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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煤储运


7.1.1 露天储煤场煤堆应按煤种分堆储存,相邻煤堆底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1.2 当采用翻车机、卸车机、斗轮机等机械卸煤时,宜选用在设备本体的落煤点处带有喷雾装置的机型。若设备本体的落煤点处未带喷雾装置,设计应考虑在落煤点设置降尘设施。
7.1.3 储煤库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自然通风;
    2 设置喷水装置或降低煤尘设施;
    3 设置温度检测报警设施;
    4 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5 地下廊道内电气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7.1.4 采用筒仓储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的数量及单仓的容积,应根据用煤的煤种类型、煤质、用煤量及煤储运系统出力等条件确定;宜采用通过式先进先出布置;
    2 筒仓的排料设备,筒仓排料口的形式、数量、尺寸、漏斗壁倾角和筒仓的高径比等参数,应根据煤种的颗粒组成、流动性和设计的流动形式等条件确定;筒仓下部锥体部分应光滑耐磨,避免有突出或凹陷的部位;必要时可增加耐磨衬板或设置必要的防堵设施;
    3 设置性能可靠、能连续测量的料位计,并应具有高位、低位和高高位报警装置,高位信号应与进煤带式输送机联锁;
    4 设置防爆门;
    5 每个筒仓顶部应设置除尘设施,除尘设施如有尾气排出时应引至室外;
    6 每个筒仓应设置温度、烟气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其显示器应集中设置在控制室;
    7 设置防止筒仓下部空气侵入的设施;
    8 储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的筒仓,电气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9 储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时,宜采取惰化保护措施;
    10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筒仓,其漏斗部分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7.1.5 煤储运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金属煤斗及各转运点落煤管的连接处应加填料密封,并应采取防撒落和防积聚措施;
    2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 运输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采用难燃输送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材料,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
    4 输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内,从储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带式输送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当监测到明火时,应有禁止明火进入后续运煤系统的措施;
    5 当转运点落差大于4m时,落煤管出口处宜增设缓冲锁气器、缓冲滚筒或缓冲煤斗;
    6 煤的破碎应选用鼓风量较小的破碎机,破碎机应设置风量调节装置;破碎机入料、排料处应设除尘设施;破碎机入料口前应设置除铁器;
    7 筒仓顶当采用犁式卸料器卸煤时,其卸料器应设置锁气挡板;
    8 当采用移动带式输送机或卸料车卸煤时,应有落煤口的密封措施。
7.1.6 煤储运系统应设置事故紧急停车装置。
7.1.7 煤储运系统的各转运站、破碎筛分楼、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储煤设施各扬尘点,应设置水喷雾降尘或机械除尘设施。卸煤装置地下室与运煤地下廊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7.1.8 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地下卸煤沟、转运站、碎煤筛分楼、筒仓上部输煤间等煤储运系统各建筑的地面,应采用水力清扫,且设备布置及有关工艺、建筑的设计应满足冲洗的要求,并应有沉淀回收细煤和冲洗水的设施。
7.1.9 煤储运系统采用电除尘器时,与电除尘器配套的电机应选用防爆型。当煤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或等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条文说明
7.1.1 化学性质不同的煤种要分别堆放,以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相邻煤堆底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是参照电力行业的经验确定的。
7.1.2 在落煤点设置除尘设施的目的是为了降尘,降尘一是满足环保要求,二是可以预防煤尘爆炸引起火灾。除尘设施建议选用在实际应用中效果较好的超声雾化除尘、负压诱导除尘等。
7.1.3 由于环境保护条件的提高,近年来大型储煤库已有较多应用,封闭式储煤库除要满足露天煤场的相关要求外,还要求设置通风和手动喷水设施。当储存易自燃煤种时,地下廊道内的电气设施应能防爆。
7.1.4 由于环境保护条件的提高,近年来筒仓储煤的方案在煤化工项目建设中已占有相当的比重。国内已有筒仓爆燃的先例,充分说明制订相关安全措施是十分必要的。防爆门是防止筒仓遭到爆炸破坏的最后防线,其防爆总面积应以不低于筒仓实际体积数值的1%为宜。防爆门总有效泄压面积和结构形式的设计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火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规程》DL/T 5023、《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DL/T5121的有关规定。
    筒仓下部封闭不好会使大量空气漏入,可能形成烟囱效应,从而加剧煤的自燃,因而应有防止空气漏入的措施,如采用惰性气体覆盖。筒仓内储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煤的可燃气体析出和聚积有可能造成爆炸,因而宜采取惰化保护措施,防止空气与煤粉混合物及可燃气体在筒仓内积聚。
7.1.5 本条对煤储运系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了规定。
    1 煤储运系统带式输送机落煤管转运部位,为减少煤撒落和积存,可采取的措施有:增大头部漏斗的包容范围;采用双级高效清扫器;落煤管底部加装料流调节器或导流挡板,增加物料的对中性;与导煤槽连接的落煤管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拱形导料槽增大其内部空间,利于粉尘的沉降;承载托辊间距加密并可采用45°槽角;设置适当的助流设施。
    在设计转运点时,尤其对于易自燃煤种,应避免撒料、积料现象。若煤粉沉积在带式输送机尾部,而且长时间得不到清理,就会形成自燃,这是造成煤化工项目多起烧毁输送带重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制订重点防范事故措施非常必要。
    2 自身摩擦升温的设备是导致煤储运系统发生火灾的隐患。近年来煤储运系统的火灾事故中,不少是由于输送带改向滚筒被拉断,输送带与栈桥钢结构直接摩擦发热而升温,引起堆积煤粉的燃烧,酿成烧毁输送带及栈桥塌落的重大事故。鉴于此,对带式输送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做了规定。
    3 根据现有产品情况,考虑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尽量选用防火性能好的材料,避免发生火灾后引起火灾蔓延或延迟燃烧速度。
    4 易自燃煤经过一段时间的堆放会产生自燃,从储煤设施取煤的带式输送机上应设置明火监测装置,发现明火后应紧急停机并采取措施灭火,以防止着火的煤进入煤储运系统。
    6 破碎机前设置除铁装置是为了保护破碎机。齿辊破碎机的齿牙、颚式破碎机的颚板以及反击式破碎机的冲击锤和反击板碰到金属、铁器很容易损坏或被坚硬的铁器卡住。为了保护破碎机部件,应使进入破碎机的物料不含金属、铁器。同时可防止铁器与破碎机齿辊碰撞产生火花而引起煤尘爆炸。
7.1.6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煤储运系统中各储运设备之间的程序联锁,除了相关设备按设定程序正常启停联锁外,还包括事故停机联锁,当发生无法避免的火灾等事故时,应采取事故停机联锁措施,防止火灾蔓延扩大。
7.1.9 与电除尘器配套的电机选用防爆型的要求,是根据电力行业运煤系统的实践经验制定的,电力行业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方式已很普遍。需要注意的是,从电除尘的机理分析,并非所有场所都适合采用电除尘方式,对于煤粉制备系统场所,不适合采用电除尘器,对于煤化工工厂煤储运系统,应当根据煤尘的性质来确定是否能采用电除尘方式,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2部分:煤尘防治》DL/T5187.2的有关要求确定。当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时,控制煤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小于46%,与电力行业相关标准一致,是根据西北电力设计院在龙口电厂所作“高压静电除尘工业性爆炸试验”(褐煤)及在辽宁发电厂所作“高压静电除尘破坏性爆炸试验”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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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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