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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管道布置
8.0.1 蒸气和热水管道不得与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液化烃的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8.0.2 埋地敷设的蒸气和热水管道,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的净距,平行敷设时,不应小于1.0m;交叉敷设时,不应小于0.25m。
8.0.3 输送可燃介质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必须穿越时,热管道应设在电缆之上,其他管道均应设置在电缆之下,同时应设置套管。当管道介质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应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套管伸出电缆沟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8.0.4 输送油煤浆、水煤浆、液态油渣等含固体物料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尽可能短、少拐弯、不出现死角;
2 支管与主管的连接应顺应物料流向斜接,夹角不宜大于45°;
3 管道上弯管的弯曲半径宜大于或等于管道公称直径的4倍;
4 管道中间不宜有低点;管道上的低点倒淋管管径不宜小于DN50,宜水平(最好切线)接出,且根部阀宜靠近主管布置;
5 管道宜选择耐磨材料或采取耐磨措施;
6 管道上的冲洗点宜靠近被冲洗的装置,且根部阀宜靠近主管布置。
8.0.5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 设置低压自动保护仪表,低压自动保护仪表应具有当压力降到0.1MPa(g)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当压力降到0.05MPa(g)时能自动关闭燃料气管道阀门的功能;
2 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管道阻火器,管道阻火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标准》SH/T 3413的规定。
8.0.6 与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立式储罐连接的液体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储罐进出料管道应设1个可远控操作的切断阀,进料管道上的该切断阀应与储罐高高液位报警装置自动联锁关闭;
3 当罐根阀设置为可远控操作的切断阀时,该切断阀与工艺操作阀之间的管道上不宜设置金属软管。
8.0.7 与液化烃储罐连接的液体管道上设置的阀门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进出料管道距储罐最近的阀门应设置为紧急切断阀,其执行机构应有故障安全保障措施,该阀应与储罐高高液位报警装置自动联锁关闭;
2 液化烃储罐不设二次自动脱水罐时,脱水管道上的最后一道阀门应采用弹簧快关阀;
3 液化烃储罐底部的进出料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抗震和防止储罐沉降的要求,柔性连接不宜采用金属软管。
8.0.8 除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外,进、出装置和储罐区的可燃液体、液化烃、可燃气体管道,应在装置和储罐区的边界处设置隔断阀与8字盲板;储罐区边界处的隔断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8.0.9 可燃液体储罐和设备进出液体物料管道上设置的遥控阀应具有快速手动开关功能。
8.0.10 可燃液体管道涵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实。
8.0.11 厂区管线综合、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和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布置,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0.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蒸气和热水管道与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的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会造成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的管道温度上升,压力增高,影响正常运行,甚至威胁到安全,故需加以限制。
8.0.4 本条规定意在避免固体物料在管道内积聚,保证管道通畅,减小管道磨损,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8.0.5 加热炉燃气管道压力过低[0.05MPa(g)]容易产生气压波动回流,发生回火爆炸,需设低压自动控制或阻火器作为保护措施。
8.0.6、8.0.7 这两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液化烃、甲B和乙A类液体一旦泄漏,处理措施难度大,且泄漏后易发生火灾事故。本条要求意在加强与液化烃、甲B和乙A类储罐连接的液体管道上阀门的可靠性,并在事故时能迅速关闭阀门。
紧急切断阀快速关闭时,管道上游压力加上水击力易导致金属软管破裂,故柔性连接不宜采用金属软管。可通过管道布置或设置弹簧支吊架来实现管道与储罐的柔性连接。
8.0.8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要求进、出生产装置和储罐区的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可燃气体管道,应在生产装置和储罐区的边界处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是为了使生产装置在因检修或其他原因停车期间与外部系统隔离,确保安全。
8.0.9 大连某油库“7·16”火灾事故教训之一是供电系统被摧毁后,储罐进出油管道上设置的电动阀不能快速人工关闭,致使事故规模扩大。本条规定意在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建议小于或等于DN600口径的电动阀人工开关时间以不大于10min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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