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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8.4.1 油气站、场的消防监测、火灾报警、消防给水、泡沫灭火、消防站、消防泵房等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按GB 50183的规定执行。
8.4.2 石油库消防监测、火灾报警、消防给水、泡沫灭火、消防站、消防泵房等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按GB 50074的规定执行。
8.4.3 钻井现场消防器材配置执行SY/T 5974的规定。大修、带压、试油现场应配35kg干粉灭火器2具、8kg干粉灭火器8具,消防锹4把,消防桶4个,消防钩2把,消防沙2m³。小修现场应配8kg干粉灭火器4具,消防锹2把,消防桶2个,消防钩2把。在野营房区按每40㎡不少于1具4kg干粉灭火器配备。
8.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检查按GB 50116和GB 50166的规定执行。
8.4.5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检查按GB 50151和GB 50281的规定执行。
8.4.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参照GB 50084的规定。
8.4.7 灭火器材的检查、维修与报废按GA 95的规定执行。
8.4.8 消防泵房应设专岗,持证上岗,实行24h值班制度,定期对消防泵试运和保养。
8.4.9 消防重点岗位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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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钻井
- 3.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 3.2 钻井设备与设施
- 3.3 钻井施工
- 3.4 特殊情况的处置
- 4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
- 4.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 4.2 井控装置及防喷
- 4.3 施工过程的防火防爆
- 5 采油、采气
- 5.1 油、气井的井场布置和防火间距
- 5.2 油、气井生产
- 5.3 特种设备、加热炉、油田专用容器和湿蒸汽发生器
- 5.4 油气井、计量站、分离器及管网的动火作业
- 6 天然气集输、处理和储运
- 6.1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 6.2 天然气集输和输送
- 6.3 天然气处理
- 6.4 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储存
- 6.5 装卸
- 6.6 改造与维修动火
- 7 原油集输、处理与储运
- 7.1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 7.2 原油集输和输送
- 7.3 原油处理
- 7.4 原油储存
- 7.5 原油装卸
- 7.6 改造与维修动火
- 8 消防管理
- 8.1 总体要求
- 8.2 工程建设
- 8.3 消防队伍建设
- 8.4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 8.5 应急处理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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