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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建筑保温
《建规》6.7.2.1
★问题414:保温材料为复合保温材料(外侧为大于50厚的A级材料保护层,内为B级材料),保温的耐火等级是按A级还是B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邢台》三.十一:住宅建筑的复合保温材料一体板,外侧为50厚的A级材料保护层(即耐火等级达到3h),内层可为B级保温材料;公共建筑的复合保温材料,外侧为50厚的A级材料保护层,内层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建规》第6.7.4、6.7.5、6.7.6条规定。
★问题415:《建规》第6.7.2条第1款“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的场所,是否包括厨房?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3.1:不包括住宅建筑中的厨房。
★问题416:《建规》第6.7.5条“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对于54-100m的住宅建筑,是否需要提高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3.2: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问题417: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非人员密集型的例如办公、密集型的例如商业时)合建时的外保温有何不同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3.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规》第5.4.10条第1、2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乌鲁木齐》五.42:根据建筑物的整体确定建筑类别,再统一设计保温材料。
★问题418:岩棉板外包覆厚度不大于0.5mm的防水透气膜时,是否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3.4: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问题419:《建规》中对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建筑上下做法不一致时,是按照建筑整体高度,还是可以按照各自高度分别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按照建筑整体高度计。
★问题420:内部改造装修项目,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局部改的怎么控制?整层?局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整栋不行。局部暂定可以。
★问题421:地下室外墙保温是否要执行6.7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6.7.7.1
★问题422:建筑高度超过27m的住宅,外墙保温采用B1级的难燃型XPS板时。未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5h的外窗,未在层间设置防火隔离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应注明“采用C0.50玻璃”,代表耐火完整性不小于0.5h。
《建规》6.7.8
★问题423:《建规》第6.7.8条中当采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若外墙保温材料为A级,如何设置保护层,保护层设置多厚,依据那条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56:首层使用A级保温材料后,不考虑引起火灾蔓延;因此保护层厚度按5mm即可。
★《建规》6.7.10
问题424:建筑单体消防改造范围,是否包含外墙保温。比如现有框架厂房外墙采用苯板,改造后为乙类厂房。根据新公消〔2018〕8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甲、乙类厂房、库房的外墙外保温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的外墙保温不应低于B1级”,那么做消防改造外保温是否也需要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新公消〔2018〕8号》)
《乌鲁木齐》五.48:根据改造范围确定,并在说明中予以明确。
★问题425:《建规》第6.7.10条,当外墙采用A级,屋面用B1级可以不做屋面防火隔离带。但新公消〔2018〕8号“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托克逊项目审图提出外墙用A级屋面B1级屋面还需做防火隔离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新公消〔2018〕8号》)
《乌鲁木齐》五.47:外墙用A级材料时,屋面可不做防火隔离带。
★问题426:防火墙上是否必须用A级保温材料和A级装饰材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169:7,需注意的是:两座民用建筑按照相关要求可以贴邻或减少防火间距时,其相邻外墙外保温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此外,即使相邻两座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以不限,但仍应综合考虑建筑周围消防车道与灭火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
★问题414:保温材料为复合保温材料(外侧为大于50厚的A级材料保护层,内为B级材料),保温的耐火等级是按A级还是B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邢台》三.十一:住宅建筑的复合保温材料一体板,外侧为50厚的A级材料保护层(即耐火等级达到3h),内层可为B级保温材料;公共建筑的复合保温材料,外侧为50厚的A级材料保护层,内层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建规》第6.7.4、6.7.5、6.7.6条规定。
★问题415:《建规》第6.7.2条第1款“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的场所,是否包括厨房?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3.1:不包括住宅建筑中的厨房。
★问题416:《建规》第6.7.5条“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对于54-100m的住宅建筑,是否需要提高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3.2: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问题417: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非人员密集型的例如办公、密集型的例如商业时)合建时的外保温有何不同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3.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规》第5.4.10条第1、2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乌鲁木齐》五.42:根据建筑物的整体确定建筑类别,再统一设计保温材料。
★问题418:岩棉板外包覆厚度不大于0.5mm的防水透气膜时,是否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3.4: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问题419:《建规》中对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建筑上下做法不一致时,是按照建筑整体高度,还是可以按照各自高度分别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按照建筑整体高度计。
★问题420:内部改造装修项目,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局部改的怎么控制?整层?局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整栋不行。局部暂定可以。
★问题421:地下室外墙保温是否要执行6.7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6.7.7.1
★问题422:建筑高度超过27m的住宅,外墙保温采用B1级的难燃型XPS板时。未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5h的外窗,未在层间设置防火隔离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应注明“采用C0.50玻璃”,代表耐火完整性不小于0.5h。
《建规》6.7.8
★问题423:《建规》第6.7.8条中当采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若外墙保温材料为A级,如何设置保护层,保护层设置多厚,依据那条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56:首层使用A级保温材料后,不考虑引起火灾蔓延;因此保护层厚度按5mm即可。
★《建规》6.7.10
问题424:建筑单体消防改造范围,是否包含外墙保温。比如现有框架厂房外墙采用苯板,改造后为乙类厂房。根据新公消〔2018〕8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甲、乙类厂房、库房的外墙外保温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的外墙保温不应低于B1级”,那么做消防改造外保温是否也需要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新公消〔2018〕8号》)
《乌鲁木齐》五.48:根据改造范围确定,并在说明中予以明确。
★问题425:《建规》第6.7.10条,当外墙采用A级,屋面用B1级可以不做屋面防火隔离带。但新公消〔2018〕8号“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托克逊项目审图提出外墙用A级屋面B1级屋面还需做防火隔离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新公消〔2018〕8号》)
《乌鲁木齐》五.47:外墙用A级材料时,屋面可不做防火隔离带。
★问题426:防火墙上是否必须用A级保温材料和A级装饰材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169:7,需注意的是:两座民用建筑按照相关要求可以贴邻或减少防火间距时,其相邻外墙外保温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此外,即使相邻两座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以不限,但仍应综合考虑建筑周围消防车道与灭火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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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火灾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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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建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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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建筑竖井、管线防火、建筑缝隙和防火封堵
- 5.9 建筑保温
- 5.10 建筑装饰
- 六 特殊建筑和场所
- 6.1 特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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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商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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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汽车库、停车场
- 6.9 设备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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