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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防雷
10.2.1 特大型、大型会展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中型和小型会展建筑应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后确定防雷等级。在雷电活动频繁或强雷区,应加强会展建筑的防雷保护措施。
10.2.2 会展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简易雷击风险评估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雷电防护等级。简易雷击风险评估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
1 按会展建筑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2 按会展建筑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对于特大型的会展建筑,宜采用以上两种方法进行雷电防护等级分级,并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
10.2.3 会展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按简易雷击风险评估出的雷电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保护措施。
10.2.2 本条是对会展建筑防雷等级的划分规定。
第1款:按会展建筑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1 按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1和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N2确定N(次/年)值,N=N1+N2(计算方法见《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附录A)。
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损坏可接受的年平均最大雷击次数Nc可按下式计算:Nc=5.8×10—1.5/C(次/年)(计算方法见《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附录A)。
3 将N和Nc进行比较,确定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是否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1)当N≤Nc时,可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2)当N>Nc时,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4 按防雷装置拦截效率E(E=1—Nc/N)确定其雷电防护等级:
1)当E>0.98时 定为A级;
2)当0.90<E≤0.98时 定为B级;
3)当0.80<E≤0.90时 定为C级;
4)当E≤0.80时 定为D级。
第2款:按会展建筑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可按表3的规定。
表3 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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