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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布置
4.2.1 煤化工工厂应根据自身的生产流程、特点及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要求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等条件,按功能分区进行总平面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置、罐组、装卸区和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位于人员密集场所及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空分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站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4 储煤场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布置在厂区面向厂外公路的一侧,宜设置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6 全厂性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7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8 中央控制室应远离装置(区)、储罐(区),且宜设置在生产管理区;
9 液化烃罐组、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台地上;当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的台地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10 装置外独立设置的控制室、机柜室和外操室所在场地的地坪高度不宜低于甲、乙类生产设备区的地坪高度;
11 消防站宜设置在生产管理区,且应远离装置(区)、储罐(区);消防站至甲、乙、丙类火灾危险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至丁、戊类火灾危险的局部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4.0km。
4.2.2 输送煤、灰渣的输送机栈桥宜布置在爆炸性环境区域范围外,且不应跨越与其无关的生产单元。当位于爆炸性环境区域范围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4.2.3 为不同装置、自备热电站(锅炉房)等输入(出)物料的2座及以上的封闭式输送机栈桥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相邻2座栈桥,其中任一座的相邻侧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实体墙和乙级防火窗分隔,且相邻2座栈桥外侧沿其长度方向至少一侧设置消防车道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4 生产区与厂外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4.2.5 煤化工工厂内装置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高架火炬与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于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注:1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应按明火确定。
2 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城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全厂重要设施规定的75%(火炬除外)。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与明火地点规定的50%,且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大容积罐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评浮顶、内浮顶罐的规定;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按丙A类固定顶罐相应的防火间距规定的75%(火炬除外)。表中小于或等于1000m³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与全厂性变电所、全厂性消防水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 丙类液体不应小于7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却时,对于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且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6 对于转运站、筛分破碎室、卸煤装置、运煤栈桥,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储煤场区规定的75%,且不应小于10m。
7 本项包据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对于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不应小于7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不应小于50%(火炬除外),且不应小于10m。
8 丙类泵(房)不应小于7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³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³时,不应小于8m。
9 污油泵、单独设置的含油污水池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隔油池规定的75%(火炬除外)。
10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之外。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不应小于表中括号内数值。
11 液氨储罐不应小于乙A类固定顶储罐的规定。
12 表中“一”表示无规定。
4.2.6 液化烃、可燃液体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至厂内铁路卸煤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液化烃装卸线,不应小于25m;
2 对于甲B、乙类液体装卸线,不应小于20m;
3 对于丙类液体装卸线,不应小于15m。
4.2.7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及内燃机车与另一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液体,两相邻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内燃机车与另一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对于丙类液体,两相邻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m,内燃机车与另一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4.2.8 厂内铁路等其他布置和厂区绿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2.1 本条对工厂总平面及重点设施的布置提出了原则要求。厂内的生产装置、储罐、储煤场区及各类设施,其火灾危险程度、散发油气量的多少及生产操作的方式等均有较大差别,为了安全生产,满足各类设施的不同要求,平面布置时,有必要按生产操作、火灾危险程度和经营管理等特点,并结合地形和风向等自然条件以及交通状况进行分区布置。
1 为减少在生产、储运和装卸过程中泄漏或散发的可燃气体、有毒或腐蚀性气体和粉尘对人员的直接危害和可能大量泄漏的可燃气体遇明火爆燃发生安全事故,应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条件,根据全年最小频率风向进行平面布置。
2 为提高氧气的纯度,空分装置要求吸入的空气应清洁,特别要防止乙炔或其他烃类等气体混入而引发爆炸,因此宜将空分装置布置在不受上述气体污染的地段,确有困难时,吸风口的位置应位于空气较清洁的地段。
5 把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特殊的区域加以隔离,限制一定人员的出入,有利于安全管理,并便于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
11 为吸取“7·19”河南某气化厂空分装置重大爆炸事故的教训,消防站与甲、乙类工艺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根据风险评估确定。
4.2.2 为减少投资,厂内一般采用非防爆带式输送机,为防止因皮带跑偏和摩擦等原因产生的静电或明火与可燃气体或可燃粉尘接触发生爆炸,影响其他设施的运行,做此规定。位于防爆区内时可采用防爆带式或管输式输送机等其他形式。
4.2.3 封闭式栈桥容易形成烟囱效应而加速火灾蔓延,且封闭形式增加了火灾的扑救难度,故为防止封闭式栈桥发生火灾殃及相邻栈桥做了本条规定。考虑到带式运输栈桥作为原料和燃料煤的转输设施大量存在于煤化工工厂中,为便于工艺合理布置,并考虑节约用地和保障消防安全,当相邻2座栈桥按本条要求加强防火分隔措施和设置便于扑救栈桥火灾的消防车道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受6m的限制。
4.2.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对煤化工工厂内各类设施之间防火间距的具体规定,主要依据为:
(1)爆炸性环境区域范围。煤化工工厂内的煤粉制备和煤气化装置(单元),一般都位于气体和粉尘爆炸的并存环境中,由于现阶段还没有这种环境下爆炸影响范围的具体试验数据和火灾案例资料,仅就煤粉或可燃气体单环境爆炸影响范围看,依据某煤化工工程项目和国内外有关资料,爆炸性煤粉环境区域范围一般在3m范围内,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把可燃气体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2区的范围定为15m,当可燃气体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其爆炸危险区域附加2区的范围定为2区以外15m,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将可燃液体敞口设备的危险范围定为22.5m,密闭设备定为15m,由此,确定了甲、乙、丙类生产装置之间的防火间距15m~30m。
(2)国外有关规定。英国石油学会《销售安全规范》规定,储罐与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的距离为15m。日本丸善石油公司的油库管理手册,是以储罐内液体的静止状态和使用状态分别规定储罐区内动火的安全距离,其最大距离为20m。
(3)火灾情况。根据调查材料统计,绝大部分火灾是由明火引起的(炼厂的统计为67%,商业油库比例更大),而以外来明火引起的较多。如液体经排水沟流至厂外水沟,厂外点火,火势回窜引起火灾。其他原因则有雷击和静电等。
4.2.7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和鹤管都是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在装卸过程中,经常散发可燃气体,在装卸作业完成后,可能仍有可燃气体积聚在装卸栈台附近或装卸鹤管内,内燃机车在启动、走行或刹车时,均可能从排气筒、钢轨与车轮摩擦或闸瓦处散发火花,为减少火灾危险,本条参照相关标准规定了两相邻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及内燃机车与另一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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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火灾探测器选型
- 附录B 防火间距起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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