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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施工人员均应经过与其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及考核。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制订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消防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并应根据冷库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大量的易燃材料制订相应的施工现场用火工作审批程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除应满足以上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有关规定。
3.0.3 冷库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2 设计单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的记录文件;
    3 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 必要的试验资料。
3.0.4 冷库工程施工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当需要修改设计、材料代换或采用新材料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经监理(建设)单位和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确认。
3.0.5 对改建、扩建食品冷库工程的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时,应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价。
3.0.6 冷库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储存食品的冷库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要求;工程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
3.0.7 冷库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质量、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和设备包装应完好,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0.8 现场组装的机器或设备,应按制造厂的技术文件和相关要求施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制冷系统采用的制冷机器、设备、管道、管件、阀门、自控元件、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涂料及保温隔热材料应具备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计量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
3.0.9 冷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原材料及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满足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应经监理检查认可;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按相应规定要求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经监理检查认可,并应记录;
    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检查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10 冷库工程施工及安装过程中,应对隐蔽工程做记录,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应由施工方质检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管道、设备等安装及调试宜在建筑装饰前完成;当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3.0.11 冷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冷库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3.0.12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时,除本标准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
3.0.1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3.0.1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0.1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0.16 冷库试运转投产前应防止降温过快致使其库房围护结构及地面产生裂缝,试运转应缓慢逐步降温,降温期间不宜紧闭冷库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建冷库试运转降温时,冷间室温在4℃以上时,每天降温不应超过3℃;当室温降至4℃时,应暂停降温,维持4℃温度5d~7d;室温在4℃~-4℃时,每天降温不应超过2℃;室温降至-4℃以下时,每天降温不应超过3℃,直至达到设计温度;
    2 装配式冷库试运转降温时,冷间室温在4℃以上时,每天降温不应超过5℃;当室温降至4℃时,应暂停降温,维持4℃温度不少于3d;室温在4℃以下时,每天降温的幅度为4℃~5℃,直至达到设计温度。
3.0.17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设备和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及检(试)验报告;
    3 工程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
    6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3.0.18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0.19 当冷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3.0.20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条文说明
3.0.1 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要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要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要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
    同时施工单位要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制订综合质量控制水平指标,以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3.0.4 一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有改动的地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实施这些修改要经过一个质量保证程序。本条对这一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
3.0.5 本条主要指改建、扩建的食品冷库工程,工程中会发生拆墙、打洞、楼板开口等可能改变原建筑结构的施工,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在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必要的核验后确定施工方案。
3.0.8 本条对冷库工程设备安装的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制冷系统中,一些大型机器和设备,为适应运输要求,要解体装箱运输,然后到现场安装时再加以组装。故本条对整个制冷系统所涉及的机器、设备、管道、管件、阀门、自控元件、仪表、涂料及绝热材料等安装要素的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3.0.9 本条规定了冷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1 用于冷库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和重要建筑材料、产品的复验。为把握重点环节,要求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进行复检,体现了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的理念和原则。
    2 为保障工程整体质量,应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目前各专业的施工技术标准正在编制,并陆续实施,施工单位可按照规定执行。考虑到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要严格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鼓励有能力的施工单位编制企业标准,并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控制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完成每道工序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要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要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要进行交接检验,使各工序之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有机的整体。
    3 工序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检验批可能由一道或多道工序组成。根据目前的验收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到检验批,对工序的质量一般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予以控制,但为保证工程质量,对监理单位有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是为了防止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损坏,但同时对后施工建筑装饰也要注意对管道、设备等的成品保护,所以本条提出了设备安装工程要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
3.0.11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质量验收的划分具体为①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②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③分部工程要按下列原则划分: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④单位工程要按下列原则划分: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0.12 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水平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本单元,并按批验收。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验收包括两个方面: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须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检验批的合格与否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须从严要求,因此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对于一般项目,虽然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但某些不合格点的指标与合格要求偏差较大或存在严重缺陷时,仍将影响使用功能或观感质量,对这些位置要进行维修处理。
    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各专业验收规范要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
3.0.13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3.0.14 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进行的。首先,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需进行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1)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要进行有关的见证检验或抽样检验。
    (2)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由验收人的主观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对于“差”的检查点要进行返修处理。
3.0.1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包括:
    (1)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有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检验资料要复查合格,这些检验资料与质量控制资料同等重要。资料复查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其次复核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这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重视。
    (4)对主要使用功能要进行抽查。这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体现了本标准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也将减少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质量投诉和纠纷。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做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方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要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通过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3.0.18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面考核建筑工程成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预定的各项要求。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将投入使用,发挥其投资效应,也将与使用者的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因此工程建设的参与单位对竣工验收给予足够的重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参加验收,考虑到施工单位对工程负有直接生产责任,而施工项目部不是法人单位,故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也要参加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自行检验,监理单位已预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3.0.19 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验收时就会被发现并及时处理,但实际工程中不能完全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出现,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办法:
    (1)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要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要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以通过验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3)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情况下,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两者并不矛盾。
    (4)经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时,则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要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接受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3.0.20 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重要的使用功能不能满足要求时,将导致冷库无法正常使用,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这类工程不得通过验收,更不得擅自投入使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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