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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架、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工作条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6.1.3 煤粉制备系统中可能发生煤粉泄漏的煤粉仓等设备部位,宜设置煤粉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6.1.4 散发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的设备和建筑,宜布置在所在装置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
6.15 散发可燃粉尘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
6.1.6 甲、乙类设备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内。装置和设备的布置,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宜限制和缩小爆炸性环境区域的范围。
6.1.7 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和系统单元,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6.1.8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装置和系统单元内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1 设备和管道采用可燃或易燃保温材料,在施工和检修中因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火灾。因此,设备和管道的保温隔热材料要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避免或减少可能出现的事故。
6.1.7 本条针对煤化工物料及产品的危险程度,结合现代煤化工厂房和生产装置的高大特点,规定了在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和系统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时得到危险信号并采取措施。本条系统单元包括储运设施区。
6.1.8 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生产装置和系统单元内的其他防火设计要求,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例如,碎煤加压气化技术,由于其工艺的特殊性,气化炉开、停车排放可燃气体中含有焦油、尘等杂质,排放至全厂火炬会造成火炬管道的堵塞,故需要在气化厂房单独设置气化火炬,其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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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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