.12 [修订说明]
除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外,污染土的强度、渗透等工程特性指标是地基基础设计中重要的岩土参数,需要有一个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影响程度的划分标准。但污染土性质复杂,化学成分多样,化学性质有极性和非极性,有的还含有有机质,工程要求也各不相同,很难用一个指标概括。本次修订按污染前后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变化率判别地基土受污染影响的程度。“变化率”是指污染前后工程特性指标的差值与污染前指标之比,具体选用哪种指标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强度和变形指标可选用抗剪强度、压缩模量、变形模量等,也可用标贯锤击数、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指标,或载荷试验的地基承载力等。土被污染后一般对工程特性产生不利影响,但也有被胶结加固,产生有利影响,应在评价时说明。尤其应注意同一工程,经受同样程度的污染,当不同工程特性指标判别结果有差异时,宜在分别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当场地地基土局部污染时,污染前工程特性指标(本底值)可依据未污染区的测试结果确定;当整个建设场地地基土均发生污染时,其污染前工程特性指标(本底值)可参考邻近未污染场地或该地区区域资料确定。
6.10.13 [修订说明]
污染土和水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标准,可参照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质量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同类标准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对环境影响评价应结合工程具体要求进行。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中将土壤质量分为三类,分级标准分别为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限制值、维持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保障植物生长的土壤限制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将地下水质量分为五类,分别反映地下水化学成分天然低背景值、天然背景值、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以农业及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不宜饮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五类,分别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及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根据上述标准可判定污染土和水对人体健康及植物生长等是否有影响。
根据《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一般以土壤单项污染指数、土壤污染超标率(倍数)等为主,也可用内梅罗污染指数划分污染等级(详见表6.3)。
其中:土壤单项污染指数=土壤污染实测值/土壤污染物质量标准;
土壤污染超标率(倍数)=(土壤某污染物实测值一某污染物质量标准)/某污染物质量标准
内梅罗污染指数(PN)={[pl均2)+(Pl最大2)]/2}1/2
式中pl均和Pl最大分别是平均单项污染指数和最大单项污染指数。
表6.3土壤内梅罗污染指数评价标准
6.10.14 [修订说明)
目前工程界处理污染土的方法有:隔离法、挖除换垫法、酸碱中和法、水稀释减低污染程度以及采用抗腐蚀的建筑材料等。总体要求是快速处理、成本控制、确保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污染土在外运处置时要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环境修复国外工程案例较多,修复方法包括物理方法(换土、过滤、隔离、电处理)、化学方法(酸碱中和、氧化还原、加热分解)和生物方法(微生物、植物),其中部分简单修复方法与目前我国工程界处理方法类同。生物修复历时较长,修复费用较高。仅从环境角度考虑修复方法时,不关注土体结构是否破坏,强度是否降低等岩土工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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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 号
-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 4.2 地下洞室
- 4.3 岸边工程
- 4.4 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 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 4.6 核电厂
- 4.7 边坡工程
- 4.8 基坑工程
- 4.9 桩基础
- 4.10 地基处理
- 4.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
- 5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 5.1 岩溶
- 5.2 滑坡
- 5.3 危岩和崩塌
- 5.4 泥 石 流
- 5.5 采空区
- 5.6 地面沉降
- 5.7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 5.8 活动断裂
- 6 特殊性岩土
- 6.1 湿陷性土
- 6.2 红黏土
- 6.3 软 土
- 6.4 混合土
- 6.5 填土
- 6.6 多年冻土
- 6.7 膨胀岩土
- 6.8 盐渍岩土
- 6.9 风化岩和残积土
- 6.10 污染土
- 7 地下水
- 7.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 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 8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 9 勘探和取样
- 9.1 一般规定
- 9.2 钻探
- 9.3 井探、槽探和洞探
- 9.4 岩土试样的采取
- 9.5 地球物理勘探
- 10 原位测试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载荷试验
- 10.3 静力触探试验
- 10.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 10.5 标准贯入试验
- 10.6 十字板剪切试验
- 10.7 旁压试验
- 10.8 扁铲侧胀试验
- 10.9 现场直接剪切试验
- 10.10 波速测试
- 10.11 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 10.12 激振法测试
- 11 室内试验
-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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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
- 12.1 取样和测试
- 12.2 腐蚀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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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
- 13.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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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 14.3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 附录A 岩土分类和鉴定
- 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 附录C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 附录D 膨胀土初判方法
- 附录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 附录F 取土器技术标准
- 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
- 附录H 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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