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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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室外设计地面(《建规》附录A
★问题12:怎样确定室外设计地面的标高?是否需要计算到台阶上?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建筑高度·防火定性-43问!”:室外设计地面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并选取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建筑高度的标高值:1、建筑首层主要安全出口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2、满足消防扑救操作要求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
    《指南》P327-328: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需釆用防烟楼梯间的设置条件中的层数,应为地面建筑的自然楼层数,,当地下建筑的自然层数与楼梯间的层数不一致时,应按地下建筑的自然楼层数确定,并核算其埋深“当疏散楼梯间室外出入口处的地坪与最低楼层的室内地面(即埋深)高差小于或等于10m,且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自然楼层数小于3层时,疏散楼梯间可为封闭楼梯间,参见图6.33(b);当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自然楼层数大于或等于3层(无论埋深是否大于10m ),或者埋深大于10m时,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参见图6.3.3(c)。
图6.3.3
    《指南》P124:【设计要点】2.地下、半地下场所的埋深,是指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即地下室最低一的地面与疏散楼梯间室外入口处地坪(一般为楼梯入口平台)之间的高差。因此,室外出入口地坪不等于室外地坪。
 
重要公共建筑(《建规》2.1.3
★问题13:哪些类别的建筑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是否可以附录的形式写入《建规》中,目前主要参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附录B,是否合理,或者需要哪些补充,有必要明确)。
    《浙江》1.4.8《海南》1.4、《西安》1.0.2、《武汉》1.1.6:可参照《加油站规》附录B。
    根据《建规》术语 2.1.3条文说明: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 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 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问题14:《建规》2.1.3条条文说明中的“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大型”的具体定量如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2.1.1 建议修订的术语

防火隔墙vs防火墙(《建规》2.1.11、2.1.12
★问题15:建议增加“防火隔墙是防火单元的分界面”和“防火墙是防火分区的分界面”,以便将这两个属于同“防火单元”和“防火分区”建立对应关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防火墙有3个功能,同时含有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的功能,还可以用于防火间距不足。
    《指南》P29:【设计要点】2.防火隔墙是在同一防火分区内用于将其中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分隔开来的墙体。通过将防火分区分隔成更小的空间来进一步降低火灾风险,减少火灾危害。例如,要将建筑中不同用途的房间相互分隔开来,就可以釆用防火隔墙。
    3.防火墙是在同一座建筑内用于将建筑分成多个不同防火分区,或者用于分隔多座不同建筑的墙体,所需控制的火灾规模更大、火灾延续时间更长,因而相应的要求也更高。例如,在一座厂房内要将丙类生产场所与甲类生产场所分隔成不同的防火分区,就应该采用防火墙,甚至防爆墙,
    在设计中,不要将防火隔墙与防火墙混淆,认为只是耐火极限不同而已,或者只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堵就认为是防火墙了,以致不少设计文件经常存在将防火隔墙当成防火墙,或者设计的就是防火隔墙,却把它作为防火墙的情形…有关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构造要求,分别见《新建规》第6.1节第6.2节
 
安全出口(《建规》2.1.14
★问题16:将“楼梯间”改为“楼梯间(或其前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有设计师误解为楼梯间前室的门不是安全出口)。
    《指南》P255:《新建规》表5.5.17 中的“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防火分区内直通室外的出口、设置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符合安全出口规定)的门、通向避难走道时室的门或下沉广场的出口、直接通向开敞的上人屋面的出口等。安全出口详见本《指南》“术语”第2.1.14条的释义。
 
★问题17:1)屋面或室外露台算不算安全出口?例如二层以上的楼梯间疏散到二层室外露台(该楼梯不到首层),然后通过露台转到其他位置的室外楼梯才能疏散到地面,该做法是否可行?2)屋面安全面积怎么算?有没有最少面积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混淆设计和管理的界面
    《建规》条文说明:“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
    1)《指南》P30:符合人员安全停留并能使人员快速疏散离开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露天下沉广场),上人屋面或平台,连接相邻建筑的开敞天桥或连廊,室外楼梯,建筑中连接疏散楼梯(间)、相邻建筑的上人屋面、天桥的敞开外廊等,均可视为室外安全区域。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上人屋面-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要求!”:上人屋面的基本要求如下:a、屋面不应搭建可燃构筑设施。b、屋面四周应满足防护要求。c、屋顶的耐火极限及人员负荷,应满足上人屋面要求。等等。
    对于仅有一个疏散楼梯通向屋顶的情况,到达屋顶的人员没有其他疏散途径,屋顶应具备临时避难功能。具备临时避难功能的上人屋面,需要有满足临时避难要求的避难场地,避难场地的面积可参照避难层的面积指标计算,场地应避开门窗洞口。
    《广州》2.5.9:屋面或室外露台需有疏散楼梯下到地面才可算安全出口,具体条件应根据设计的具体情况而定。
    《湖南》问题22:根据《建规》第 7.2.3条条文说明,消防人员应可直接到达建筑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着火层进行灭火与搜救,同时根据《建规》第6.4.4条,建筑楼梯间在平面不应改变位置,故建筑的出入口不得在下至无消防车进入的下部建筑大底盘屋面后再通过其他楼梯疏散至地面,无消防车进入的大底盘屋面仅可作为所连接楼层的安全疏散出口。
    2)《广州》三.3:1、对于商业建筑,其安全屋面要求应满足《商店规》5.2.5条相关规定: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2、对于其他建筑没有具体规定。3、对于有两座及以上楼梯间通达的建筑屋面,屋面布置的设备或设施之间,应留出净宽不小于1.2m(两股最不利人流)的便捷通道连通各楼梯间。
 
2.1.2 建议增补的术语
中庭、夹层、儿童活动场所、商住楼vs综合楼等

 
平屋面 vs 坡屋面(《建规》附录A
★问题18:坡度超过多少时,算坡屋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建筑高度·防火定性-43问!”:根据规范图示要求,坡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3%,小于3%坡度的坡屋面,按平屋面确定。实际应用中,对于这类平屋面高度的取值,不严格限制,如存争议,仍可按坡屋面要求取值。
    《浙江》1.1.5: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广东》1.0.7:当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5%时,定义为平屋面;当建筑屋面坡度大于5%时,定义为坡屋面。
    《广州》2.2.2:1、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5%时,按照平屋面的计算高度。
 
人员密集场所(《建规》2.1.X
★问题19: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指南》P208、《广州》2.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区别及概念: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问题20:“人员密集场所”vs“人员密集的场所”?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等”字的解读
    《建规》5.4.12(4)条文说明: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建规》5.5.19条文说明: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广州》2.1.4:《消防法》所表示的主要是建筑物整体的监管定性。在规范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规范条文所表述的要求执行,并应具体到建筑内部的使用空间,并不是所有符合人员密集场所规定的建筑物内部的所有房间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及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客房、办公等就不是。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设备房、办公等不属。再如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内部用房就不属,等等,设计与审查时应客观加以分辨。
 
安全间(《建规》2.1.13A
★问题21: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避难层(间)和医疗(养老)建筑中的避难间,是一个概念吗?2)可否将《建规》第5.5.24A条的医疗建筑和第5.5.32条住宅建筑的避难间定义为“安全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医疗、住宅中的避难间达不到术语的规格,建议另外设立“安全间”的概念,以便于明确区分)。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名称相同,功能和要求有别,前者是解决竖向疏散困难问题,后者主要是解决平面疏散困难问题。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为了解决人员竖向疏散距离过长的问题。本文将此类避难层(或避难间)称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的避难层(避难间)”。2、医疗(养老)建筑中的避难间,为了解决难以在火灾中及时疏散人员的避难问题;;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为满足老年人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避难需要,需要设置避难间。本文将此类避难间称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的避难间”。
    《指南》P29:【条文要点】2避难和避难间均为火灾时的临时安全区,只能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为人员提供一定时间的安全避难条件。
 
疏散门(《建规》2.1.14A
★问题22:将“疏散门”的定义从5.5.8条文说明中移入术语。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明确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异同,很多设计师难以准确掌握这两个常见概念)。
    《建规》5.5.8条文说明:由于在实际执行规范时,普遍认为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易分清楚。为此,本规范在不同条文做了区分。1、疏散门是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2、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门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楼梯、室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他安全区的出口,是疏散门的一个特例
    《建规》6.4.11条文说明:疏散门为设置在建筑内各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上的门。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区别及概念!”
    疏散门是针对房间出口的概念,主要包括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房间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以及房间直通室外的门等,疏散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及前室出口、室外楼梯的出口、以及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等,均属于安全出口。
    常见的安全出口有:敞开楼梯间的出口、封闭楼梯间的出口、防烟楼梯间的出口及前室出口,以及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区域的房门、符合条件的连廊和天桥出口等。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概念是相对的,从本质上说,安全出口上设置的门,就是疏散门。安全出口是属于疏散门一种形式,是疏散门的一个特例。
 
开敞楼梯(《建规》2.1.16A
★问题23:开敞楼梯其中开敞的一面是否有宽度限制或比例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敞开楼梯间同开敞楼梯的区别,《公津建字【2007】92号》中已经明确,但是开敞面或梯井的宽度没有定量的控制要求,希望能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敞开楼梯间&开敞楼梯-判别原则,概念、功能及应用!”:2、实际应用中,建议同时考虑开口尺寸因素,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敞开楼梯间对疏散走道的开口尺寸,不应大于楼梯间周长的1/4。示例:在图示2中,L1不应大于(2L1+2L2)/4。
    3、在图示3中,L1>(2L1+2L2)/4,不能作为敞开楼梯间。确有需要,可以适当收窄开口宽度,确保L1≤(2L1+2L2)/4,以满足敞开楼梯间要求,具体做法,可参图示4,在图示4中,L3≤(2L1+2L2)/4,可视为敞开楼梯间。
图示3
    《指南》P188:在工程设计时,建议按如下规则来区分开敞楼梯与敞开楼梯间。当楼梯四周围护墙在每个楼层的开口宽度小于其周长的四分之一时,可视为开敞楼梯冋,参见图5.20(a);否则,应为开敞楼梯,参见图5.20 (b) ~ (d)。
图5.20 (b) ~ (d)。
    【已废止】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JT154-20162.0.6 开敞楼梯 open stairs——没有墙体围合的楼梯,或有墙体围合但开口长度大于楼梯周长1/4的楼梯。
 
敞开楼梯间(《建规》2.1.16B
★问题24:敞开楼梯间的开敞面或梯井的宽度有没有定量的控制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敞开楼梯间同开敞楼梯的区别,《公津建字【2007】92号》中已经明确,但是开敞面或梯井的宽度没有定量的控制要求,希望能明确)。
    《浙江》4.2.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3条第4款规定,5层及5层以下的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可为敞开楼梯间。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仅进出的短边敞开)。
    《广州》2.5.12:敞开楼梯间是指设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或洞口的楼梯间。
    《广东》2.5.19.7:对于教学建筑敞开楼梯间是指设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或洞口的楼梯间(外廊相当于一面敞开洞口),参建《图示》5.3.2。
《图示》5.3.2
    【已废止】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JT154-20162.0.7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well——由墙体围合且不设置门,其开口长度不大于楼梯间周长1/4的楼梯间
 
疏散走道(《建规》2.1.17A
★问题25:疏散走道的墙体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窗?那可以设置多少比例的普通窗?敞开外廊是否可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建议明确疏散走道上的门窗有无耐火极限要求)。
    根据《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T/CECS 682-20204.4.1条“除国家标准《建规》第5.3.2条第5.3.6条规定的部位外,不应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C类玻璃加自喷只能用于建规的中庭及有顶步行街,不能用于疏散走道。
    观点1:普通窗即可。比如:北京、江苏、福建。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消防释疑:疏散走道-20问!”:考虑疏散走道的两侧隔墙需要满足相应建筑耐火等级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通常情况下,认为疏散门上部可以开设局部固定窗(普通玻璃),疏散走道的其他部位不宜开窗,或宜开设满足对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窗。
    《北京》:房间邻疏散走道的隔墙,墙体材料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情况下,墙体上开设的玻璃窗与门的耐火极限要求一致。隔墙为玻璃隔断的,应满足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
    《江苏》1.3.4.2:《建规》中对疏散走道两侧门窗的耐火极限没有明确规定。当走道两侧采用玻璃隔断时(包括全部和局部),玻璃隔断应满足耐火极限1.00h的要求。在专门规范中对疏散走道两侧门窗有防火要求时,应按专门规范执行,如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等。
    《福建》1.6:墙上门窗是否有防火要求,应根椐其所在部位的功能按规范的相应要求确定防火门窗的等级,无特殊要求的房间可采用普通门窗
    √观点2:普通窗即可,但希望控制比例。比如:山东、广州。
    《山东》2.6.8:1、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1.00h的隔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一般情况下窗的面积不应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当窗的面积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 面积的50%时,应釆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均不低于1.00h的、玻璃墙体。门可按普通门设计。2、在大空间内设置的玻璃隔断,当不作为疏散走道使用时,玻璃隔墙(隔断)的安装位置及耐火极限没有要求。
    《广州》3.101)房间靠外廊的墙体(包括敞开外廊)可以设置普通窗。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和普通窗,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窗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50%;当窗的面积超过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低于1.0h的玻璃墙体。
    观点3:1.5m以上需要防火窗。比如:浙江、湖南、武汉。
    《指南》P159:疏散走道是建筑内连接房间疏散门与楼层安全出口的交通联系通道,在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要求具有一定的防火防烟性能。因此,在疏散走道两侧要求设置防烟隔墙。为了保证疏散走道内不受火灾和烟气的影响,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上除必须布置用于交通联系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具有相应的防烟性能。门上的亮窗面积较小,可不考虑其对烟气蔓延的作用。
    《浙江》4.1.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教学建筑窗台离地 1.5m 以上的高侧窗除外)。
    《湖南》问题51:疏散走道两侧墙体及窗户应能保证火灾发生时两侧房间储烟仓的有效性,以阻隔烟火串入走道,房间层高3米以下时储烟仓为层高一半,故建议除外廊外的疏散走道两侧在距地面1500以上的窗户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1小时的要求,走道门不做要求。
    《武汉》3.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
 
★问题26:疏散走道两边隔墙可以用玻璃分隔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建议明确防火玻璃隔墙的使用要求)。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消防释疑:疏散走道-20问!”:1、玻璃有通透性,紧急情况下易造成人体碰撞,因此不建议采用玻璃隔墙,尤其在人员密集场所,不应采用玻璃隔墙。2、如确需采用玻璃隔墙,应采用对应耐火极限的A类防火玻璃,如采用C类防火玻璃,则需要增加防护冷却系统保护,同时,玻璃隔墙应做好防硬撞标识和引导标识。
    《乌鲁木齐》四.12:装修设计中疏散走道两侧墙体,采用防火玻璃尺寸为3000*2300,上部铝合金镂空,不满足疏散两侧隔墙耐火要求。
 
问题27:当地板和吊顶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时,疏散走道的隔墙,是否要从架空地板砌到吊顶板?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消防释疑:疏散走道-20问!”:疏散走道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并应对墙头缝进行防火封堵,不得出现地板架空或吊顶悬空的情况。
 
问题28:高层或超高层的塔式办公楼或酒店,在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的前提下,是否可不设环形走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广州》2.5.14.8:1、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层建筑须设环形走道,或确保每个房间门都满足通过疏散走道双向疏散的要求;2、高层建筑应以双向疏散为主,高层建筑中,尽端疏散和单向疏散的房间面积占所有使用房间的面积的比例不应大于1/3,且尽端走廊长度不超过疏散走道总长度的1/3。【地标引用的是过程版,《建规》修订版已更新】
 
防火单元(《建规》2.1.22A
★问题29:1)增加“防火单元”的定义。2)《建规》5.4.11条中提及的“分隔单元”是否等同于防火单元?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重要的消防概念,但只在《建规》的条文说明和部分地标中出现,希望能明确)
    《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第2.0.4条: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隔墙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的区域,可以将火灾影响控制在该区域内。
    【已废止】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JT154-20162.0.2条:在建筑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而成独立的局部空间,该空间的出入口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与其它空间分隔。
    《建规》5.3.2条文说明: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后,一般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
    《住宅建筑规范》9.1.2条文说明: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点,从被动防火措施上,宜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13-2018第6.1.5条: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6.1.5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第12.0.2条文说明:当手术部的面积不大,需要与其他用途的房间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则要将该手术部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考虑,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开。
    【已废止】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JT154-2016第5.1.6.1条:防火单元不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旅馆和宿舍。
 
《建规》8.3.1
问题30:木器厂房的定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浙江》(征求意见稿)1.3.1: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正式版已经取消本条】
 
《建规》8.3.1.2 & 8.4.1.1 & 10.3.1.5
★问题31: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安委【2014】9号》、《公通字【2001】97号》、《内装修规》6.0.1条文说明)。
    《浙江》1.3.1、《福建》10、《武汉》1.1.7、《广州》四.1.6
    《建规》第8.3.1.2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1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第8.5.2.1规定的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和第10.3.1.5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丙类企业、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厂房)”。
 
问题32:没有喷漆工段的家具厂可否按照丙类厂房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72:可以。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建规》8.5.2.1
问题33:谷物类加工厂房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建规》第8.5.2.1条提到的“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2:谷物类加工厂房属于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丁类生产车间(《建规》8.5.2.2
问题34:《建规》第8.5.2.2条的“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指的是建筑中一个房间的面积,还是该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1:单个车间。比如:浙江、江西。
    《浙江》7.2.2:“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
    《江西》三.31:是指形成独立防火分区的单个车间的面积。
    观点2:所有车间。比如:江苏。
    《江苏》1.3.6.3.(三).2:指的是该单体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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