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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当需查明岩土的性质和分布,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时,可采用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的选取应符合勘察目的和岩土的特性。

9.1.2 布置勘探工作时应考虑勘探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钻孔、探井和探槽完工后应妥善回填。

9.1.3 静力触探、动力触探作为勘探手段时,应与钻探等其他勘探方法配合使用。

9.1.4 进行钻探、井探、槽探和洞探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条文说明

9.1.1 为达到理想的技术经济效果,宜将多种勘探手段配合使用,如钻探加触探,钻探加地球物理勘探等。

9.1.2 钻孔和探井如不妥善回填,可能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这种破坏往往在短期内或局部范围内不易察觉,但能引起严重后果。因此,一般情况下钻孔、探井和探槽均应回填,且应分段回填夯实。

9.1.3 钻探和触探各有优缺点,有互补性,二者配合使用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触探的力学分层直观而连续,但单纯的触探由于其多解性容易造成误判。如以触探为主要勘探手段,除非有经验的地区,一般均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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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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