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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建筑能耗管理
17.4.1 大型及特大型会展建筑宜按下列分类设置建筑能耗管理系统:
1 电量;
2 水耗量;
3 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
4 集中供热耗热量;
5 集中供冷耗冷量;
6 集中热水供应量,煤、油、可再生能源等的应用量。
17.4.2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能计量装置应在计量检定的有效期内;
2 由计算机监测管理的电能计量装置的监测参数应包括电压、电流、电量、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
3 电流互感器应根据额定电压、准确度等级、额定变比和二次容量等参数选择,对于会展建筑中负荷随展期变化较大的回路,应采用S级电流互感器;
4 电流互感器应设开路保护装置。
17.4.3 电能管理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接口的条件。
条文说明
17.4.3 电能管理系统是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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