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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筑高度、层数和面积


5.2.1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其层数和高度可按工艺流程及设备布置要求确定。
5.2.2 煤粉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高层厂房和粉煤气化单元与煤粉制备单元合建的高层厂房,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500m²。
    煤气化水煤浆制备厂房,其煤储斗部分与磨煤机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煤储斗部分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磨煤机部分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8000㎡。确需在防火墙上设置观察窗或开设设备孔洞时,应分别采用甲级防火窗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5.2.3 甲、乙类构架除工艺流程及设备布置要求外,其层数不宜超过4层。
5.2.4 厂房内按工艺及管道布置需设置钢格栅板的楼面,其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5.2.5 储煤库应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2000㎡,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2000㎡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防火墙分隔。圆形煤库的直径不宜大于120m。
    卸煤装置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
条文说明
5.2.1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煤直接液化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受工艺及设备布置等条件要求,其层数较多、高度高,这类厂房在工艺及工艺设备上都采取了本质安全措施,并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事故发生,因此,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条件下,本条规定其层数和高度可不受限制。
5.2.2 国内目前已有规模的煤粉制备、煤气化、煤直接液化的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在1000m²~2500m²,且无人值守。例如:布置1台气化炉的粉煤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1000m²~1500m²;布置2台气化炉的粉煤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2000m²~2500m²;布置4台气化炉的粉煤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3000m²~3800m²。布置4台气化炉(三开一备)的水煤浆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2500m²;布置5台气化炉(四开一备)的水煤浆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3000m²;布置6台气化炉(五开一备)的水煤浆气化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大约为3500m²。
    本条根据现有的煤化工工程情况,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煤化工工程今后的发展趋势,对煤粉制备、煤气化等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做了适当的放宽,但对每层建筑面积进行了严格控制。
    水煤浆气化水煤浆制备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为保证工艺需要和满足消防灭火等要求,本条对厂房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做了规定。本条中高层部分指原料煤缓冲储斗(碎煤仓)区,单(多)层部分指磨煤机区,国内工程的设计,在这两个区之间大都采用了防火墙进行分隔。若水煤浆制备厂房的高层部分与单(多)层部分之间没有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厂房内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按不大于4000m²确定。
    煤气化等厂房上、下层之间楼板上的开口较多,设备、管道连通也较多,有些部位因工艺需要难以进行防火封堵,对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楼层之间的吊装孔等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备、管道开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尽量采取防火封堵措施。敞开式、半敞开式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一般按层计算,不考虑有无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影响。
5.2.4 当厂房内存在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环境时,工艺及设备布置一般要求楼层设置钢格栅板作为操作和检修平台,此时,上、下楼层钢格栅板面积可不考虑叠加计算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内,但疏散楼梯按自然楼层设计。
5.2.5 随着国内煤化工工厂生产能力的增强,现行国家标准对室内的储煤库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控制满足不了大型化生产的需求,本条通过调研及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其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做了规定,圆形煤库可不再分隔防火分区。
    卸煤装置地面上卸煤的格栅板面积可不考虑叠加计算在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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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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