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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7.3.1 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7.3.2 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黏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
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
2. 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 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
4. 当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黏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地下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
5. 因水头压差而产生自下向上的渗流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6. 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7.3.3 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方法按本规范第12章执行;
2. 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3. 在冻土地区,应评价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7.3.4 对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以下0.5~1. 5m;
2. 降水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颗粒的流失;
3. 防止深层承压水引起的突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基坑下的承压水头。
7.3.5 当需要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渗透性和降深要求,选用适当的降低水位方法。当几种方法有互补性时,亦可组合使用。
7.3.1 在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地下水的影响始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此,在工程勘察中应当对其作用进行预测和评估,提出评价的结论与建议。
地下水对岩土体和建筑物的作用,按其机制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力学作用;一类是物理、化学作用。力学作用原则上应当是可以定量计算的,通过力学模型的建立和参数的测定,可以用解析法或数值法得到合理的评价结果。很多情况下,还可以通过简化计算,得到满足工程要求的结果。由于岩土特性的复杂性,物理、化学作用有时难以定量计算,但可以通过分析,得出合理的评价。
7.3.2 地下水对基础的浮力作用,是最明显的一种力学作用。在静水环境中,浮力可以用阿基米德原理计算。一般认为,在透水性较好的土层或节理发育的岩石地基中,计算结果即等于作用在基底的浮力;对于渗透系数很低的黏土来说,上述原理在原则上也应该是适用的,但是有实测资料表明,由于渗透过程的复杂性,黏土中基础所受到的浮托力往往小于水柱高度。在铁路路基设计规范中,曾规定在此条件下,浮力可作一定折减。由于这个问题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很难确切定量,故本条规定,只有在具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方可进行一定的折减;在渗流条件下,由于土单元体的体积V上存在与水力梯度和水的重力密度γw呈正比的渗流力(体积力)J,
J=iγw V (7.1)
造成了土体中孔隙水压力的变化,因此,浮力与静水条件下不同,应该通过渗流分析得到。
无论用何种条分极限平衡方法验算边坡稳定性,孔隙水压力都会对各分条底部的有效应力条件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最后的分析结果。当存在渗流条件时,和上述原理一样,渗流状态还会影响到孔隙水压力的分布,最后影响到安全系数的大小。因此条文对边坡稳定性分析中地下水作用的考虑作了原则规定。
验算基坑支护支挡结构的稳定性时,不管是采用水土合算还是水土分算的方法,都需要首先将地下水的分布搞清楚,才能比较合理地确定作用在支挡结构上的水土压力。当渗流作用影响明显时,还应该考虑渗流对水压力的影响。
渗流作用可能产生潜蚀、流砂、流土或管涌现象,造成破坏。以上几种现象,都是因为基坑底部某个部位的最大渗流梯度imax大于临界梯度icr,致使安全系数Fs不能满足要求:
对于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基坑需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时,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有:1. 能否疏干基坑内的地下水,得到便利安全的作业面;2. 在造成水头差条件下,基坑侧壁和底部土 体是否稳定;3. 由于地下水的降低,是否会对邻近建筑、道路和地下设施造成不利影响。
7.3.2 [修订说明]
本条无实质性修改,仅使文字表述更科学合理。
原文中的“动水压力”一词源于前苏联,词义不够准确。动水压力实际指的是渗透力,渗透力是一种体积力,不是面积力。地下水作用既可用体积力表达,如渗透力,也可用面积力表达,如静水压力,故对第2款作了相应修改。
静水压力是一种面积力,渗透力是一种体积力,二者应分开考虑,原文第4款写在一起易被误解,故作相应修改。
第5款中删去了“流砂”,因流砂一词表达不确切。
7.3.3 即使是在赋存条件和水质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地下水对岩土体和结构基础的作用往往也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开始可能不为人们所注意,一旦危害明显就难以处理。由于受环境,特别是人类活动的影响,地下水位和水质还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勘察时要注意调查研究,在充分了解地下水赋存环境和岩土条件的前提下做出合理的预测和评价。
7.3.4、7.3.5 要求施工中地下水位应降至开挖面以下一定距离(砂土应在0.5m以下,黏性土和粉土应在1m以下)是为了避免由于土体中毛细作用使槽底土质处于饱和状态,在施工活动中受到严重扰动,影响地基的承载力和压缩性。在降水过程中如不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带出土颗粒,有可能使基底土体受到扰动,严重时可能影响拟建建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工程降水方法可参考表7.1选用。
表7.1 降低地下水位方法的适用范围
续表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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