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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0.5.1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具:
1 电气控制室、仪表室和液压润滑油站(库);
2 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区域消防控制室、生产调度中心、中央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防排烟机房、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
3 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建筑内长度大于10m的疏散走道。
10.5.2 火灾发生时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火灾时工作的需要,且不应少于2.0h。
疏散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0lx,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0.5.3 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采用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10.5.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5.1 本条对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场所做了规定。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灯具的场所,主要是发生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和人员疏散通行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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