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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油、气井生产
5.2.1 井口装置和计量站及其他设备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电,井场无油污、无杂草、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5.2.2 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按4.3执行。
5.2.3 用天然气气举采油、注气和注蒸汽开采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气举井、注气井、压气站、配气站之间的管线及注蒸汽井口管线应安装单流阀,并无渗漏。
b)压气站向配气站输送含水天然气时,应进行降低露点的预处理,在配气站内管线上应安装冷凝液分离器。
c)压气站到配气站的输气管线上要安装紧急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阻火器。
d)压气站如向多个配气站分输时,则每个分支管线上应安装截止阀。
5.2.4 禁止用空气进行气举采油。
5.2.5 禁止以空气作注蒸汽井油管套管环行空间隔热介质。
5.2.6 应使用压缩氮气或压缩惰性气体等安全方法测试油井动(静)液面,禁止使用火药弹和压缩空气。
5.2.7 单井拉油采油井场的加热炉、加热油罐和高架罐等设备的摆放位置应在风险评价之后确定,并执行风险评价提出的安全控制措施。
5.2.8 计量站计量分离器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每年至少委托有资格检验的机构检验、校验一次。
5.2.9 计量站内应设置“严禁烟火”等防火标识。
5.2.10 计量站计量分离器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按SY/T 5984的规定执行。
5.2.11 计量站、计量分离器和井排来油管网应不漏油、不漏气。
5.2.12 油、气井场和计量站用电应按SY/T 6202和GB 50058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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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钻井
- 3.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 3.2 钻井设备与设施
- 3.3 钻井施工
- 3.4 特殊情况的处置
- 4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
- 4.1 井场的布置与防火间距
- 4.2 井控装置及防喷
- 4.3 施工过程的防火防爆
- 5 采油、采气
- 5.1 油、气井的井场布置和防火间距
- 5.2 油、气井生产
- 5.3 特种设备、加热炉、油田专用容器和湿蒸汽发生器
- 5.4 油气井、计量站、分离器及管网的动火作业
- 6 天然气集输、处理和储运
- 6.1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 6.2 天然气集输和输送
- 6.3 天然气处理
- 6.4 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的储存
- 6.5 装卸
- 6.6 改造与维修动火
- 7 原油集输、处理与储运
- 7.1 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 7.2 原油集输和输送
- 7.3 原油处理
- 7.4 原油储存
- 7.5 原油装卸
- 7.6 改造与维修动火
- 8 消防管理
- 8.1 总体要求
- 8.2 工程建设
- 8.3 消防队伍建设
- 8.4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 8.5 应急处理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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