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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井控装置及防喷
4.2.1 安装自封、半封或组合防喷器,保证在起下管柱中能及时安全地封闭油套环形空间和整个套管空间。所有高压油气井应采用液压封井器,配置远程液压控制台和连接高压节流管汇。远程控制台电源应从发电房内用专线引出并单独设置控制开关。
4.2.2 含硫化氢、二氧化碳井,其井控装置、套管头、变径法兰、套管、套管短节应分别具有相应抗硫、抗二氧化碳腐蚀的能力。
4.2.3 井控装置(除自封或环形封井器外)、变径法兰、高压防喷管的压力等级:应大于生产时预计的最高关井井口压力,或大于油气层最高地层压力,按试压规定试压合格。井控装置的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按SY/T 6690的规定执行。
4.2.4 起下管柱作业中,应密切监视溢流显示,一个带有操作手柄、具有与正在使用的工作管柱相适配的连接端并处于开启位置的全开型的安全阀,宜保持在工作面上易于接近的地方。宜对此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当同时下入两种或两种以上管柱时,对正在操作的每种管柱,都宜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安全阀。对安全阀每年至少委托有资格检验的机构检验、校验一次。
4.2.5 冲砂管柱顶部应连接旋塞阀;旋塞阀工作压力应大于最高关井压力,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起下管柱或冲砂中一旦出现井喷征兆,应立即关闭旋塞阀、封井器、套管闸门,防止压井液喷出。
4.2.6 对于高气油比井、气井、高压油气井,在起钻前,应循环压井液2周以上以除气,压井液进出口密度达到一致时方可起钻;若地层漏失,应先堵漏,后压井。
4.2.7 起出井内管柱后,在等措施时,应下入不少于1/3的管柱。
4.2.8 油气井起下管柱时应连续向井筒内灌入压井液,并计量灌入量,保持井筒液柱压力平衡,并控制起、下钻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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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 3.2 钻井设备与设施
- 3.3 钻井施工
- 3.4 特殊情况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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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 4.2 井控装置及防喷
- 4.3 施工过程的防火防爆
- 5 采油、采气
- 5.1 油、气井的井场布置和防火间距
- 5.2 油、气井生产
- 5.3 特种设备、加热炉、油田专用容器和湿蒸汽发生器
- 5.4 油气井、计量站、分离器及管网的动火作业
- 6 天然气集输、处理和储运
- 6.1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 6.2 天然气集输和输送
- 6.3 天然气处理
- 6.4 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储存
- 6.5 装卸
- 6.6 改造与维修动火
- 7 原油集输、处理与储运
- 7.1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 7.2 原油集输和输送
- 7.3 原油处理
- 7.4 原油储存
- 7.5 原油装卸
- 7.6 改造与维修动火
- 8 消防管理
- 8.1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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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 8.5 应急处理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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