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7 消防排水


9.7.1 煤化工工厂应设置消防排水收集设施。
9.7.2 消防排水宜利用煤化工工厂生产污水系统、雨水系统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煤化工工厂生产污水系统、雨水系统收集消防排水时,应按最大设计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收集能力;
    2 含有可燃液体的消防排水收集管道应在装置或单元出口设置水封,其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
9.7.3 设有水消防设施的卸煤装置地下室和运煤地下廊道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9.7.4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应设置消防排水收集设施。
条文说明
9.7.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防范和控制火灾扑救及事故处理过程中因消防排水而产生的次生灾害,要采取可靠的消防排水的收集与处理措施。
9.7.4 本条规定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消防排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收集设施;煤粉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各层设置水力清扫设施,消防排水管道和水力清扫排污管道可以合并设计,但需按消防排水量校核管径。水力清扫排污管道应在地面层设置污水集水坑。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