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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制冷系统试运转


6.9.1 制冷系统试运转应按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制冷系统应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劳动防护装备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的有关规定;
    2 制冷压缩机(机组)、制冷剂泵、冷凝器风机、冷却设备风机等单体制冷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试运转应正常;
    3 阀门、过滤器、自控元件及仪表应安装和调试完毕,工作状态应正常;
    4 制冷系统已经充注了试运转所需的制冷剂,各单体制冷设备内的液态制冷剂液位应符合使用要求;
    5 为制冷系统配套的冷却水系统应安装和调试完毕,工作状态应正常;
    6 为制冷系统配套的供配电系统应安装和调试完毕,工作状态应正常;
    7 为制冷系统配套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安装和调试完毕,工作状态应正常;
    8 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基础、支座、支吊架应制作和调整完毕,工作状态应正常;
    9 冷库降温过程可与制冷系统试运转同步进行。
6.9.2 制冷压缩机(机组)应逐台带负荷试运转,每台压缩机(机组)最后一次连续运转时间不宜少于24h,每台压缩机(机组)累计运转时间不宜少于48h,各项运转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6.9.3 冷却设备应逐台带负荷试运转,试运转期间相应冷间的温度降不应超过冷库降温步骤规定的幅度。
6.9.4 冷凝器应逐台带负荷试运转,试运转期间应能够持续稳定运行,各项运转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6.9.5 制冷剂泵应逐台带负荷试运转,试运转期间应能够持续稳定运行,各项运转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6.9.6 中间冷却器、液体分离器、油分离器、贮液器、低压循环贮液器、冷凝蒸发器、干燥过滤器、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应带负荷试运转,试运转期间应能持续稳定运行,液位、压力、温度(温差)等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6.9.7 制冷系统内具备运行条件的阀门、自控元件及仪表应逐个或逐回路带负荷调试,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其技术文件的要求;对于不具备运行条件的阀门、自控元件及仪表,宜逐个或逐回路模拟调试。
6.9.8 对于配置自动检测装置的制冷系统,试运转期间自动检测装置应能够按照设计要求持续稳定运行,所检测的数据不应相互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6.9.9 对于配置自动控制系统的制冷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应逐项带负荷调试,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6.9.10 对于配置空气分配系统的冷间,空气分配系统应逐个带负荷调试,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6.9.11 制冷系统试运转的所有过程及参数应记录制冷系统试运转的所有过程及其参数,并应评判是否合格。
6.9.12 制冷系统试运转合格后,应将系统内过滤器的滤网拆下,清洗干净后再安装。
条文说明
6.9.1 由于氨制冷剂有毒,可燃,故氨制冷系统试运转时除按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规、条例、规范和标准防止事故外,还应按本条第2款规定做应急准备。本条第7款所述的安全保护装置不仅包括安装在制冷系统内的,例如液位、压力超高保护装置,还包括安装在制冷系统外的,例如制冷剂泄漏探测、事故排风装置。第9款指冷库降温可在制冷系统试运转合格后进行,也可以同步进行。
6.9.2 对于多机头并联制冷压缩机组,逐台带负荷试运转不仅指每台制冷压缩机组都应带负荷试运转,而且每台机组内的每个机头都应带负荷试运转。
6.9.3 冷库降温步骤见本标准第3.0.16条的相关规定。
6.9.7 热气融霜、设备排油等操作在试运转期间由于系统运行时间短、没有在设计工况运行等原因可能会“不具备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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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14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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