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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装卸
6.5.1 稳定轻烃装卸
6.5.1.1 装车台顶部应设有遮阳棚,遮阳棚下应安装自动干粉灭火设施,并在装车台周围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
6.5.1.2 装车台至少设有两处接地(一处是罐车与大地连接,另一处是罐车与管线连接),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并在其附近应设置静电消除装置。
6.5.1.3 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充装:
a)槽车超过检验期而未作检验者。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者。
c)防火、防爆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者。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者。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跑、冒、滴、漏者。
f)槽车无使用证、押运证、准运证和驾驶员证件者。
g)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者。
6.5.1.4 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服和鞋。装卸作业前,应触摸导静电装置。
6.5.1.5 稳定轻烃的装卸应采用密闭装卸方式。当条件不具备时,2号稳定轻烃的装卸可采用上部灌装,装车时装油鹤管应插入到距槽罐底部200mm处,罐顶气用管道引至安全地点排放。装车鹤管应采用标准的金属装车鹤管,不应使用橡胶软管。
6.5.1.6 2号稳定轻烃当采用上部灌装时,装车泵的排量应与装车鹤管管径相匹配,装车管线上应安装装载阀自动限制充装速度,使装车初始流速控制在1m/s以下,当鹤管管口沉没以后,鹤管内液体的流速控制在0.5/D(m/s)(D——鹤管内径,m)以下。
6.5.1.7 槽车的充装量不应超过槽车罐容积的85%。
6.5.1.8 装卸车时,开关盖、连接活接头,应使用防爆工具。
6.5.1.9 装卸作业前车辆应熄火,并不应在装卸时检修车辆。
6.5.1.10 同时充装稳定轻烃的车辆不应超过两辆,并应同时装卸,同时发动。
6.5.1.11 装油完毕,油品宜静置不小于2min后,再进行拆除接地线和发动车辆。
6.5.2 液化石油气装卸
液化石油气装卸的防火防爆要求应按SY/T 5985的规定执行。
6.5.3 天然气凝液装卸
天然气凝液的装卸应根据其组分按以下要求进行确定:
a)当天然气凝液的组分主要为稳定轻烃时,其装卸防火防爆要求应按6.5.1的规定执行。
b)当天然气凝液的组分主要为液化石油气时,其装卸防火防爆要求应按6.5.2的规定执行。
c)当天然气凝液的组分主要为乙烷或在37.8℃温度下其饱和蒸气压大于1.8MPa时,应采用管道输送,不应采用槽车灌装。
6.5.4 特殊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装卸作业,并做妥善处理:
a)雷雨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介质有泄漏。
d)槽车罐内压力异常。
e)其他不完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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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油、气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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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 6.2 天然气集输和输送
- 6.3 天然气处理
- 6.4 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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