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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
4.11.1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功能特点和完好程度资料,基础类型、埋深、平面位置,基底压力和变形观测资料;场地及其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降深、降速,地面沉降、形变,地裂缝的发生、发展等资料;
2. 评价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查明地基土的承载力,增载后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和沉降差;对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3. 对建筑物接建或在其紧邻新建建筑物,应分析新建建筑物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应力状态改变及其影响;
4. 评价地下水抽降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抽降引起地基土的固结作用和地面下沉、倾斜、挠曲或破裂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5. 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开挖卸载导致的基坑底部剪切隆起,因坑内外水头差引发管涌,坑壁土体的变形与位移、失稳等危险;同时还应分析基坑降水引起的地面不均匀沉降的不良环境效应;
6. 评价地下工程施工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伴随岩土体内的应力重分布出现的地面下沉、挠曲等变形或破裂,施工降水的环境效应,过大的围岩变形或坍塌等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
4.11.2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地基土的实际受荷程度和既有建筑物结构、材料状况及其适应新增荷载和附加沉降的能力;
2. 勘探点应紧靠基础外侧布置,有条件时宜在基础中心线布置,每栋单独建筑物的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在基础外侧适当距离处,宜布置一定数量勘探点;
3.勘探方法除钻探外,宜包括探井和静力触探或旁压试验;取土和旁压试验的间距,在基底以下一倍基宽的深度范围内宜为0.5m,超过该深度时可为1m;必要时,应专门布置探井查明基础类型、尺寸、材料和地基处理等情况;
4. 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当拟增层数较多或增载量较大时,应作载荷试验,提供主要受力层的比例界限荷载、极限荷载、变形模量和回弹模量;
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着重对增载后的地基土承载力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可能的附加沉降和差异沉降,提出关于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和变形监测的建议。
4.11.3建筑物接建、邻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1.2条第1款的要求外,尚应评价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适应局部挠曲的能力;
2. 除按本规范第4.1节的有关要求对新建建筑物布置勘探点外,尚应为研究接建、邻建部位的地基土、基础结构和材料现状布置勘探点,其中应有探井或静力触探孔,其数量不宜少于3个,取土间距宜为1m;
3. 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
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评价由新建部分的荷载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新的压缩和相应的沉降差;评价新基坑的开挖、降水、设桩等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和变形监测的建议。
4.11.4评价地下水抽降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研究地下水抽降与含水层埋藏条件、可压缩土层厚度、土的压缩性和应力历史等的关系,作出评价和预测:
2. 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可压缩地层的下限,并应取土试验或进行原位测试;
3. 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
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分析预测场地可能产生地面沉降、形变、破裂及其影响,提出保护既有建筑物的措施。
4.11.5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建筑物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分析既有建筑物适应附加沉降和差异沉降的能力,与拟挖基坑在平面与深度上的位置关系和可能采用的降水、开挖与支护措施等资料;
2. 查明降水、开挖等影响所及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含水层的性质、水位和渗透系数,土的抗剪强度、变形参数等工程特性;
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8节的要求外, 尚应着重分析预测坑底和坑外地面的卸荷回弹,坑周土体的变形位移和坑底发生剪切隆起或管涌的危险,分析施工降水导致的地面沉降的幅度、范围和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并就安全合理的开挖、支护、降水方案和监测工作提出建议。
4.11.6评价地下开挖对建筑物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析已有勘察资料,必要时应做补充勘探测试工作;
2. 分析沿地下工程主轴线出现槽形地面沉降和在其两侧或四周的地面倾斜、挠曲的可能性及其对两侧既有建筑物的影响,并就安全合理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既有建筑物的措施提出建议;
3. 提出对施工过程中地面变形、围岩应力状态、围岩或建筑物地基失稳的前兆现象等进行监测的建议。
4.11.1 条文所列举的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的类型主要系指在大中城市的建筑密集区进行改建和新建时可能遇到的岩土工程问题。特别是在大城市,高层建筑的数量增加很快,高度也在增高,建筑物增层、增载的情况较多;不少大城市正在兴建或计划兴建地铁,城市道路的大型立交工程也在增多等。深基坑,地下掘进,较深、较大面积的施工降水,新建建筑物的荷载在既有建筑物地基中引起的应力状态的改变等是这些工程的岩土工程特点,给我们提出了一些特殊的岩土工程问题。我们必须重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以避免或减轻对既有建筑物可能造成的影响,在 兴建建筑物的同时,保证既有建筑物的完好与安全。
本条逐一指出了各类增载和保护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的工作重点,注意搞清所指出的重点问题,就能使勘探、试验工作的针对性强,所获的数据资料科学、适用,从而使岩土工程分析和评价建议,能抓住主要矛盾,符合实际情况。此外,系统的监测工作是重要手段之一,往往不能缺少。
4.11.2 为建筑物的增载或增层而进行的岩土工程勘察的目的,是查明地基土的实际承载能力(临塑荷载、极限荷载),从而确定是否尚有潜力可以增层或增载。
1. 增层、增载所需的地基承载力潜力是不宜通过查以往有关的承载力表的办法来衡量的;这是因为:
1)地基土的承载力表是建立在数理统计基础上的;表中的承载力只是符合一定的安全保证概率的数值,并不直接反映地基土的承载力和变形特性,更不是承载力与变形关系上的特性点;
2)地基土承载力表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岩土工程师应充分了解最终的控制与衡量条件是建筑物的容许变形(沉降、挠曲、倾斜);
因此,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方法的选择决定于测试成果能否比较直接地反映地基土的承载力和变形特性,能否直接显示土的应力—应变的变化、发展关系和有关的力学特性点;
2. 下列是比较明确的土的力学特性点:
1)载荷试验s—p曲线上的比例界限和极限荷载;
2)固结试验e—lgp曲线上的先期固结压力和再压缩指数与压缩指数;
3)旁压试验V—p曲线上的临塑压力pf与极限压力PL等。
静力触探锥尖阻力亦能在相当接近的程度上反映土的原位不排水强度。
根据测试成果分析得出的地基土的承载力与计划增层、增载后地基将承受的压力进行比较,并结合必要的沉降历时关系预测,就可得出符合或接近实际的岩土工程结论。当然,在作出关于是否可以增层、增载和增层、增载的量值和方式、步骤的最后结论之前,还应考虑既有建筑物结构的承受能力。
4.11.3 建筑物的接建、邻建所带来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是新建建筑物的荷载引起的、在既有建筑物紧邻新建部分的地基中的应力叠加。这种应力叠加会导致既有建筑物地基土的不均匀附加压缩和建筑物的相对变形或挠曲,直至严重裂损。针对这一主要问题,需要在接建、邻建部位专门布置勘探点。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重点,如同第4.11.2条所述,也应以获得地基土的承载力和变形特性参数为目的,以便分析研究接建、邻建部位的地基土在新的应力状态下的稳定程度,特别是预测地基土的不均匀附加沉降和既有建筑物将承受的局部性的相对变形或挠曲。
4.11.4 在国内外由于城市、工矿地区开采地下水或以疏干为目的的降低地下水位所引起的地面沉降、挠曲或破裂的例子日益增多。这种地下水抽降与伴随而来的地面形变严重时,可导致沿江沿海城市的海水倒灌或扩大洪水淹没范围,成群成带的建筑物沉降、倾斜与裂损,或一些采空区、岩溶区的地面塌陷等。
由地下水抽降所引起的地面沉降与形变不仅发生在软黏性土地区,土的压缩性并不很高,但厚度巨大的土层也可能出现数值可观的地面沉降与挠曲。若一个地区或城市的土层巨厚、不均或存在有先期隐伏的构造断裂时,地下水抽降引起的地面沉降会以地面的显著倾斜、挠曲,以至有方向性的破裂为特征。
表现为地面沉降的土层压缩可以涉及很深处的土层,这是因为由地下水抽降造成的作用于土层上的有效压力的增加是大范围的。因此,岩土工程勘察需要勘探、取样和测试的深度很大,这样才能预测可能出现的土层累计压缩总量(地面沉降)。本条的第2款要求“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可压缩地层的下限”和第3款关于试验工作的要求,就是这个目的。
4.11.5 深基坑开挖是高层建筑岩土工程问题之一。高层建筑物通常有多层地下室,需要进行深的开挖;有些大型工业厂房、高耸构筑物和生产设备等也要求将基础埋置很深,因而也有深基坑问题。深基坑开挖对相邻既有建筑物的影响主要有:
1 基坑边坡变形、位移,甚至失稳的影响;
2 由于基坑开挖、卸荷所引起的四邻地面的回弹、挠曲;
3 由于施工降水引起的邻近建筑物软基的压缩或地基土中部分颗粒的流失而造成的地面不均匀沉降、破裂;在岩溶、土洞地区施工降水还可能导致地面塌陷。
岩土工程勘察研究内容就是要分析上述影响产生的可能性和程度,从而决定采取何种预防、保护措施。本条还提出了关于基坑开挖过程中的监测工作的要求。对基坑开挖,这种信息法的施工方法可以弥补岩土工程分析和预测的不足,同时还可积累宝贵的科学数据,提高今后分析、预测水平。
4.11.6地下开挖对建筑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 由地下开挖引起的沿工程主轴线的地面下沉和轴线两侧地面的对倾与挠曲。这种地面变形会导致地面既有建筑物的倾斜、挠曲甚至破坏;为了防止这些破坏性后果的出现,岩土工程勘察的任务是在勘探测试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分析,提出合理的施工方法、步骤和最佳保护措施的建议,包括系统的监测;
2. 地下工程施工降水,其可能的影响和分析研究方法同第4.11.5条的说明。
在地下工程的施工中,监测工作特别重要。通过系统的监测,不但可验证岩土工程分析预测和所采取的措施的正确与否,而且还能通过对岩土与支护工程性状及其变化的直接跟踪,判断问题的演变趋势,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系统的监测数据、资料还是进行科学总结,提高岩土工程学术水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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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符 号
-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 4.2 地下洞室
- 4.3 岸边工程
- 4.4 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 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 4.6 核电厂
- 4.7 边坡工程
- 4.8 基坑工程
- 4.9 桩基础
- 4.10 地基处理
- 4.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
- 5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 5.1 岩溶
- 5.2 滑坡
- 5.3 危岩和崩塌
- 5.4 泥 石 流
- 5.5 采空区
- 5.6 地面沉降
- 5.7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 5.8 活动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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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湿陷性土
- 6.2 红黏土
- 6.3 软 土
- 6.4 混合土
- 6.5 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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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膨胀岩土
- 6.8 盐渍岩土
- 6.9 风化岩和残积土
- 6.10 污染土
- 7 地下水
- 7.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 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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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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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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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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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 14.3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 附录A 岩土分类和鉴定
- 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 附录C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 附录D 膨胀土初判方法
- 附录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 附录F 取土器技术标准
- 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
- 附录H 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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