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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救援场地


救援场地和入口
《建规》7.2.1

问题113:谷物类筒仓附建的工作塔内无生产人员,仅有1到2位巡检人员,且占地面积小,是否可以考虑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3:此类工作塔类似于高层水塔等构筑物功能,限定到达人员数量(如 3 人以内),可不考虑按照一般高层建筑物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一长边或一长边且不小于1/4周长(《建规》7.2.1
★问题114:1)L、U 字形高层建筑(两端伸出段比较长)如何确定其长边长度?2)如果建筑的形状复杂,例如多边形,五角星形状等,如何界定哪个是长边,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符合最长边长及不小于 1/4 周长就可以?3)高层住宅是否可以放宽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5.4:按照《图示》中的7.2.1图示10。
图示10
    《广州》4.15:建筑形状复杂时,应以最长的边长且不小于1/4 周长来计算消防登高面。具体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布置方案可参考《图示》中相关内容。
    《广东》4.14:高层住宅建筑,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满足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也可满足周边长度的1/4,且能进入每隔住宅单元不少于一半的户数进行扑救。住宅登高操作场地可利用阳台作为外墙登高面。
 
进深不超4m的裙房(《建规》7.2.1
★问题115:1)若外轮廓有凹槽,4m是从突出的楼梯间外墙计算还是从疏散连廊计算?2)凹槽中底层有突出高层的建筑是否影响消防扑救或救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消防救援场地一侧的裙房上部为住宅等轮廓需凹凸较大的高层建筑时,进深不大于4m的要求,可以根据卧室、起居室等主要功能房间长度较长的外墙边线的位置确定。
    《江苏》1.2.18:裙房或底层门厅进深的起算边线应优先以设有消防救援窗能够满足消防救援的前室或楼梯间外墙为计算边线,消防救援窗应符合《建规》的要求,该前室或楼梯间外窗应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当受条件限制,前室或楼梯间没有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外窗,或该外窗不能满足消防救援窗的要求时,应以能够满足消防救援的外窗或外廊所在的外墙计算。当以外廊的外墙或敞开天井侧向前室窗外墙作为计算点时,凹进的敞开外廊宽度应不小于10m(参考救援场地短边10m的要求),便于消防车进入和救援。
    《乌鲁木齐》五.22:需同时满足从建筑主体外墙至登高操作场地边缘间距不大于10米,门斗距登高操作场地边缘间距不小于5米的要求。7.2.1规定此处裙房不大于4米。
    《广东》4.12:裙房进深应从外墙边缘计算。
 
★问题116:4米是否包含整体或局部突出的雨棚、遮阳、线脚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5.1:多层建筑雨棚进深可以不限。
    《西安》2.2.6:出入口设置的雨棚宽度不应大于4m。
    《广东》4.15:裙房深度大于4m的部分,包含设置了雨蓬等构件的对应区域不可以作为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问题117:多层公建,因造型需要,建筑外圈设一金属幕墙造型,幕墙外侧周边设环形消防车道,与建筑入口对应位置留设洞口,金属幕墙与建筑外墙间的距离如何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2.9:此种做法相当于在实体建筑的外侧做穿孔装饰幕墙表皮,其与建筑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外侧的穿孔装饰幕墙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口和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对应,且在相应位置釆用栈桥连接,连接栈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问题118:住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建筑底部设置的面宽较小的门厅以及局部凸出的楼梯间超过4m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认定不连续?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2.13: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物对应范围内,不允许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其余部分可以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如果有,则认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连续。
 
★问题119: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救援场地无法满足一长边,可否适当放宽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各省基本都参考了浙江省地标)。
    《浙江》2.1.6.3: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 不超过7.8m的变配电房等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
附图2.1.6.3
    《西安》2.2.4.4: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
    《江西》4: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9m时,沿住宅长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作满足一个长边的要求,见附图4.1。
    《福建》5.6:高层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等住宅附建公共用房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图 5.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问题120:能否对为住宅户内通风采光设置的凹口提出具体技术要求,比如凹口的宽深比、最小宽度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六.5:未见有规定。
 
连续布置/间隔布置(《建规》7.2.1
★问题121:高层住宅是否可以间隔布置救援场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图示》里的7.2.1图示2表达了不超50m的高层公共建筑)。
    《浙江》2.1.6: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l/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
附图2.1.6-1
    2 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间隔不应大于30m。(附图 2.1.6-2)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按照住宅各个单元连续布置。
附图2.1.6-2
    《福建》5.5、《西安》2.2.4.2: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应大于30m(图 5.5)。
    《广东》4.13:可以按每个单元考虑消防救援场地。
 
问题122:在两栋高层建筑之间设置封闭连廊,连廊距地面超过24m,设有独立疏散楼梯,是否需要针对连廊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5.7:连廊高度大于24m时,应兼顾连廊并结合建筑造型合理布置救援场地;连廊仅作通行无其它使用功能时,可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突出红线(《建规》7.2.2
★问题123:救援场地可否突出红线外?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浙江》2.1.10《海南》5.4、《福建》5.8、《西安》2.2.8、《山东》2.2.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可为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问题124:消防救援场地是否有具体要求(如:人行道、道路高差或路牙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4.17:消防救援场地要求平整,不允许跨人行道、存在道路高差或路牙等且不得有绿地。

★问题125:内天井是否可算扑救场地?内天井的扑救场地有没面积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4.12:如天井能满足《建规》7.1.9 条(消防车道的设计要求)、7.2.1、7.2.2、7.2.3 条(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计要求)的相关规定,可算消防救援场地。
    《海南》7.3:民用建筑内不宜设置内天井,当需要设置时,天井的最短边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筑为多层建筑时,最短边尺寸不应小于6m;建筑为高层建筑时,最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2、当尺寸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天井周边的窗槛墙不应小于1.5m;2)开向天井的窗洞口应采用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窗。

车库出入口(《建规》7.2.2.1
★问题126:《建规》7.2.2.1中的“车库出入口”是否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1.9《广州》4.16、《福建》5.7、《西安》1.0.3、《山东》2.2.4
    包括与建筑平行及垂直设置的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问题127:地下室车库出入口面向消防车登高场地时,需满足什么条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1.9《广州》4.16、《广东》4.18、《西安》2.2.7:
    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挡烟垂壁。
附图2.1.9

到建筑的距离(《建规》7.2.2.4
★问题128:1)退台式建筑,外墙局部凹凸距离救援场地超过10m,是否会影响消防扑救?2)超过100m的部位,退台距离救援场地是否允许超过10m?3)如果建筑物层层外挑,建筑外墙应从何处算起?是否是从最大轮廓线就算起?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合规不合理,应先保证合法)
    高老师:实际操作45米以下按5米,45-60米按(1/3h-10)米,60米以上按10米。
    《广州》1.1.3:从建筑最大外轮廓(外墙投影)算起;特殊造型确有必要或有特殊需求时,进行专家评审。
    《山东》2.2.1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应以不影响消防车救援为前提。此处的建筑外墙是高层建筑主体的外墙,包含裙房的外墙。无论建筑外墙如何凹凸,以最近外墙算起。
    刘云罡-上海:对于退台式消防登高面的设置,理解是否正确?
刘云罡-上海 

共用救援场地
★问题129:沿相邻两栋高层建筑塔楼之间,布置一块共用的消防登高救援场地,最小宽度可否按10m+5m=15m?(即非实施灭火救援建筑的一侧,场地紧贴建筑外墙布置,没有5m退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4.3:可行,建议消防车道可居中接入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
 
直通室外(《建规》7.2.3
★问题130:《建规》7.2.3条中的“入口”具体指?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1.7、《西安》2.2.5: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山东》2.2.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般应设置在建筑出入口一侧或和疏散楼梯对应一侧,以使消防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以下方式均认为符合规定:1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外门;2通过专用疏散走道连接楼梯间的外门;3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到室外的外门。
 
★问题131:救援场地的对应范围内,是否所有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都要对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2.14: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隔布置时,每一块场地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江苏》1.3.5.8: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应至少设一个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西安》2.2.4.3:当大于50m的高层住宅建筑平面凸凹过大或每层户数大于等于6户时,应按不同方向设置救援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操作场地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乌鲁木齐》五.2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场地,对于住宅只需满足在首层出口一侧即可。目前规范规定“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问题13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必须设置在楼梯的立面侧?在底层设置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5.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要求一定设置在靠近楼梯间一侧,但直通疏散楼梯的通道入口应该直观、明显;图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方式可行。
    《广东》4.19:当架空层为无消防隐患的交通区域时,且本区域周边4米范围内没有设有洞口,或洞口采用固定乙级防火玻璃,且通行区域设有喷淋系统时,可作为通向消防登高场地的通道;当架空层内设有机动车位时,不应作为通向消防登高场地的通道。
 
问题133:避难房间是否需要在消防扑救场地一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4.11:避难层(或避难间)应尽量合理布置在消防扑救场地一侧。
 
★问题134:救援场地对应范围内,是否要设置消防电梯前室或通向其的入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11.0.1条文说明:建筑发生火灾后,消防员绝大部分情况下都需要进入建筑进行内攻灭火和搜索救人。建筑中直通室外的楼梯间、出入口或消防专用入口,是消防员进入建筑到达着火区的主要通道,其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员安全出入。该出入口的设置还需要结合消防电梯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
    《指南》P369:7.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其他救援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具有能让消防员快速进入建筑的入口,特别是消防电梯的通道入口、楼梯间入口或专用消防通道入口,参见图7.10和图7.12。
    《江苏》1.3.5.8:为方便消防救援,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消防电梯的入口。
    《山东》2.2.8:1消防电梯出口宜直通或正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便于消防队员快速进入消防电梯。如确有困难,也应通过公共区域或疏散通道方便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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