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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管线综合布置
7.7.1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场地条件、施工安装、管理维修以及工艺流程布置确定,可采用直埋式、集中管沟或架空敷设方式。
7.7.2 管线同沟敷设时,给水管、热力管、工业废水管、生活排水管应布置在下部,电缆应布置在管沟上部。
7.7.3 管线(沟)应直线敷设,并应与建筑红线及道路平行布置,但不宜横穿露天堆场或车间内部,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干管的交叉。当交叉时,宜为正交或交叉角不小于45°。
7.7.4 干管宜布置在主要用户及支管较多一侧,不应多次穿过道路,也可将管线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电力、电信电缆应布置在主要生产车间一侧,给排水管线应布置在辅助生产车间及生活设施一侧。
7.7.5 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 工艺管道或管廊、管架;
2 通信、电力电缆(直埋、电缆沟或桥架);
3 热力管架或管沟;
4 生产、生活给水管道或管沟;
5 生产废(回)水管道;
6 生活污水管道;
7 消防给水管道;
8 雨水暗管或明沟;
9 照明及电信杆柱。
7.7.6 消防给水管道与道路边的距离不应大于2m,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合用。雨水暗管或明沟应布置在路肩外侧。照明及电信杆柱可设在路肩上。
7.7.7 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7.7.8 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以内;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路基和混凝土路面的下面;当需穿过路面或广场时,可设钢筋混凝土盖板管沟;管线可布置在草坪及灌木下面,不应布置在乔木下面;直埋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7.7.9 工厂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应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一次建成的工厂,管线用地宜留有发展的余地。
7.7.10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7.7.11 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7.7.12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无法符合本规范第7.7.10条和第7.7.11条的规定时,可减小间距,但不应小于0.4m。
7.7.13 地下管线之间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7.7.2 管线同沟敷设时,给水管、热力管、工业废水管、生活排水管应布置在下部,电缆应布置在管沟上部。
7.7.3 管线(沟)应直线敷设,并应与建筑红线及道路平行布置,但不宜横穿露天堆场或车间内部,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干管的交叉。当交叉时,宜为正交或交叉角不小于45°。
7.7.4 干管宜布置在主要用户及支管较多一侧,不应多次穿过道路,也可将管线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电力、电信电缆应布置在主要生产车间一侧,给排水管线应布置在辅助生产车间及生活设施一侧。
7.7.5 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 工艺管道或管廊、管架;
2 通信、电力电缆(直埋、电缆沟或桥架);
3 热力管架或管沟;
4 生产、生活给水管道或管沟;
5 生产废(回)水管道;
6 生活污水管道;
7 消防给水管道;
8 雨水暗管或明沟;
9 照明及电信杆柱。
7.7.6 消防给水管道与道路边的距离不应大于2m,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合用。雨水暗管或明沟应布置在路肩外侧。照明及电信杆柱可设在路肩上。
7.7.7 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7.7.8 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以内;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路基和混凝土路面的下面;当需穿过路面或广场时,可设钢筋混凝土盖板管沟;管线可布置在草坪及灌木下面,不应布置在乔木下面;直埋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7.7.9 工厂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应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一次建成的工厂,管线用地宜留有发展的余地。
7.7.10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7.7.11 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7.7.12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无法符合本规范第7.7.10条和第7.7.11条的规定时,可减小间距,但不应小于0.4m。
7.7.13 地下管线之间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条文说明
7.7.1 本条规定了管线敷设方式采用直埋、集中管沟或架空敷设,应按当地条件,通过综合比较确定。
7.7.5 本条规定了管线综合排列的顺序,是结合水泥工厂的特点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制订的。
7.7.6 消防水管一般与生产生活给水管合用,因有消火栓,故规定水管与路边最大间距不大于2m。
7.7.7 本条对管线综合发生矛盾的处理原则作出了规定。
7.7.8 水泥工厂厂内道路多为混凝土路面,破坏路面检修管线,施工困难,且不经济。
7.7.5 本条规定了管线综合排列的顺序,是结合水泥工厂的特点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制订的。
7.7.6 消防水管一般与生产生活给水管合用,因有消火栓,故规定水管与路边最大间距不大于2m。
7.7.7 本条对管线综合发生矛盾的处理原则作出了规定。
7.7.8 水泥工厂厂内道路多为混凝土路面,破坏路面检修管线,施工困难,且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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