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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工程验收
6.10.1 冷库温度应降到设计要求,并且持续稳定运行5d后,制冷系统方可办理工程验收。
6.10.2 未办理工程验收的制冷系统不应在冷库生产经营时使用。
6.10.3 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及设备技术文件,设备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2 制冷系统用阀门、过滤器、自控元件及仪表等出厂合格证、检验记录或调试合格记录等
3 制冷系统主要材料的各种证明文件;
4 机器、设备基础复检记录及预留孔洞、预埋件的复检记录;
5 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验收文件:
6 设备安装重要工序施工记录
7 管道检查和检验记录;
8 制冷系统吹扫、排污工作记录;
9 制冷系统压力试验、泄漏试验和真空度试验记录;
10 制冷剂充注和制冷系统试运转工作记录;
11 设计修改通知单,竣工图;
12 施工安装竣工报告等其他有关资料。
6.10.4 工程验收时制冷系统应完成下列调试工作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1 制冷系统所有安全保护装置的调试和保护参数设置;
2 制冷系统所有手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调试和控制参数设置;
2 制冷系统所有手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调试和控制参数设置;
3 对于配置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的制冷系统,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的调试和各项参数设置。
6.10.5 对于制冷系统的各项性能指标,宜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10.6 制冷系统性能指标的检测和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间内温度和温度分布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热工性能试验方法 第1部分:温度和湿度检测》GB/T30103.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1 冷间内温度和温度分布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热工性能试验方法 第1部分:温度和湿度检测》GB/T30103.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2 冷间内风速和风速分布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热工性能试验方法 第2部分:风速检测》GB/T30103.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3 冷间冷却设备和冷凝器的实际换热量,制冷压缩机制冷量可采用焓差法检测和计算;
4 各蒸发温度系统的制冷系数应按各蒸发温度系统在设计工况的制冷量与相关制冷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和制冷剂循环泵的轴功率和的比值计算,各设备轴功率应按其在设计工况运行时的电机实际功率取值。
条文说明
6.10.1 冷库空库降温即可,对外界环境也没有要求,如果验收需要制冷系统性能指标,按本标准第6.10.5条和第6.10.6条的规定检测。
6.10.3 本条第3款中“制冷系统主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管件、型钢、制冷剂、保冷材料、防腐材料等,“各种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材质报告、检验报告等。
6.10.4 截止阀开关状态,节流阀开启度都属于手动控制装置的调试范围。
6.10.5 制冷系统的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第6.10.6条所述的各项,专业检测单位应具备进行冷库建筑热工检测能力和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检测能力。
6.10.3 本条第3款中“制冷系统主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管件、型钢、制冷剂、保冷材料、防腐材料等,“各种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材质报告、检验报告等。
6.10.4 截止阀开关状态,节流阀开启度都属于手动控制装置的调试范围。
6.10.5 制冷系统的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第6.10.6条所述的各项,专业检测单位应具备进行冷库建筑热工检测能力和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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