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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消防设计流量和用水量


9.2.1 煤化工工厂的高压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应按装置区、储罐区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最大者与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最大者之和计算确定。符合本标准第9.1.1条的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应按其保护范围内需水量最大的建筑确定。
9.2.2 大型煤化工工厂应设置不少于2套独立分区供水的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消防给水系统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
    2 每套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其保护范围及保护对象,按本标准第9.2.1条的规定确定消防用水量;
    3 分区独立设置的相邻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之间应设不少于2根带切断阀的连通管,并应满足当其中一个分区发生故障时,相邻分区能够提供100%消防供水量。
9.2.3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和煤储运系统建筑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室内外消防设施的设计流量之和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
    注:当煤粉制备厂房与煤直接液化或粉煤气化厂房合建时,其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叠加计算。
9.2.4 装置区、储运区、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确定。
9.2.5 自备热电站、变电站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确定。
9.2.6 生产管理区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确定。
9.2.7 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消防储水量,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消防设计用水量的基础上,尚应增加不小于10000m³的用于消防车取水的备用消防储水量。符合下列条件时,备用消防储水量可减去相应的有效储水量:
    1 当工厂设有3套及以上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给水系统之间消防管网互联互通时;
    2 当临近天然水源或工厂之间消防管网互联互通时。

条文说明
9.2.1 本条对煤化工工厂的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做了原则规定。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是指某处一次火灾消防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
9.2.2 大型煤化工工厂设置2座消防泵站互为备用,提高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安全性。由于煤气化装置高大厂房,消防冷却灭火时系统所需压力较高,一般针对煤气化装置区设置消防泵站,这样分区供水更加合理。但需要注意,对于大型工厂如何设置消防泵站,应统一规划。
9.2.3 本条中原煤处理量是指一个系列的处理量,目前一个系列4台气化炉原煤处理最大量不大于10000t/d。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直接液化、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厂房等是煤化工所特有的高大厂房,其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乙、丙类厂房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并根据原煤处理量分级综合确定的。当煤粉制备厂房与煤直接液化或粉煤气化厂房合建、筒仓或圆形煤库成组布置时,火灾危险性加大,发生火灾扑救困难,因此,适当地提高了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
9.2.4 煤气化装置的后续生产装置和煤直接液化装置及其后续生产装置,因其火灾危险性与石油化工行业生产装置类似,故可参考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有关石油化工或合成氨及氨加工部分的规定估算消防用水量。
    空分装置,其消防用水量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执行,宜为120L/s~200L/s。
9.2.7 本条规定主要是根据公安部大型火灾案例扑救经验,提出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增加10000m3消防储备水量,满足移动消防车取水的要求。
    1 工厂若设有3套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只要给水系统之间消防管网达到互联互通要求,备用消防储水量可减去相应的有效供水量。
    2 临近天然水源是指工厂附近已有湖、河、水塘等自然或人工水体,可提供备用消防水源,工厂采用远程供水系统供水,或采用消防车,在天然水源岸边通过设置的固定取水设施和接口取水,且均具备远程有效供水能力(从接警开始行动到正常出水的时间控制约40min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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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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