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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供热
11.2.1 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不高于5℃的日数不小于90d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位于集中供暖地区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且有防寒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并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应设置集中供暖;
2 非集中供暖地区的水泥工厂,当需供暖时,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生产车间的控制室、值班室及辅助生产建筑,可设置集中供暖;
3 设置集中供暖的生产管理、生活建筑、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系统及生产设备对环境温度另有要求时,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应根据要求确定;
4 各类磨房、水泥包装等高大生产厂房或远离热力管网的供暖建筑物不宜设置全面供暖,有温度要求的工作区域,应采用隔断围护结构,并应设置局部供暖或设置取暖室;
5 远离热力管网、热力管网布置困难的小型控制室或者值班室,可设置局部供暖;
6 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供暖;采用电热方式采暖时,应使用防爆型电暖器及插座;
7 不同供热方式的供暖间歇附加值宜按表11.2.1采用;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不高于5℃的日数不小于90d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位于集中供暖地区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且有防寒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并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应设置集中供暖;
2 非集中供暖地区的水泥工厂,当需供暖时,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生产车间的控制室、值班室及辅助生产建筑,可设置集中供暖;
3 设置集中供暖的生产管理、生活建筑、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系统及生产设备对环境温度另有要求时,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应根据要求确定;
4 各类磨房、水泥包装等高大生产厂房或远离热力管网的供暖建筑物不宜设置全面供暖,有温度要求的工作区域,应采用隔断围护结构,并应设置局部供暖或设置取暖室;
5 远离热力管网、热力管网布置困难的小型控制室或者值班室,可设置局部供暖;
6 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供暖;采用电热方式采暖时,应使用防爆型电暖器及插座;
7 不同供热方式的供暖间歇附加值宜按表11.2.1采用;
注:间歇附加值按供暖房间总耗热量计算。
8 建筑物冬季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及《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的有关规定;
9 供暖热媒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寒冷地区,厂前区供暖热媒宜采用95℃~70℃低温热水;
2)严寒地区,厂前区供暖热媒宜采用110℃~70℃高温热水;
3)严寒地区的生产线,物料储运供热热媒宜采用蒸汽,其他生产车间供暖热媒可采用蒸汽。
11.2.2 供热热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热负荷由区域热电站或区域锅炉房供热时,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
2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留有扩建余地。改建、扩建工程应利用原有建筑物、设备和管道。
3 锅炉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应布置在热负荷中心附近,并应布置在厂前区或厂前区与主要用热建筑间的地势较低的位置;
2)锅炉房应布置在服务区域常年或冬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3)锅炉房与邻近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4 锅炉台数与炉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内相同参数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
2)蒸汽与热水炉型每种不宜超过两台,选用多台锅炉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寒冷地区的采暖锅炉可不设置备用锅炉;但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锅炉应满足60%~75%热负荷的要求;
4)严寒地区的生产建筑采暖宜设置备用锅炉;
5)生活供汽应设置备用锅炉;
6)以水泥窑余热或余热发电抽汽作为供暖、生活用汽热源,且只有1台窑设有余热供热或余热发电抽汽供热时,宜设置备用锅炉;
7)有热水供暖和生活用汽要求,且两种热负荷均较小的厂区锅炉房,宜采用蒸汽锅炉,并应设置汽水换热装置。
5 以热电厂或余热发电抽汽作为供暖、生活用汽热源时,应设置汽水换热站或采取减压措施。汽水换热器的容量和台数应根据供暖总热负荷选择。严寒地区换热器应设置备用换热器,寒冷地区可不设置备用换热器。但当其中1台换热器停止运行时,其余设备应满足75%总热负荷的要求。
6 锅炉房控制室应有较好的采光朝向,观察窗应有利于观察锅炉运转情况。
7 锅炉房应根据规模、供热对象分别设置计量仪表进行检测。
8 锅炉房的设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2.3 室外热力管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供暖管网应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统。蒸汽供暖管网宜采用开式系统,凝结水应回收。当凝结水量小且回收系统复杂时,可就地减温排放。
2 热力管网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管网敷设形式应根据建设场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以及对美观的要求确定。改建、扩建工程应根据原有管网及建(构)筑物情况确定。
2)新建厂的热力管网宜采用架空敷设。当热水管道采用地下敷设时,宜采用直埋敷设。当蒸汽管道直埋敷设时,应采用保温性能良好、防水性能可靠、保护管耐腐蚀的预制保温管直埋敷设,热水管道和蒸汽管道的设计寿命不应低于25年。
3)采用地沟敷设的热力管网,连接各供暖用户的支管宜采用不通行地沟;供热干管及检修不允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半通行地沟;当各种管道共沟敷设时,宜采用通行地沟,热力管应布置在电缆的下部,水管的上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7.2条、第7.7.3条的规定。
4)采用直埋敷设的热力管网,敷设于地下水位以下的直埋管,应有防水措施。穿越铁路或不允许开挖的交通干道时,应加设套管。
5)各供暖用户热力管入口处均应装设调节阀,并应安装在入户阀门井内。沿墙敷设的架空热力管,室外安装阀门有困难时,入户阀门可安装在室内。
6)地下敷设的热力管沟、阀门井外壁,以及直埋管道、架空管道保温结构表面,与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及各种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垂直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
7)热负荷较大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的供暖入口处,宜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并宜设置温度、压力检测管座。
8 建筑物冬季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及《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的有关规定;
9 供暖热媒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寒冷地区,厂前区供暖热媒宜采用95℃~70℃低温热水;
2)严寒地区,厂前区供暖热媒宜采用110℃~70℃高温热水;
3)严寒地区的生产线,物料储运供热热媒宜采用蒸汽,其他生产车间供暖热媒可采用蒸汽。
11.2.2 供热热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热负荷由区域热电站或区域锅炉房供热时,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
2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留有扩建余地。改建、扩建工程应利用原有建筑物、设备和管道。
3 锅炉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应布置在热负荷中心附近,并应布置在厂前区或厂前区与主要用热建筑间的地势较低的位置;
2)锅炉房应布置在服务区域常年或冬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3)锅炉房与邻近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4 锅炉台数与炉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内相同参数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
2)蒸汽与热水炉型每种不宜超过两台,选用多台锅炉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寒冷地区的采暖锅炉可不设置备用锅炉;但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锅炉应满足60%~75%热负荷的要求;
4)严寒地区的生产建筑采暖宜设置备用锅炉;
5)生活供汽应设置备用锅炉;
6)以水泥窑余热或余热发电抽汽作为供暖、生活用汽热源,且只有1台窑设有余热供热或余热发电抽汽供热时,宜设置备用锅炉;
7)有热水供暖和生活用汽要求,且两种热负荷均较小的厂区锅炉房,宜采用蒸汽锅炉,并应设置汽水换热装置。
5 以热电厂或余热发电抽汽作为供暖、生活用汽热源时,应设置汽水换热站或采取减压措施。汽水换热器的容量和台数应根据供暖总热负荷选择。严寒地区换热器应设置备用换热器,寒冷地区可不设置备用换热器。但当其中1台换热器停止运行时,其余设备应满足75%总热负荷的要求。
6 锅炉房控制室应有较好的采光朝向,观察窗应有利于观察锅炉运转情况。
7 锅炉房应根据规模、供热对象分别设置计量仪表进行检测。
8 锅炉房的设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2.3 室外热力管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供暖管网应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统。蒸汽供暖管网宜采用开式系统,凝结水应回收。当凝结水量小且回收系统复杂时,可就地减温排放。
2 热力管网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管网敷设形式应根据建设场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以及对美观的要求确定。改建、扩建工程应根据原有管网及建(构)筑物情况确定。
2)新建厂的热力管网宜采用架空敷设。当热水管道采用地下敷设时,宜采用直埋敷设。当蒸汽管道直埋敷设时,应采用保温性能良好、防水性能可靠、保护管耐腐蚀的预制保温管直埋敷设,热水管道和蒸汽管道的设计寿命不应低于25年。
3)采用地沟敷设的热力管网,连接各供暖用户的支管宜采用不通行地沟;供热干管及检修不允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半通行地沟;当各种管道共沟敷设时,宜采用通行地沟,热力管应布置在电缆的下部,水管的上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7.2条、第7.7.3条的规定。
4)采用直埋敷设的热力管网,敷设于地下水位以下的直埋管,应有防水措施。穿越铁路或不允许开挖的交通干道时,应加设套管。
5)各供暖用户热力管入口处均应装设调节阀,并应安装在入户阀门井内。沿墙敷设的架空热力管,室外安装阀门有困难时,入户阀门可安装在室内。
6)地下敷设的热力管沟、阀门井外壁,以及直埋管道、架空管道保温结构表面,与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及各种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垂直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
7)热负荷较大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的供暖入口处,宜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并宜设置温度、压力检测管座。
条文说明
11.2.1 本条对供暖设计作出了规定。
1 本款中给出了集中供暖地区的气象条件及设置集中采暖的原则。
2 是否设置集中供暖,取决于企业的财力、物力以及对卫生条件的要求。目前有些厂地处集中供暖地区,但由于资金短缺,不设集中供暖。然而有些非集中供暖地区的工厂,却要求设置供暖设施。现在有些非集中供暖地区的工厂,托幼及浴室等生活福利设施已设有集中供暖,本款就是依据上述具体情况制订的。
3 本款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如压缩空气站、罗茨风机房、有水冷却或消防要求的车间),水管和其他用水设备发生冻结现象。
由于生产厂房比较高大,从节省投资与能源角度出发,对工艺系统有温度要求的地点设置集中供暖,其他无温度要求的空间可用围护结构隔断。
4、5 这两款是出于节省基建投资的考虑作出的规定。
6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主要针对水泥厂中乙炔气瓶库,氧气瓶库,燃油、燃气储存间及矿山炸药库等场所,严格禁止明火供暖,确保生产安全,不留任何危险隐患。
9 热水和蒸汽是集中供暖系统常见的两种热媒。实践证明,热水供暖比蒸汽供暖具有节能、效果好、设施寿命长等优点,因此本款规定厂前区和厂区均采用热水供暖。但在严寒地区建厂,根据高大厂房和收尘设备的保温需要,为节省供暖投资,厂区可以采用蒸汽供暖。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供暖时,供暖热媒及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1.2.2 本条对供热热源设计作出了规定。
1 当水泥工厂所在区域有集中供热规划时,从节省投资、减少管理环节与环境污染等综合考虑,应按区域供热总体规划,确定水泥工厂供热热源。
2 本款规定了新建厂及改、扩建厂锅炉房设计的基本原则。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3 锅炉房位置选择,直接影响到供热系统的投资、运行、环境保护、安全防火、经营管理等诸因素,因此本款作了规定。
4、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结合水泥工厂特点,规定了工厂供热热源、锅炉台数确定的原则。锅炉炉型分为蒸汽锅炉与热水锅炉。新建锅炉房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台数太多,说明单台锅炉容量过小,影响建筑面积大,投资增加,管理复杂,需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寒冷地区供暖供热不考虑备用锅炉,允许供暖期短时间室内供暖温度适当降低。严寒地区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供暖供热应设置备用锅炉。由于水泥工厂一般建设在边远山区,有些地区一年四季均需生活供汽,故应设置备用锅炉用于供应生活用汽。为节省投资,对一些既有生活用汽,又有少量供暖用热的区域,可采取设置蒸汽锅炉加换热器设计方案,保证供汽与供暖。
从发电厂抽汽,作为水泥工厂供暖、生活用汽的热源时,换热设备台数及容量选择的原则,同锅炉台数、容量选择的原则。
6 从采光、日晒等因素考虑,锅炉房控制室宜设在南向与东向,控制室面对锅炉间一侧应设通窗。
7 仪表检测内容应包括供蒸汽量、供热量、燃料消耗总量、原水消耗总量、凝结水回收量、热水系统补给水量及总耗电量等。
11.2.3 本条对室外热力管网作出了规定。
1 厂区供暖热水管网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统,主要考虑闭式循环系统可防止系统内软化水流失,补给水量小,以达到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目前水泥工厂供暖热水管网,均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统。当供暖采用蒸汽管网时,一般采用开式系统。它的优点是:系统比较简单、效果好、运行管理方便。其缺点是对高压蒸汽供暖将浪费一些热能。蒸汽供暖的凝结水,从节能出发应尽量回收,回收方式可利用地形自流或设凝结水箱用水泵将其打回锅炉房。当供暖系统凝结水量太小,回收不经济时,也可就地排放。
2 本款规定了热力管网敷设的基本原则。对于工厂区,供热管道地上敷设优点很多,投资低、便于维修、不影响美观。从节省投资、减少占地考虑,采用地下敷设时,以直埋敷设为宜。有的建设单位习惯采用地沟敷设,根据多年设计及使用实践,地沟敷设的主干沟以半通行地沟为宜,接往各供暖用户支管可用不通行地沟。因建设场地紧张或解决严寒地区水管防冻问题,也常采用联合管沟方式。
无论直埋敷设或地沟敷设,其供暖入口的调节阀门宜装在室外阀门井内。室外设阀门井有利于供热系统的调节和单个建筑检修放水。为保证工厂重点供暖用户的供热效果,在入口阀门井内应装设测量温度、压力的检测管座。
热负荷较大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是指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招待所等。
1 本款中给出了集中供暖地区的气象条件及设置集中采暖的原则。
2 是否设置集中供暖,取决于企业的财力、物力以及对卫生条件的要求。目前有些厂地处集中供暖地区,但由于资金短缺,不设集中供暖。然而有些非集中供暖地区的工厂,却要求设置供暖设施。现在有些非集中供暖地区的工厂,托幼及浴室等生活福利设施已设有集中供暖,本款就是依据上述具体情况制订的。
3 本款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如压缩空气站、罗茨风机房、有水冷却或消防要求的车间),水管和其他用水设备发生冻结现象。
由于生产厂房比较高大,从节省投资与能源角度出发,对工艺系统有温度要求的地点设置集中供暖,其他无温度要求的空间可用围护结构隔断。
4、5 这两款是出于节省基建投资的考虑作出的规定。
6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主要针对水泥厂中乙炔气瓶库,氧气瓶库,燃油、燃气储存间及矿山炸药库等场所,严格禁止明火供暖,确保生产安全,不留任何危险隐患。
9 热水和蒸汽是集中供暖系统常见的两种热媒。实践证明,热水供暖比蒸汽供暖具有节能、效果好、设施寿命长等优点,因此本款规定厂前区和厂区均采用热水供暖。但在严寒地区建厂,根据高大厂房和收尘设备的保温需要,为节省供暖投资,厂区可以采用蒸汽供暖。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供暖时,供暖热媒及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1.2.2 本条对供热热源设计作出了规定。
1 当水泥工厂所在区域有集中供热规划时,从节省投资、减少管理环节与环境污染等综合考虑,应按区域供热总体规划,确定水泥工厂供热热源。
2 本款规定了新建厂及改、扩建厂锅炉房设计的基本原则。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3 锅炉房位置选择,直接影响到供热系统的投资、运行、环境保护、安全防火、经营管理等诸因素,因此本款作了规定。
4、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结合水泥工厂特点,规定了工厂供热热源、锅炉台数确定的原则。锅炉炉型分为蒸汽锅炉与热水锅炉。新建锅炉房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台数太多,说明单台锅炉容量过小,影响建筑面积大,投资增加,管理复杂,需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寒冷地区供暖供热不考虑备用锅炉,允许供暖期短时间室内供暖温度适当降低。严寒地区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供暖供热应设置备用锅炉。由于水泥工厂一般建设在边远山区,有些地区一年四季均需生活供汽,故应设置备用锅炉用于供应生活用汽。为节省投资,对一些既有生活用汽,又有少量供暖用热的区域,可采取设置蒸汽锅炉加换热器设计方案,保证供汽与供暖。
从发电厂抽汽,作为水泥工厂供暖、生活用汽的热源时,换热设备台数及容量选择的原则,同锅炉台数、容量选择的原则。
6 从采光、日晒等因素考虑,锅炉房控制室宜设在南向与东向,控制室面对锅炉间一侧应设通窗。
7 仪表检测内容应包括供蒸汽量、供热量、燃料消耗总量、原水消耗总量、凝结水回收量、热水系统补给水量及总耗电量等。
11.2.3 本条对室外热力管网作出了规定。
1 厂区供暖热水管网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统,主要考虑闭式循环系统可防止系统内软化水流失,补给水量小,以达到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目前水泥工厂供暖热水管网,均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统。当供暖采用蒸汽管网时,一般采用开式系统。它的优点是:系统比较简单、效果好、运行管理方便。其缺点是对高压蒸汽供暖将浪费一些热能。蒸汽供暖的凝结水,从节能出发应尽量回收,回收方式可利用地形自流或设凝结水箱用水泵将其打回锅炉房。当供暖系统凝结水量太小,回收不经济时,也可就地排放。
2 本款规定了热力管网敷设的基本原则。对于工厂区,供热管道地上敷设优点很多,投资低、便于维修、不影响美观。从节省投资、减少占地考虑,采用地下敷设时,以直埋敷设为宜。有的建设单位习惯采用地沟敷设,根据多年设计及使用实践,地沟敷设的主干沟以半通行地沟为宜,接往各供暖用户支管可用不通行地沟。因建设场地紧张或解决严寒地区水管防冻问题,也常采用联合管沟方式。
无论直埋敷设或地沟敷设,其供暖入口的调节阀门宜装在室外阀门井内。室外设阀门井有利于供热系统的调节和单个建筑检修放水。为保证工厂重点供暖用户的供热效果,在入口阀门井内应装设测量温度、压力的检测管座。
热负荷较大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是指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招待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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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厂址选择
- 4.2 厂址选择
- 4.3 土地利用规划
- 5 原料与燃料
- 5.1 原料与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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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配料设计
- 5.7 原料、燃料工艺性能试验
- 5.8 原料、燃料综合利用
- 5.9 废弃物的利用
- 6 生产工艺
- 6.1 一般规定
- 6.2 物料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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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9 工艺计量与测量
- 7 总图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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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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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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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 11.2 供热
- 11.3 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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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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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水泥工厂建(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 附录B 水泥工厂厂内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 附录C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D 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E 地下管线之间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
- 附录F 结构设计中物料的物理特性参数
- 附录G 水泥工厂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
- 附录H 水泥工厂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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