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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储存
6.4.1 天然气的储存
6.4.1.1 气柜应装有自动紧急放空装置,并设有容量上、下限的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
6.4.1.2 气柜应定时进行检查维护。直立式气柜应定期检查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湿式气柜水槽内应保持正常水位,冬季应有保温防冻措施;干式气柜应密封严密,并定期加注润滑脂。
6.4.1.3 高压储气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和安全泄压设施,以及压力、温度、液位等显示仪表。
6.4.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储存
6.4.2.1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储罐应装有紧急放空设施和安全阀、温度计、液位计、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其中对安全阀每年至少委托有资格检验的机构检验、校验一次。进口管道宜设单向阀。
6.4.2.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储罐底部出入口管线应设紧急切断阀,并与储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
6.4.2.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有排水口,排水口处应装有排污箱,污水应送到污水处理点进行集中处理。
6.4.2.4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宜在其底部的管线上或液化气泵的入口增加注水线。注水线平时通过阀门与系统分开。
6.4.2.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压力等级应按其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选择,一般不应低于2.0MPa,其垫片应采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6.4.2.6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储罐应设有固定式喷淋水装置或遮阳防晒设施。储存温度不应高于38℃,否则应采取喷淋水等降温措施。
6.4.2.7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罐区宜设不高于0.6m的非燃烧性实体防火堤。防火堤内侧喷涂防火涂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183的相关要求。
6.4.2.8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罐区内应设水封井,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易于操作、易于辨认开关的阀门,并处于常闭状态。
6.4.2.9 管道穿堤处应用非燃烧性材料填实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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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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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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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钻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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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 4.2 井控装置及防喷
- 4.3 施工过程的防火防爆
- 5 采油、采气
- 5.1 油、气井的井场布置和防火间距
- 5.2 油、气井生产
- 5.3 特种设备、加热炉、油田专用容器和湿蒸汽发生器
- 5.4 油气井、计量站、分离器及管网的动火作业
- 6 天然气集输、处理和储运
- 6.1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 6.2 天然气集输和输送
- 6.3 天然气处理
- 6.4 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储存
- 6.5 装卸
- 6.6 改造与维修动火
- 7 原油集输、处理与储运
- 7.1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 7.2 原油集输和输送
- 7.3 原油处理
- 7.4 原油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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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消防管理
- 8.1 总体要求
- 8.2 工程建设
- 8.3 消防队伍建设
- 8.4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 8.5 应急处理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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