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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混合土
6.4.1 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
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黏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6.4.2 混合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地形和地貌特征,混合土的成因、分布,下卧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
2. 查明混合土的组成、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
3. 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外,尚应适当加密加深;
4. 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并应采取大体积土试样进行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性质测定;
5. 对粗粒混合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或探井检验;
6. 现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直径和现场直剪试验的剪切面直径都应大于试验土层最大粒径的5倍,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5m2,直剪试验的剪切面面积不宜小于0.25m2。
6.4.3混合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合土的承载力应采用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2. 混合土边坡的容许坡度值可根据现场调查和当地经验确定。对重要工程应进行专门试验研究。
6.4.1 混合土在颗粒分布曲线形态上反映出呈不连续状。主要成因有坡积、洪积、冰水沉积。
经验和专门研究表明:黏性土、粉土中的碎石组分的质量只有超过总质量的25%时,才能起到改善土的工程性质的作用;而在碎石土中,粘粒组分的质量大于总质量的25%时,则对碎石土的工程性质有明显的影响,特别是当含水量较大时。
6.4.2 本条是从混合土的特点出发,提出了勘察时应重点注意的问题。混合土大小颗粒混杂,故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以便直接观察,采取试样。动力触探对粗粒混合土是很好的手段,但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或探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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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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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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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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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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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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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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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 14.3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 附录A 岩土分类和鉴定
- 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 附录C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 附录D 膨胀土初判方法
- 附录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 附录F 取土器技术标准
- 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
- 附录H 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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