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3.1.1 确定井位前,设计部门应对距离井位探井井口5km、生产井井口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坑道等地面和地下设施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在设计书中标明其位置。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GB 50183的规定执行。
3.1.2 油气井井口距高压线及其他永久性设施应不小于75m;距民宅应不少于100m;距铁路、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0m;距学校、医院和大型油库等人口密集性、高危性场所应不小于500m。
3.1.3 钻井现场设备、设置的布置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有关安全间距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钻井现场的生活区与井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
b)值班房、发电房、库房、化验室等井场工作房、油罐区、天然气储存处理装置距井口应不小于30m。
c)发电房与油罐区、天然气储存处理装置相距应不小于20m。
d)锅炉房距井口应不小于50m。
e)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设防火隔离墙或宽度不小于20m的隔离带。
3.1.4 井控装置的远程控制台应安装在井架大门侧前方、距井口不少于25m的专用活动房内,并在周围保持2m以上的行人通道;放喷管线出口距井口应不小于75m(含硫气井依据SY/T 5087的规定)。
3.1.5 3.1.2、3.1.3和3.1.4是应满足的一般性、通行性技术条件,如果遇到地形和井场条件不允许等特殊情况,应进行专项评估,并采取或增加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部门调整技术条件。
3.1.6 井场应设置危险区域图、逃生路线图、紧急集合点及两个以上的逃生出口,并有明显标识。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3 钻井
- 下一节:3.2 钻井设备与设施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钻井
- 3.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 3.2 钻井设备与设施
- 3.3 钻井施工
- 3.4 特殊情况的处置
- 4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
- 4.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 4.2 井控装置及防喷
- 4.3 施工过程的防火防爆
- 5 采油、采气
- 5.1 油、气井的井场布置和防火间距
- 5.2 油、气井生产
- 5.3 特种设备、加热炉、油田专用容器和湿蒸汽发生器
- 5.4 油气井、计量站、分离器及管网的动火作业
- 6 天然气集输、处理和储运
- 6.1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 6.2 天然气集输和输送
- 6.3 天然气处理
- 6.4 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储存
- 6.5 装卸
- 6.6 改造与维修动火
- 7 原油集输、处理与储运
- 7.1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 7.2 原油集输和输送
- 7.3 原油处理
- 7.4 原油储存
- 7.5 原油装卸
- 7.6 改造与维修动火
- 8 消防管理
- 8.1 总体要求
- 8.2 工程建设
- 8.3 消防队伍建设
- 8.4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 8.5 应急处理
- 参考文献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