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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设备机房


6.9.1 一般规定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4.12、5.4.13 & 8.1.6
★问题614:什么叫“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1)经过一段疏散走道才能到达楼梯间是否算? 2)若算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以上设备房的疏散门与楼梯前室门之间的距离有没有规定最大值?3)该疏散走道可否开设功能用房的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
    (1)《建规》8.1.6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泵房的人员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可以直接到达建筑外,开设在建筑首层门厅大门附近的疏散门可以视为直通室外;“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要求泵房的门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通到进入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4.1.7条文说明:“本条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安全出口,只经过疏散走道直接到达疏散楼梯间或室外。”
    (2)观点一:清晰看到并方便到达(定性未定量),比如:广州。
    《广州》2.5.14.7: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锅炉房的房间门宜紧邻安全出口,当房间门紧邻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应在安全出口能够清晰看到并方便到达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水泵房。
    观点二:短走道(定性未定量),比如:北京、乌鲁木齐等。
    《指南》P220:锅炉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参见图5.36),即不需要再经过其他功能区域就可以到达室外,或只需经过一条疏散走道即可以进入安全出口。
图5.36 锅炉房平、剖面示意图
    《指南》P383:规范要求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均应直接通向室外或安全出口,是分别针对位于不同楼层位置时的要求。当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位于建筑的首层或为单层建筑时,其疏散门就是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地面;当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位于建筑的其他楼层时,一般位于地下一层,其疏散门有的可以直接通至下沉广场等室外场地,但大部分需经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此时的疏散门往往要经过一段走道通向疏散楼梯的入口,该入口就是安全出口。因此,这二者间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要求救援人员和相关应急人员在火灾时能够安全、便捷地进出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控制室,参见图8.2。消防控制室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参见图8.2 ( a ),消防控制室布置在一层时参见图8.2 (b)。
    《北京》:附建地下锅炉房,通过较短的走道直接到达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直通室外,就满足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要求。
    《乌鲁木齐》四.11: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通过疏散走道直通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功能空间再到达楼梯间。
    √观点三:短走道(不超15米),比如:浙江、海南、山东、江西等。
    《浙江》4.1.32: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5m 的疏散走道(走道两侧应与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海南》3.16: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5m的疏散走道(走道两侧应与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山东》2.4.4:地下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建规》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对消防控制室门的要求不统一,应从严执行釆用甲级防火门)的防火门可以通过不宜大于15m的短走道(如有房间门开向走道则应是乙级防火门)通向疏散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
    《江西》12:“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室外出口,只经过一条距离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达室外。布置在地下室锅炉房、消防水泵房,其疏散距离不大于15m。
    《海南》3.9:水泵房、发电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坡道)作安全出口。
    (3)可以设置,比如:浙江、海南、山东。建议还应同时满足:“乙级防火门”和“只能有设备机房的门开向此疏散走道”【因为,实际设计中,地下此处往往是若干设备机房组成了独立的1个防火分区,应允许开设备机房的门】。

★ 问题615:《建规》8.3.9中“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具体有哪些??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哪些情况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建规》8.3.9中,要求特殊重要设备室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根据条文解释要求: 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实际上,特殊重要设备室是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综合业主和运营方的要求确定,比如某多层建筑或小区建筑的配电室,虽然按规范不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但如果负担了重要设备的供电,则可能事实上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还有弱电机房以及一些工业建筑的设备用房(配电室、空调机房等),也是属于这类情况,需要和业主、运营方沟通确定。

6.9.2 消防控制室
建筑定性
★问题616: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火灾危险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83: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应按规范的规定确定其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包括与其服务的建筑。当所服务建筑为工业建筑时,可分别按戊类和丙类工业建筑考虑;当所服务建筑为民用建筑时,可分别按民用建筑考虑。
 
平面布置(《建规》8.1.7
★问题617:《建规》第8.1.7条对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作出了规定,对于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是否必须在建筑首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规范vs地方标准(地方有更严格的规定时,应遵循。)
    观点1:首层或地下一层皆可,宜靠外墙。比如:山东。
    《山东》2.4.5《建规》第8.1.7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无特殊要求,按《建规》第8.1.7条执行。
    √观点2:应(宜)设置在首层,宜靠外墙。比如:浙江、武汉、邢台、广州。
《浙江》9.10: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上 1 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武汉》2.3:新建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部位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武汉市政府令249号)
    《邢台》三.二十: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必须确保控制室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设置的位置能便于安全进出;建议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上1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广州》2.5.14.19:1、参照《13号文》大中型商业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除大中型商业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
    《指南》P382:2.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时,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要尽量设置在首层或者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也不应设置在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当建筑地下只有一层时,要尽量在地上设置。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尽量布置在建筑内的靠外墻部位,以便应急人员能够直接从室外逬入,对于一些埋深较大且设备房位于地下的特殊工程,如部分地铁工程,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不受本条的埋深限制,但应符合其他要求。
 
建筑构造(《建规》8.1.8
★问题618:消防控制室是否必须设置防淹门槛,室内是否必须设置设排水沟,是否需要同时设置以上措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应防淹、宜排水,核心是究竟哪个措施更有效?)。
    《北京》:只要采取的措施达到防水淹的目的即可,不需统一固定的措施。
    《江苏》1.5.3:此条为强条,水专业及建筑专业均需明确防水淹措施。
    《湖南》问题35:依据《建规》第8.1.8条,消防控制室应合理确定设置位置,防止雨水倒灌,消防控制室即便设置在高于室外地坪的楼层时也应设置防淹门槛,其室内可选择设置排水沟等排水设施。

6.9.3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安全出口

问题619:消防审查时,要求人防柴油发电机房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人防柴油发电机房面积不大于200㎡时,能否按照《人防火规》 4.1.1.35.1.14条的要求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人防火规》4.1.1.3条5.1.1.4条
    《乌鲁木齐》五.58:可按《人防火规》要求执行。
 
★问题620:柴油发电机房内可以设置多个柴油间吗?“总储量不超过1立方米”是指每间还是所有之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公津建字[2016]18号》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1.7.5:单间储油间的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建筑内的总储油量不应大于5m³。
    《广州》六.2.1:按《建规》第5.4.13条第4款规定,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当设置多个柴油发电机房,可按每个机房内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设计。离开柴油发电机房区域不允许单独设置储油间。
    《指南》P224:位于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组,当所需用油量大于1.0m³时,储油间可以分间设置,但应保证每间储油间的总储油量不大于1m³,建筑内所有储油间的储油量之和不应大于5.0m³)当大于该储油量时,应将储油装置移出到该建筑物外进行设置,通过管道向发电机组供应燃油。
    《锅炉房标准》6.1.7: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³,轻柴油不应超过1m³。
 
防火分隔
★问题621: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相邻,设置双层楼板后,是否就能相邻布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常见问题,由于消防法73条的“人员密集场所”只定性未定量,涵盖范围过广,实际设计中难免遇到相邻的布置,当无法避开时,建议明确可以采取的措施)。
     观点一:严格按照国标执行,比如:湖南。
    《湖南》问题29:考虑到居住要求住宅下部不应设置有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房间,非人员密集场所公建下部可布置上述机房。
    √观点二:允许设置双层楼板,比如:北京、山东、广州。
    《北京》:上下层应以楼层分隔,层高不应小于2.2米。
    《山东》2.4.3:如果建筑平面受限,可通过设置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做夹层分隔,但夹层层高不应小于2.2m。
    《广州》三.7:可以采用双层墙或双层板处理以满足规范要求,墙间、板间应留有适当距离。
 
★问题622:《锅炉规》15.1.2“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人员聚集的场所”指哪些?是否包含相邻的道路和广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623:《锅炉规》15.1.2“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轻质”是60kg/㎡还是120kg/㎡?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3.6.3条文说明:本条参照美国消防协会《防爆泄压指南》NFPA68和德国工程师协会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国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规定泄压面积构配件的单位质量不应大于60kg/㎡,但这一规定仍比《防爆泄压指南》NFPA68要求的12.5kg/㎡,最大为39.0kg/m²和德国工程师协会要求的10.0kg/㎡高很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锅炉房-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的轻质屋质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6.9.4 变压器室、变配电室
建筑定性

问题624:民用建筑内独立建造的变配电站,是参考丙类厂房还是民用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对室内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4号)
    《武汉》1.1.13:室内变电站(变、配电房)的防火设计可按丙类厂房的有关要求确定。
    《广东》1.12:可参考丙类厂房。
 
★问题625:配电室,按什么分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5问!”:对于独立建造的配电室,《建规》3.1.1将一定装油量的    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小于等于60kg的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丁类,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可按丁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超出此装油量的配电室,应按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
 
★问题626: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站,按什么分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5问!”:对于独立建造的干式变电站,火灾危险性类别可定为丁类,对于附建式变电站,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可以比照丙类火灾危险性的要求确定。
 
★问题627:220kV附建式变电站,按什么分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220V附建式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2号 )
    《邢台》四:《建规》第3.1.1条及其条文说明,将油浸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定为丙类,对干式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干式变压器属无油设备,与油浸变压器相比可燃物质数量较少,火灾风险相对较小,对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或与民用建筑贴邻建造的220kV干式室内变电站,可将其视为民用建筑的附属设施,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可以比照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进行分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防火间距
问题628: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14:按照《建规》5.2.3条执行。
 
防火分隔
问题629:附设在地上建筑内的变配电站和消防控制室的外墙开口与相邻其他房间的外墙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是否有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08:规范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比照防火墙的设置要求,变配电站和消防控制室的外墙开口与建筑内其他房间的外墙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即窗间墙的宽度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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