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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台阶式地坪
备注:各地地标差异很大,总结归纳颇费时间,本版仅仅简单收集,后续版本再进一步分类整理,敬请期待。
★问题71:可以参考哪些规范?国标是否能统一?
参考规范:《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61/T93-201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2004、《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等。
★问题72:缺少坡顶层、吊层、坡底层的定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台阶式地坪建筑的显著特征,就是可能够构成不止一个的可供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室外地面,更有利于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坡地建筑(台阶式地坪)-建筑高度的争议及处置!”:1)坡地住宅建筑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坡地民用建筑,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可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建筑高度。2)吊层一面临坡,其通风采光、建筑防火和应急救援等,均受到较大限制,宜作为地下建筑处置。视作地上建筑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2004):
2.0.2 坡顶、坡底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底。
2.0.3 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
2.0.4坡底层: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
2.0.5坡顶层: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
2.0.6吊层:坡顶层以下、坡底层及其以上的楼层。
2.0.7吊层接地层:吊层与具有室外设计地面的台地相连接的楼层为吊层接地层。
《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5.1.3 以坡底场地为室外地面,与坡底场地相连通的楼层称坡底层;以坡顶场地为室外地面,与坡顶场地连通的楼层称为坡顶层;在坡底层与坡顶层之间的楼层称为吊层,与中间台地相连通的楼层称为吊层接地层。
问题73:对于台阶式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分隔线在竖向上是否可以不为直线?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6.16:当同一建筑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均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时,其建筑高度可分段认定。上下段之间应有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分隔线无论在水平面还是垂直面都不一定是直线,可以是折线等。
★问题74:坡地建筑如何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
《建规》附录A.1.0.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坡地建筑(台阶式地坪)-建筑高度的争议及处置!”:本文以规范为据,认为坡地住宅建筑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坡地民用建筑,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可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建筑高度。同时,本文认为,吊层不宜作为地上建筑,如确有需要,应采取加强性措施。
更多内容,点击阅读:坡地建筑(台阶式地坪)-建筑高度的争议及处置!
陕西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61/T93-2014):
3.1.3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2所示。
1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2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分段界面楼板面层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分段界面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海南》4.2: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 A 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区面积:
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且消防车道位于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5.3.4 当山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1所示。
5.3.5 当山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或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如图2所示。
2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分段界面楼板面层到坡屋面檐口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分段界面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如图2所示。
5.3.7 当下段建筑分类低于上段建筑分类时,下段建筑按上段建筑分类和下段建筑自身使用性质确定其分类:
1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住宅或二类高层住宅,上段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时,下段建筑应按一类高层住宅设计;
2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住宅,上段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时,则下段建筑应按二类高层住宅设计;
3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计;
4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高层建筑的裙房设计。
5.3.8 当上、下段建筑分类建筑类别相同或高于上段建筑分类时,按各自建筑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
3.1.1 坡地建筑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可按使用性质和上、下段建筑高度分段进行设计。当坡地建筑不能满足本规范4.0.1条规定时,应按建筑总高度来确定建筑分类,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3.1.2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或功能分区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2所示。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3所示。
3.1.3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面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顶层楼面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3.2.1坡地建筑的建筑分类应根据其建筑高度(层数)、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等综合确定。当分段确定时,上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段建筑高度(层数)确定,下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下段组合关系最终确定,且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问题75:怎样确定首层±0.00地面和室外地坪标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各地规范差异很大,是否有共性?能否统一?)
《浙江》1.2.1、《武汉》1.2: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规》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 1.2.1)
《山东》2.1.3: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按规范要求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注:本条图示建筑高度按屋面面层考虑)
1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有楼板相邻时应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2.0h)且地上、地下部分没有开口,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独立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见图2.1.3-1)
★问题76:怎样判断局部覆土是否算地下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21:坡地、台地建筑两侧不同标高室外地坪在满足消防车道设置要求的前提下,局部覆土部分按以下原则判定:(1)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 30 m 或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低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2)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 30m 且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高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置防火分区。(3)建筑底层房间地坪与高地坪间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 1/3 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4)除以上情况外其他情况下均应按地下建筑设计。
★问题77:什么条件下,地下室可视作地上进行消防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1.2.2-1: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 1.2.2-1)
《浙江》1.2.2-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 1.2.2-2)
《浙江》1.2.2-3: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但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且与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的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附图 1.2.2-3)
《福建》1.2:对于台阶式地坪等部分覆土的建筑,低于较髙室外地坪的房间,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的部分,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的部分,应按地下室进行防火设计。
《山东》2.1.3:2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釆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其余部分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2)
3 当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大于30m且不具备自然釆光通风条件时,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3)
4 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的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图2. 1.3-4)
《海南》4.2:3、当低于较高地坪的防火分区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且埋深小于层高的1/3时,该防火分区面积可按照地上防火分区面积确定。
《广州》三.4:坡地建筑中的地下室其中一面能直通室外(其余三面位于覆土以内),且有消防车通道可达,此地下室是否可定义为首层?——按《建规》2.1.6进行计算,当该层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 时,不能按首层(地上建筑)判定。针对室外场地有高差情况下,按本指南第四章节 2.2.2 执行。
《广州》2.2.2: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台地或坡地建筑,当无法按规范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可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和进行防火设计:
1、当建筑的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的的消防车道分别处于不同标高的台地或坡地时,可按以下原则计算建筑高度和进行防火设计:
(1)按最低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起点计算建筑高度。低于最高消防车道室外设计地坪的房间,当具备从建筑外立面进入扑救的条件且进深不大于30m,同时防火疏散组织也满足向下或直接疏散到室外的条件时,可按地面以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不能满足上述扑救和疏散的任一条件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这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应主要布置在处于低处的室外地坪处(附图 2.2.7)。
(2)按最高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起点计算建筑高度。低于最高消防车道室外设计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其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最高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也可向下或直接疏散至低处的室外地坪。高于最高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以上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应直通高处的室外地坪,不应通向低处的室外地坪,疏散楼梯的设计应满足规范关于地上、地下楼梯间分隔设置的规定。这类高层建筑的救援场地可主要设置在最高处消防车道的一侧,有条件时应兼顾建筑的最低室外地坪(附图 2.2.8)。
2、符合沿建筑长边设置单边消防车道的建筑,其建筑高度按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起点计算建筑高度,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的进深不宜超过50m。
(2)低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的建筑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其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有条件时也可向下或直接疏散至低处的室外地坪。高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以上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应直通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不应通向低处的室外地坪,疏散楼梯的设计应满足规范关于地上、地下楼梯分隔设置的规定(附图 2.2.9)。
(3)高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但建筑只有部分外墙临空的平面,当房间具备从建筑外立面进入扑救的条件且进深不大于 30m,同时防火疏散组织也满足向下或直接疏散到室外的条件时,可按地面以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不能满足上述扑救和疏散的任一条件的房间, 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附图 2.2.10)。
《指南》P26:坡地建筑中坡顶层与坡底层之间的楼层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防火区,可以按地上建筑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否则,应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考虑,参见图2.3:(1)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1/3周长或1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2)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2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1个宜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3)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应能从上向下经坡底层疏散到室外地面;(4)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疑点2.1.7-2:坡地建筑的室外地坪复杂,难以按图2.1所示方法判断其中某一防火分区是否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坡地建筑内不能同时满足“疑点2.1.7-1”释义中所述4个条件的防火分区,一般应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进行防火设计。
★问题71:可以参考哪些规范?国标是否能统一?
参考规范:《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61/T93-201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2004、《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等。
★问题72:缺少坡顶层、吊层、坡底层的定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台阶式地坪建筑的显著特征,就是可能够构成不止一个的可供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室外地面,更有利于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坡地建筑(台阶式地坪)-建筑高度的争议及处置!”:1)坡地住宅建筑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坡地民用建筑,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可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建筑高度。2)吊层一面临坡,其通风采光、建筑防火和应急救援等,均受到较大限制,宜作为地下建筑处置。视作地上建筑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2004):
2.0.2 坡顶、坡底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底。
2.0.3 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
2.0.4坡底层: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
2.0.5坡顶层: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
2.0.6吊层:坡顶层以下、坡底层及其以上的楼层。
2.0.7吊层接地层:吊层与具有室外设计地面的台地相连接的楼层为吊层接地层。
《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5.1.3 以坡底场地为室外地面,与坡底场地相连通的楼层称坡底层;以坡顶场地为室外地面,与坡顶场地连通的楼层称为坡顶层;在坡底层与坡顶层之间的楼层称为吊层,与中间台地相连通的楼层称为吊层接地层。
问题73:对于台阶式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分隔线在竖向上是否可以不为直线?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6.16:当同一建筑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均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时,其建筑高度可分段认定。上下段之间应有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分隔线无论在水平面还是垂直面都不一定是直线,可以是折线等。
★问题74:坡地建筑如何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
《建规》附录A.1.0.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坡地建筑(台阶式地坪)-建筑高度的争议及处置!”:本文以规范为据,认为坡地住宅建筑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坡地民用建筑,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可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建筑高度。同时,本文认为,吊层不宜作为地上建筑,如确有需要,应采取加强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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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61/T93-2014):
3.1.3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2所示。
1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2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分段界面楼板面层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分段界面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且消防车道位于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5.3.4 当山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1所示。
1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或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如图2所示。
2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分段界面楼板面层到坡屋面檐口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分段界面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如图2所示。
1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住宅或二类高层住宅,上段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时,下段建筑应按一类高层住宅设计;
2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住宅,上段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时,则下段建筑应按二类高层住宅设计;
3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计;
4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高层建筑的裙房设计。
5.3.8 当上、下段建筑分类建筑类别相同或高于上段建筑分类时,按各自建筑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
3.1.1 坡地建筑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可按使用性质和上、下段建筑高度分段进行设计。当坡地建筑不能满足本规范4.0.1条规定时,应按建筑总高度来确定建筑分类,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3.1.2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或功能分区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2所示。
3.2.1坡地建筑的建筑分类应根据其建筑高度(层数)、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等综合确定。当分段确定时,上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段建筑高度(层数)确定,下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下段组合关系最终确定,且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问题75:怎样确定首层±0.00地面和室外地坪标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各地规范差异很大,是否有共性?能否统一?)
《浙江》1.2.1、《武汉》1.2: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规》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 1.2.1)
1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有楼板相邻时应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2.0h)且地上、地下部分没有开口,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独立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见图2.1.3-1)
★问题76:怎样判断局部覆土是否算地下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21:坡地、台地建筑两侧不同标高室外地坪在满足消防车道设置要求的前提下,局部覆土部分按以下原则判定:(1)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 30 m 或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低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2)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 30m 且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高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置防火分区。(3)建筑底层房间地坪与高地坪间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 1/3 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4)除以上情况外其他情况下均应按地下建筑设计。
★问题77:什么条件下,地下室可视作地上进行消防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1.2.2-1: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 1.2.2-1)
《山东》2.1.3:2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釆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其余部分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2)
《广州》三.4:坡地建筑中的地下室其中一面能直通室外(其余三面位于覆土以内),且有消防车通道可达,此地下室是否可定义为首层?——按《建规》2.1.6进行计算,当该层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 时,不能按首层(地上建筑)判定。针对室外场地有高差情况下,按本指南第四章节 2.2.2 执行。
《广州》2.2.2: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台地或坡地建筑,当无法按规范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可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和进行防火设计:
1、当建筑的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的的消防车道分别处于不同标高的台地或坡地时,可按以下原则计算建筑高度和进行防火设计:
(1)按最低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起点计算建筑高度。低于最高消防车道室外设计地坪的房间,当具备从建筑外立面进入扑救的条件且进深不大于30m,同时防火疏散组织也满足向下或直接疏散到室外的条件时,可按地面以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不能满足上述扑救和疏散的任一条件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这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应主要布置在处于低处的室外地坪处(附图 2.2.7)。
2、符合沿建筑长边设置单边消防车道的建筑,其建筑高度按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起点计算建筑高度,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的进深不宜超过50m。
(2)低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的建筑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其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有条件时也可向下或直接疏散至低处的室外地坪。高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以上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应直通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不应通向低处的室外地坪,疏散楼梯的设计应满足规范关于地上、地下楼梯分隔设置的规定(附图 2.2.9)。
(3)高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但建筑只有部分外墙临空的平面,当房间具备从建筑外立面进入扑救的条件且进深不大于 30m,同时防火疏散组织也满足向下或直接疏散到室外的条件时,可按地面以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不能满足上述扑救和疏散的任一条件的房间, 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附图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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