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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消防排水
9.7.1 煤化工工厂应设置消防排水收集设施。
9.7.2 消防排水宜利用煤化工工厂生产污水系统、雨水系统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煤化工工厂生产污水系统、雨水系统收集消防排水时,应按最大设计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收集能力;
2 含有可燃液体的消防排水收集管道应在装置或单元出口设置水封,其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
9.7.3 设有水消防设施的卸煤装置地下室和运煤地下廊道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9.7.4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应设置消防排水收集设施。
9.7.4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应设置消防排水收集设施。
条文说明
9.7.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防范和控制火灾扑救及事故处理过程中因消防排水而产生的次生灾害,要采取可靠的消防排水的收集与处理措施。
9.7.4 本条规定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消防排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收集设施;煤粉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各层设置水力清扫设施,消防排水管道和水力清扫排污管道可以合并设计,但需按消防排水量校核管径。水力清扫排污管道应在地面层设置污水集水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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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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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煤储运
- 7.2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地上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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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消防给水排水、灭火设施和消防站
- 9.1 一般规定
- 9.2 消防设计流量和用水量
- 9.3 消防水源和消防泵
- 9.4 室外冷却、灭火设施
- 9.5 室内冷却、灭火设施
- 9.6 消防站
- 9.7 消防排水
- 10 电气
- 10.1 消防电源及配电
- 10.2 电气装置
-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4 火灾电话报警系统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0.6 防雷和防静电
- 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火灾探测器选型
- 附录B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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