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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建筑构造


5.5.1 当厂房内上层与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上、下层之间楼板上的开口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5.2 建筑内可能存在可燃液体泄漏和流淌的楼层,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的措施,且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5.5.3 紧邻设备防爆门上方的围护平台不应设置孔洞。煤粉制备系统中有法兰连接且检修频繁的楼层,宜采用无孔洞的楼面。
5.5.4 变配电室与除甲、乙类设备房间之外的其他房间合建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墙隔开。变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实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可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5.5 电缆沟进入变配电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等的孔洞及电缆贯穿隔墙和楼板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且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
5.5.6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防火墙、楼板或其他防火分隔部位时,应在穿越处加钢套管,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5.5.7 用作安全疏散的室外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2 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休息平台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4 梯段和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 通往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不应正对楼梯段;门的设置不应减少楼梯的有效宽度;
    6 除疏散门外,室外楼梯周围2.0m范围内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实体墙。
5.5.8 甲、乙类建筑物的门、窗应采用金属型材门、窗。

条文说明
5.5.1 厂房内楼层除工艺要求铺设钢格栅板上的吊装、安装等开口外,其他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实心楼板(包括耐火保护的钢板)上的吊装、安装等开口处,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铺设耐火极限、燃烧性能与楼板一致的盖板或在吊装孔周围三面设置防火墙和一面设置甲级防火门的竖井方式。
5.5.2 本条主要是对厂房内可燃液体设备楼板的防火规定,目的是防止厂房内可燃液体流到其下方,对人员或设备造成损害。
5.5.3 要求防爆门排出口之上的维护平台不应设置孔洞,是为避免防爆门爆破时引起人员伤亡。煤粉制备系统中有法兰连接且检修频繁的楼层,采用无孔洞的楼面,便于煤粉及时清理,避免煤粉扩散到下层,遏止煤粉飞扬,减小相邻楼层的危险。
5.5.4 本条是对变配电室与除甲、乙类设备房间之外的其他房间合建时隔墙的规定。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电压不大于10kV的配电室,可一面贴临厂房设置,但要采用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爆墙隔开,配电室的外门窗要位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之外,具体场所例如,当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与电压不大于10kV的专用配电室等贴临布置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SH/T3017进行设计。
5.5.5 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表明,由电线、电缆本身故障引起的火灾和外部火源引燃电缆并蔓延而造成的火灾,占电气火灾的40%,并且此类火灾损失巨大,如1979年12月福建某220kV变电所,室外主变220kV电流互感器A相爆炸,电缆沟起火,火势很大,逐渐向控制室蔓延,幸亏电缆沟入控制室的洞口被封堵,才使大火未能烧及主控室。因此,电缆沟进入变配电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等的开口及缝隙,以及电缆贯穿隔墙和楼板的孔隙,均需采取有效的防火封堵措施,防止电缆着火延燃。
5.5.8 在火灾情况下,塑料类门、窗会释放有毒气体,使人窒息;另外,塑料在燃烧状态下会逐步失去强度,形成火糊状物,对消防疏散及灭火救援造成不利影响。考虑到预防火灾、建筑节能和保温等要求,做了本条规定。还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选用耐腐蚀、不易发生火花的金属型材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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