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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平面布置
4.2.1 民用建筑
住宅与公建的组合楼(《建规》5.4.10)
问题174:商业部分可否与住宅部分的管道井检修门共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3.16:不可以,商业部分与上部住宅部分不应开设任何洞口,应完全分隔。
问题175:电梯的安全逃生门,对于住宅电梯在非住宅部分是否也要开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3.17:该楼层段也必须按规定间距设置安全逃生门,以满足电梯救援要求,可采用乙级防火门或满足规范要求的电梯层门,以满足防火要求。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汽车库(《建规》5.4.10.2)
问题176:为住宅服务的地上汽车库利用住宅疏散楼梯进行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4.10.2“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其他观点:不可以,需要单独设置安全出口。
按各自高度分别控制消防(《建规》5.4.10.3)
问题177:高层住宅与下部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1)是否需要沿建筑的2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2)下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否仅按多层建筑考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37:根据《建规》第5.4.10条,住宅下部与其他功能合建时,在满足防火分隔要求的情况下,下部可单独按该部分建筑的高度与功能进行设计,其位于高层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的楼梯间不需按主楼要求设置。
《西安》5.1:(说明 5.4.10)第 3 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并符合8.5.1.3.2 条及《烟标》相关条款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消防水箱、建筑外保温)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及5.1.1条建筑分类要求,按公共建筑要求执行。
住宅与公建的组合楼(《建规》5.4.10)
问题174:商业部分可否与住宅部分的管道井检修门共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3.16:不可以,商业部分与上部住宅部分不应开设任何洞口,应完全分隔。
问题175:电梯的安全逃生门,对于住宅电梯在非住宅部分是否也要开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3.17:该楼层段也必须按规定间距设置安全逃生门,以满足电梯救援要求,可采用乙级防火门或满足规范要求的电梯层门,以满足防火要求。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汽车库(《建规》5.4.10.2)
问题176:为住宅服务的地上汽车库利用住宅疏散楼梯进行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4.10.2“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其他观点:不可以,需要单独设置安全出口。
按各自高度分别控制消防(《建规》5.4.10.3)
问题177:高层住宅与下部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1)是否需要沿建筑的2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2)下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否仅按多层建筑考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37:根据《建规》第5.4.10条,住宅下部与其他功能合建时,在满足防火分隔要求的情况下,下部可单独按该部分建筑的高度与功能进行设计,其位于高层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的楼梯间不需按主楼要求设置。
《西安》5.1:(说明 5.4.10)第 3 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并符合8.5.1.3.2 条及《烟标》相关条款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消防水箱、建筑外保温)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及5.1.1条建筑分类要求,按公共建筑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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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防火通则
- 二 建筑定性
- 2.1 术语
- 2.2 建筑高度
- 2.3 火灾危险性
- 2.4 耐火极限
- 2.5 建筑分类
- 2.6 台阶式地坪
- 三 总平面图
- 3.1 防火间距
- 3.2 消防车道
- 3.3 救援场地
- 3.4 救援窗
- 四 单体设计
- 4.1 防火分区和层数
- 4.2 平面布置
- 4.3 安全疏散
- 4.4 疏散楼梯
- 4.5 消防电梯
- 4.6 直升机停机坪
- 五 细部构造
- 5.1 防火墙
- 5.2 防火分隔
- 5.3 屋顶和闷顶
- 5.4 天桥、连廊
- 5.5 疏散门和防火门、窗
- 5.6 幕墙、防火玻璃墙
- 5.7 防火卷帘
- 5.8 建筑竖井、管线防火、建筑缝隙和防火封堵
- 5.9 建筑保温
- 5.10 建筑装饰
- 六 特殊建筑和场所
- 6.1 特殊场所
- 6.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6.3 商业建筑
- 6.4 超过250米的超高层
- 6.5 “老、幼、病”建筑
- 6.6 观演建筑、体育建筑
- 6.7 住宅建筑
- 6.8 汽车库、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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